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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996”加班惹争议 律师: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09:46:10

(网经社讯)一、事件背景

近日,在某知名代码托管平台上,有人发起名为“996.ICU”的项目,以抵制某些公司实行的“996”工作制(主要人群是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此举立即得到很多人响应。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80多家公司推行“996”工作制,被列入“黑名单”,科技互联网行业成为“996”工作制重要推行者,其中包括华为、阿里、蚂蚁金服京东、百度、腾讯、小米58同城苏宁途家网、有赞、字节跳动、拼多多、大疆创新、用友、同花顺、游族网络、马上金融、Boss直聘、环球易购、饿了么网易游戏、便利蜂等。(详见专题:http://www.100ec.cn/zt/996zy/

所谓“996”,是指工作日早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晚上休息1小时(或不到),总计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

更有公司为“996”正名,1月17日,有赞管理层在公司年会上宣布将实行996上班制——正常工作时间为早上9:30到晚上21:00,周三为家庭日,而遇到紧急项目时,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会更长。有员工当即表示不满,更有员工向相关部门投诉,截至1月24日杭州西湖区人社局已接到30多起“关于有赞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信访投诉件,执法队员已于1月25日第一次前往有赞公司进行调查,并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

而频繁的加班也是导致从业者亚健康的重要原因,据网经社(100EC.CN)根据公开资料统计,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网店创业者、快递员等均是“过劳死”的高危从业人员:

过劳死名单.jpg

互联网从业者“过劳死”不完全名单:阿里巴巴集团数据技术及产品部(DT)总监欧吉良、网易代理首席执行官孙德棣、华为员工胡新宇、酷六网员工罗耀明、御泥坊前董事长吴立君、慧聪网副总裁洪广志、华为员工王劲、游戏企业广州仙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旭、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百度员工林海韬、腾讯游戏高管李俊明等。

网店店主“过劳死”不完全名单:包括“可可家”的淘宝店店主苏苏、淘宝皇冠卖家小夏、淘宝店主“艾珺Aj”、淘宝店主“小彩衣柜”、淘宝掌柜缪某等,这些年轻的生命均因创业的辛劳而离去。

快递从业者“过劳死”不完全名单:2014年10月,杭州快递员邱师傅,在送件途中扑倒在地,旁边还有一叠没有送完的快递。经过医生证实,邱师傅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几乎同一时间,京东一名20多岁的快递员也永远地倒在了送货路上。

二、专家点评

(一)“996”工作制产生的原因

为何“996”工作制受到众多互联网公司的推崇,更有公司愿意冒风险为“996”正名?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认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创业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尤其不易,特别是在创业初期,因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业务运营等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员工加班频繁也属于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从企业发展阶段及员工工作岗位、性质等角度而言,加班也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

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律师也认为“996”工作制在行业内盛行有其必然的原因。他认为,“996工作制”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的商业行为,我们应当用商人的眼光从不同的利益端分析其盛行的原因。

首先,从员工的角度。我看到的大部分企业,员工都是愿意甚至希望加班的,尤其是一些计件工资的企业。绝大多数离乡打工者目标是多赚钱,多加班就能多赚钱。曾经有一家具厂,计件工资制,员工抢着加班赶工,《劳动合同法》刚施行时,老板担心支付双倍工资的加班费,规定不允许加班,第二天员工就走掉一半多。超长工时的“重灾区”不仅仅是互联网领域,餐饮行业、门店营业员、劳动密集型的计件生产企业等等,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拒绝加班的员工是收入达到相当水平,或者在某方面的能力、技术具有一定话语权的少数打工者。

其次,从企业主的角度。企业生存法则就是开源节流,能省的钱当然要省。企业用工成本除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还有一大部分是帮助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员工少这部分成本就少。企业通过减少员工、延长工时的方式可以降低成本、保证产能。某些包员工吃住的企业更是如此。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认为,本次舆情的爆发从表面上看是因为“996”工作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一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不超过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倍”的规定。而从更深层次分析,“996”的背后是互联网发展初阶段红利下降后,互联网公司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考虑,更加强调单个人力资本的产出价值。

(二)律师:“996”工作制涉嫌违法

然而,赵占领认为虽然“996”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仍然是违法行为。现行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加班时长受到限制。实行996工作制的情况下,每月的加班时长肯定超过了36个小时的法定上限,因此是违法的。同时,对于员工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王冰同样认为“996工作制”显然是违法的,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周平均工时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这些限制工时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随意约定延长。

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则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从法律层面看,“996工作制”确实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互联网行业有其特殊性,崇尚自由、创新,“996工作制”能最大挖掘劳动者的潜力,但从法律上讲还是不提倡的。

(三)如何解决互联网行业“时间不够用”的情况

互联网行业属于高效、快速发展的行业,企业如何能够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掉队”,高兴发律师针对互联网工作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建议。首先,适当减少工作时间,如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七个小时,周六工作五个小时,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其次,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最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这样既能解决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又能让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黄伟则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设计合理的激励和薪酬制度,使得更多互联网企业的员工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出个人自身的能力,而不是设计一套固化的加班制度,去迫使员工最大量度的产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在管理上可以向谷歌、微软、Facebook等国外企业学习,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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