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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律师解读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 13:45:28

(网经社讯)《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www.100ec.cn/detail--6506963.html)(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部针对电商监管的具体细则,影响深远。

《办法》出台时,《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对《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更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又是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此次修订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而进行的。

解读:细化《电子商务法》规范 便于业者合规指引

此次《办法》的重新修订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而进行的。共删除条文24条,修改条文34条,新增条文36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70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对七个方面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分别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问题、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提供问题、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行为规范问题、平台内部治理行为规范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与原《方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亮点:第一,在定义网络交易时沿用了《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统一了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的概念;第二,明确个人店铺需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公示,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公示无需办理的原因、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扩大了网络交易信息数据的报送范围,不再局限于违法经营行为;第四,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逐次征求同意,且不得因消费者不同意收集与该网络交易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而拒绝向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李旻还表示,从效力层级上看,《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高于《办法》;从时效性看,《办法》于2014年颁布,很多规定已无法满足当下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求。为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以《电子商务法》为依据对《办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既可删除二者的冲突之处,又能对《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进一步表示,本次在《办法》的基础之上酝酿修订出《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两个目的:一是理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统一规范和表述,避免分歧。《办法》出台早于《电子商务法》,已经阶段性完成了自己部门规章的任务;《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作为低阶法规的《办法》还有许多规范上与之不一致,基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法理,有必要对其做出调整。二是细化《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使相关规范更为细致,更便于对业者进行合规指引,也更便于执法判断。

方超强律师进一步解读表示,本次草案内容相比于《电子商务法》有不少亮点,仅举例几处:1、《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进一步明确了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这部分经营者所应当公示的信息是哪些,具体包括:自我声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这在《电子商务法》中是没有具体举例的。这样的规定,也更方便消费者开展维权;

2、《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相比于《电子商务法》做了三点有力补充:(1)增加例举“浏览历史”作为不得依据的个人特征,避免相关企业打擦边球;(2)除了禁止提供具有个人特征的“搜索结果”这种“杀熟”行为外,在增加禁止了展示具有个人特征“商业信息”的这种“杀熟”行为;更契合消费者权益侵权的实际情况,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禁令全覆盖。(3)另外增加规定了提供不具有个人特征信息选项必须以“显著方式”。

3、《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2条第二款,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必须:逐次征求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不得因消费者不同意收集无关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可以有效避免经营者非法或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

方超强表示,如前所述,部分规定的完善,充分回应了网络交易中的客观现状,也方便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

亮点:监管的控制力在加强 合规化发展成为第一要务

对于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电子商务法》两者之间的联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法治层面来说,两者态度保持一致,即企业要注意到自身合规性,用合理方式清出原来的风险点,或增或减或改。《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大家的关注点主要放在了责任划分上,这是比较争议性的话题,后来又认为是由于行业在世界层面领先,更不用说国内,作为创新领先领域,法律层面其实是宜粗不宜细的,那么这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其实与先前版本对比能看出,它细化了不少,这个细化主要是在电商发展至今产生的问题上做了一个加法,需要监管层入手去管理,而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更加强调合规性,这个是必须要注意的。

董毅智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原来的条款更加细致,对于经营者的合规性要求更强。而从监管角度来说,征求意见稿在原“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一纲领性要求上加入否定性规范,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并且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予以腔调,要求“应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董毅智表示,许多细节证明,在电商领域未来趋势是监管的控制力在加强,从原先宽松的、略带试水性质的监管逐渐严格,甚至可能超过其他行业,例如知产、反洗钱、信息安全等。

董毅智认为,未来,监管会与技术联系更加紧密,在征求稿中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就可见一斑。那么当监管与科技相联系,企业行为的灰色地带也会逐渐暴露在阳光底下,无论是前期准入,中间发展还是后端的检查处理,电商环境的良好发展是准则,这意味着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参与者都要做到合规,个人认为“合规”已经是第一要务了。

于此同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则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就是契合了刚刚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很多规定都是直接照抄了电子商务的内容,同时对电子商务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对于监管主体的职责部分。因为这部部门规章的出台意义就是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法如何具体实施,其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监管者实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监管义务,进行细化。这部新《办法》主要就是市场监管部门自己执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监管义务的具体指南。

律师:未来的电商环境会越来干净

就当下电商领域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都一一提出,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那么,在未来实施过程中是否得到根本性解决呢?

对此,李晓曦律师则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办法(征求意见稿)》能否真的实际解决目前电商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还无法判断。但从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国务院也积极配合出台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就比如这部新《办法》,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层面在积极寻求解决新商业模式出现的各类问题。我们相信未来的电商环境应该会越来干净。

于此同时,李旻律师认为,原《办法》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者在对禁止刷单炒信、删除差评、刷成交等问题方面基本保持了一致,并无太大的变化。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法律规定,还需要消费者、平台、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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