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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互联网+物流平台从业者和平台是“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09:56:2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闪送员李先生称其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将“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5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6月6日,海淀法院对原告李先生诉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闪送员李先生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

据悉,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

物流时代周刊编辑点评:照此判例,无论是加盟制的快递物流企业,众包模式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包括外卖企业,很可能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对整个物流行业或将产生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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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2016年5月29日起开始接单。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现李先生诉请要求确认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城必应科技公司辩称双方间为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业已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后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李先生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闪送”平台为快递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闪送平台的运营公司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李先生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先生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blob.png法院认为,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若允许其低成本地用工,则其必然缺乏防范用工风险之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因此带来之社会问题必然增多;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公司,其完全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的经营、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之救济。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先生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源:时代物流周刊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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