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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恶意投诉案今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5日 10:10:16

(网经社讯)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2019年1月24日,我院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线宣判!这速度

在开始介绍案情以前,小编先热情速递《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是不是有一种不明觉厉的感觉?

不要着急,马上有生动的案例来帮大家普法了!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原告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投诉,淘宝公司根据被告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

王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被诉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某赔偿王某因商品链接被删除被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按照正常套路,被告江某应该是涉案商标权利人,发现原告王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使用该商标或者有制假售假的情况才向淘宝公司投诉。    

但是,本案中的套路不是这样的.....

法院审理查明,江某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而是伪造印章、冒用商标权利人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

而被投诉的原告王某所售的产品均为海外直邮,直接发货至国内。根据商标平行进口理论,特定商品的商标已获得进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且商标权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或者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商品不构成侵权,所以王某是有权进口相同商标的商品的!

法院还查明,被告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导致原告淘宝链接被删除,且受到降权处罚。涉案淘宝店铺营业额在投诉前后明显下降,投诉之后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

也就是说,一名自己卖山寨货的卖家,竟然想到冒充该品牌的权利人,把同平台上卖真货的卖家给搞的损失惨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问题。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其主张侵权损失的依据系根据淘宝店铺销售下降计算而成,但未举证证明案涉投诉行为系其营业额下降的唯一原因。结合恶意投诉之后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这一事实,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售价、服装行业利润率及侵权维权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法官寄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已经深度融合,给我们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新动力、新动能!

1、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平台经营规范,获得正当商业利益,并不断改进商业模式和提高服务质量;

2、对不正当利用平台规则获取竞争优势,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加大惩治力度,给予利益受损方充分、有效救济,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进而构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电子商务竞争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来源: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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