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美优品”用户所购商品未收到也不退款 回复:已退款
(网经社讯)2019 年1月1日凌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等在内的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聚 美优品、当当网等成该法实施首日首批“违法”的电商平台。此外,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微信ID:DSWQ315)接到用户对“聚美优品”平台 的投诉案例显示,聚美优品还存在折后价高于原价、商品质量等问题。
根 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 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有关内容,但包括聚美优品、当当 网、蜜芽网等几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开展电商“砍单”问题调查,部分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为合同成立。
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发表声明,督促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
北 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几家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然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其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北京晚报 文/刘洋)
据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投诉平台——“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http://show.s.315.100ec.cn/)收到用户维权案例显示,聚美优品存在折后价高于原价、商品质量等问题。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何女士于2018年2月28日20:03分在聚美优品上购买圣罗兰唇釉1只、蜂蜜补水面膜10片,订单号为120348566113。
订 单于3月4日14时30分到达成都中转,之后一直停留于这个状态没有任何消息,之间多次向聚美客服反馈意见,说是没有丢件,因信息滞留原因预计要2-3天 可以送达,我这都等了快10天了,并没有任何消息。今天又跟客服联系他们直接打电话说退款给我,回头包裹到了让我拒收,直接把订单给我从待收货状态取消 了,钱也并没有退给我。
接 到该用户投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对此,聚美优品发来反馈称:经核实此单包裹丢失,快递已提交丢件状态,我部 外呼客户解释安抚,因丢件问题导致未能及时送达已向客户致歉,与客户协商退款,客户认可,现订单已退款完成,客户表示已收到退款,无其他疑问,请知悉。
用户称“聚美优品”商品折后价高于原价
凤女士在聚美优品购买卡姿兰自然纯粹眼影定制盒,订单号为1146592361。
聚美商品卡姿兰自然纯粹眼影定制盒在2017年11月30日出示的划线价为136元,折后价59元。收到货后发现,卡姿兰自然纯粹眼影定制盒包装上写着价格为49元,这种恶意销售的行为,希望有人能管理。
“聚美优品”商品质量问题致用户过敏
谭女士在聚美优品购买洗面奶,订单号为1131361797。
12 月6日早上用了一下,起沫后洗脸就觉得脸不对劲,毛巾擦完脸就发红发痒,满脸气了一层疹子,瞬间脸就肿了。来医院就医,说是接触性化学品过敏,这两天没法 上班,与聚美沟通不予赔偿,关键30年来我从来没有过敏过,这是第一次,导致现在面部肿大,医生说会导致以后皮肤过敏史,在网上看了后发现聚美贩卖假货太多了,第一次买就搞成这样。
接到案例二、三用户投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但截至发稿前,我们尚未收到来自被投诉平台的任何有关处理回复。
为 更好帮助消费者解决网络纠纷,做好用户与电商服务的桥梁,在运行八年后,今年元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全新上线了“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 (http://show.s.315.100ec.cn/)。 新系统实现一键投诉、24h在线、自助维权、同步直达、实时处理、进度查询、评价体系、法律求助、大数据分析等诸多功能,真正实现了“天天315”,成为 千千万万电商用户的“网购维权神器”。目前,平台“绿色通道”服务向广大电商平台开放,电商可自主申请入驻,实时受理、反馈和查询用户满意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