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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2日 08:57:55

(网经社讯)不给钱就给你差评!曾在电商平台滥用评价权、恶意敲诈勒索商家的杜某等3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又被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杜某等3人的行为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判决3人共同赔偿淘宝公司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

    2017年4月,杜某等3人共谋利用恶意差评在淘宝上敲诈商家。3人分工明确,杜某挑选店铺和商品,然后将链接发给邱某。邱某购买收货后,直接给差评,待商家联系她后,她就将杜某的联系方式推给商家。此后,杜某与商家讨价还价,要求商家要么“花钱消灾”,要么“我让更多的人来给你差评”。邱某见有利可图,便拉着弟媳张某一起做。落网前,3人敲诈勒索了多个商家,每笔获利600至8800元不等,共计2万余元。

    阿里巴巴安全部接到商家举报后,协助警方侦破此案。同年11月,海门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杜某等3人缓刑,并处罚金。

    但此事并未结束。杜某等3人受到刑罚后,淘宝公司以恶意评价涉嫌侵权为由,将3人诉至海门法院。这起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淘宝公司辩称,杜某等3人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被敲诈的商家权益和淘宝对评价数据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更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良好的电子商务营商环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网平台上的销量、评价等数据经过长期交易积累而形成,信用评价体系是淘宝网核心竞争利益,法院有理由相信该平台上的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决策过程中已养成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赖和习惯。3名被告以敲诈为目的对商家进行恶意差评,客观造成淘宝平台上相关数据的不真实,直接影响并破坏了其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亦即损害了淘宝公司合法的民事权益。

    综上,海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1元官司并非为赔偿,而是警示差评师,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一审判决后,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表示,对于电商平台来讲,既要对顾客真实的差评予以尊重,又要对恶意差评进行有效反击,该案的判决是数据保护中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司法实践,对于数据权利范围、侵权构成都是有益的探索。(来源:《人民法院报》;文/张美芳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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