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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大数据杀熟”行为或涉嫌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4日 14:56:03

(网经社讯)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同一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的这种方式的“数据杀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可能还涉嫌价格欺诈。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大数据杀熟”如何破》

2018年以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

大数据基本作用是便于企业精准把握用户需求,根据用户的各种需求提供更多的个性化服务,也就是新零售所讲究的“千人千面”。但大数据技术在为消费者描绘用户画像的同时,竟面向不同用户采取不同定价,出现了越是老用户价格越高的奇葩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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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应:绝对不存在

有关“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报道时有发生,每次事件的爆出都能引起众多网友的共鸣和吐槽,但每次涉事的企业都否认了利用大数据技术“杀熟”。

携程CEO孙洁在某活动现场表示,平台绝不允许大数据杀熟和价格歧视,“无论是否有优惠券,价格是实时变动的,我们只是传递而已。可能几分钟价格会有变化,但这是航空公司价格的变化”。

对于“大数据杀熟”的质疑,滴滴CTO张博曾在其内网发帖回应称,滴滴平台上不允许价格歧视,打车价格更不会因人、因设备、因手机系统而异。滴滴从未有过任何“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并表示,“预估价”和“实付车费”是两个概念。“预估价”是为用户提供行前车费参考,会实时波动。“实付车费”是根据每个行程的真实状况标准计费得出支付价格。

飞猪旅游对新老用户推送酒店不一致等问题回应称,同一商品不同人购买时价格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商品时价格不同等情况,往往是由于促销红包、新人优惠、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带来实时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并非“大数据杀熟”。

对于“大数据杀熟”,去哪儿网表示,去哪儿网绝对不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所有用户报价均一致。去哪儿网会针对新用户以发放优惠券的形式进行拉新活动,同时也会对老用户发放不同会员等级的优惠券。所有的优惠活动,均向用户明确展示。以上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

相关平台的回应都各有各的道理,但是与消费者的体验并不一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一般或不普遍的被调查者仅占11.68%,没有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不存在,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同时结果也显示,被人们普遍认为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在实际体验调查中问题并不明显,由于其存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维权举证存在困难。

专家观点:大数据不应替平台背锅

那么,“大数据杀熟”从技术层面而言可行吗?

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所副教授林怀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从技术角度来说,“大数据杀熟”的操作是可行的。平台可以根据用户日常的消费行为进行数据分析,得出相应的用户数据画像,建立起用户个人的信息数据库,平台会利用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用户行为判断。

高级工程师张驰斌则表示,因为网络与人们生活的紧密联系,现在只要人们的行为涉及网络,个人信息就会无可避免地被大数据所收集。而主动收集用户数据只是大数据的一个小功能。通过后台的条件设置,系统还可以有条件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

对此,有关业内专家表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如果通过大数据进行违背道德的操作,其行为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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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实问题并不在于大数据,而在于使用大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所以有专家认为,“大数据杀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本质上说,大数据是工具,其本身并无原罪,因此不必将“大数据杀熟”现象视为大数据发展的必然。大数据技术的“杀熟”问题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商业套路。

专家观点:“杀熟”是否违法还应具体分析

大数据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也带来了新问题。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为消费者“量身定制”商品或者服务原本是件好事,但如果商家只顾谋取一时私利,而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应该依法受到应有的规制。

实际上,“大数据杀熟”到底是不是违背了相关法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侵犯了什么权益,应当结合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对此,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是以大数据为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商家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方法获利,属于价格欺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表示,同一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的这种方式的“大数据杀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可能还涉嫌价格欺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对于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价格具有知情权,而“大数据杀熟”这种区别定价的做法,显然是剥夺了消费者对于价格的知情权,违反了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第三条的行为解释为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有《规定》中禁止的情形,即使顾客没有购买商品,经营者也构成价格欺诈。

另外,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同一平台不同消费者查询同一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示不同,其中一人显示的价格是实际价格,另一人显示价格较高,那么该平台就会因虚假标价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但是,如果是因为有优惠活动或优惠券,那就只能视为商家为吸引客户采取的营销手段,而非价格欺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治理“大数据杀熟”需多管齐下

大数据发展是大势所趋,不能因“大数据杀熟”而否定大数据,不可因噎废食,舆论也要理性对待。当然更重要的,是针对出现的问题,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当下,治理“大数据杀熟”要多管齐下。

技术问题就要用技术解决。大数据技术可以杀熟,也可以反杀熟。可能会有一款反杀熟应用,能够帮助消费者进行多方比价,同时能够提醒、帮助消费者不被杀熟。如果能够建立一个监控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对大数据平台进行监控,进而判断平台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曝光,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监管不可缺失。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违法手段也推陈出新,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建立大数据监控机制,大力整治违法行为。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大数据杀熟”的制约。希望未来相关法律能更加完备、明确,监管会更加完善。

加强平台自律。由于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规避还要依靠企业自觉。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谋取的是非法之利,则必定走不长远。平台应该意识到,“大数据杀熟”是一时之利,不能只顾眼前的营营小利,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透支了消费者的信赖,最终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平台自律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信息日益透明,信誉越来越重要,消费者日趋理性的背景下,平台更应该利用大数据给熟客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包括价格上更多的优惠。

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既然我们做不到完全放弃使用大数据平台,不妨努力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首先,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尽量做到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价格购买,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大数据杀熟”,还可以让系统识别为价格敏感型消费者,降低被“杀熟”的几率。其次,要注重个人隐私保护,有关个人照片、通讯录、定位等可能泄露隐私的功能,应尽可能地少让手机App访问,自己的消费记录和快递等信息也要提高警惕,注意防护。第三,一旦遭遇“大数据杀熟”现象,消费者应及时保存好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给商家任何侥幸心理。(来源:北京商报 文/张春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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