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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2日 09:22:02

(网经社讯)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效果,构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秩序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近日,上联智库首席经济学家、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陆岷峰教授发表署名文章《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研究》。文章认为伦理道德作为调节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当前应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辅助互联网金融监管。而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重点在于清晰区分开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主体的伦理责任和主体间的伦理关系,由表及里的接触到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根源,整治行业内的歪风邪气,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引言

现代经济学的源头是由经济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法理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可以说现代经济学是伦理学发展的结果,任何经济学流派、理论也必须建立在经济伦理思想的基础上。亚当·斯密除《国富论》外,所著有与之齐名的《道德情操论》,诺贝儿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所著的《伦理学与经济学》中也对经济学和伦理学两者关系作出阐述。因此,伦理道德在经济研究中是不可分割的,就像坎南将经济学定位为“介于预测科学和道德哲学之间”的科学一样。

2018年我国经济领域出现多种不良现象,波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大面积暴雷事件对经济社会负面影响最为严重。这些坑蒙拐骗、信用欺诈等行为引起市场秩序混乱的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这些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背后除金融监管滞后的原因外,更大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伦理道德缺失造成的过度创新和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伪创新使得行业出现不良风气,成为违法分子追逐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投资人血本无归、非法集资等行为引发出许多社会伦理问题,使得社会大众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误解,不利于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无论是出于对金融监管的要求还是出于对根治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思考,都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伦理展开深入研究,才能由表及里的接触到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根源,从而整治行业内的歪风邪气。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才能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发展,框定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伦理边界,辅助互联网金融监管,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前行。

二、文献综述

(一)互联网金融伦理概述

互联网金融伦理是一门多学科交叉应用型研究,建立在金融学与伦理学知识基础上,属于经济伦理学的范畴。互联网金融伦理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道德伦理问题持续发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也正成为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关于其概念,刘丁(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伦理是金融活动中形成的特殊伦理关系,是规范和调整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伦理总则。广义上,互联网金融伦理是指借助网络平台从事金融活动中各方应遵循的道德原则。狭义上,互联网金融伦理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从事金融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原则。范渊凯(2018)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研究作了评述,发现国内目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互联网金融伦理概念、互联网金融市场公平性、互联网金融失范的伦理问题和互联网金融伦理问题对策的探讨,而现有文献的不足也相当明显,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相对薄弱,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对策研究尚欠深度。对此,接下来的研究应从概念、互联网、金融与伦理三者间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伦理、互联网金融伦理准则、我国互联网金融伦理现状、互联网金融伦理体系的建设六个方面深入研究。

(二)互联网金融失范的伦理问题

2013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而作为其中重要业态的P2P最早出现于2007年,这些年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因此出现了许多失范的伦理问题。王倩(2016)分别从互联网金融伦理道德失范的现象和领域两个角度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伦理道德失范的表现发现,互联网金融伦理道德失范主要发生在支付、融资和理财三个领域,而其中表现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六大现象,分别是信用违约、恶意欺诈、资金挪用、信息造假、网络洗钱和数据泄露。互联网金融道德伦理失范现象频繁出现,原因众多。陆岷峰、虞鹏飞(2015)认为道德缺失是根源,表现为基本道德规范不健全、诚信缺失、网络道德失范。葛光辉、王小琴(2017)从行业发展角度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伦理道德建设经验不足,而行业盲目扩张使相关理论和金融监管滞后,整个行业缺乏正确的伦理引导。陆岷峰、徐博欢(2018)在研究互联网金融乱象时发现,过度创新和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伪创新是金融乱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也造成了互联网金融伦理的失范。张海洋(2017)从社会、文化、法律法规、自律、制度五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下P2P平台的信用缺失及其伦理进行了思考。面对如此复杂的原因,加快构建有效的、长效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是关键。

(三)互联网金融伦理问题的对策

陆岷峰、虞鹏飞(2015)认为道德是调节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能辅助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的建设在于确立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的核心、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道德规范、厘清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重点,因此需构建现代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道德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和完善现代网络道德规范。金爱华、杨宇明(2018)认为推进互联网金融伦理规则在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互联网金融伦理的制度供给,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环境,最后要建立价值引导、文化提升、教育疏导机制,推进互联网金融伦理规则。赵虎林(2018)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伦理问题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是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二是明确法律边界,培养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三是积极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为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四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适当、恰当。道德伦理作为重要的监管力量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健康稳定意义重大,无论是出于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失范问题还是出于对未来风险的预防,我国都有必要尽快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规则。

(四)文献评述

通过对现有文献仔细梳理发现,关于互联网金融伦理的相关研究从各角度、多方面对各类伦理失范现象进行了描述,从中探究互联网金融失范的内在原因,有助于帮助了解互联网金融伦理的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构建互联网金融伦理机制的政策建议。但现有文献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很长,互联网金融乱象虽在近年来频繁爆发,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伦理的研究相对有限,研究范围不是很广,主要集中在现象,原因及政策建议上。互联网金融伦理作为多学科交叉应用型研究,可结合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结合多类方法丰富研究内容。对此,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探究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主体的伦理责任,明确主体间的伦理关系,对推动互联网金融伦理研究,丰富互联网金融伦理研究的范围和探究互联网金融伦理运行的内在逻辑具有重要意义。

三、寓于互联网金融之中的伦理秩序

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德和准则,而互联网金融伦理则可理解为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处理各主体间、各主体与行业间关系时应遵循的道德和准则。道德伦理和监管规则是制约互联网金融活动最重要的手段和力量,能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起到调节各主体行为活动和相互关系的作用。监管规则和道德伦理的首要原则是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对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的研究可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前提下来考量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主体的伦理责任和主体间的伦理关系。

(一) 互联网金融业态稳定与道德伦理

图1: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伦理秩序

为研究的简便,将互联网金融业态简化(如图1所示)。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由平台、产品和个体三者组成。其中,平台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平台等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司的总称;产品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是连接平台与个体的桥梁,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个体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个体指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获取各类金融服务,满足自身包括融资、投资等需求的个人、机构、企业等。

维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稳定即在道德伦理和监管规则作用下,保持平台、产品和个体三者间的稳定。监管规则在于通过框定和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行为边界起到约束各主体行为的作用,而道德伦理在于明确各主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伦理责任,协调各主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实现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平台、产品与个体的内在稳定。道德伦理的约束作用主要来自各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监管规则依靠的是各类监管政策及我国的法律条文。区别与监管规则的硬性规定,道德伦理更多的是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时的柔性规定,虽然道德伦理不具备监管规则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带来的威慑力,但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内心伦理要求和社会道德调节,是经济发展中超越政府和市场的重要力量,更能形成一种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进程进行校正、平衡的人文精神。

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以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了信息社会的快速建立。十年前,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成熟,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当前互联网金融积极拥抱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将与金融紧密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快速更新将极大地改变人们生活方式。除去互联网金融公司外,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在加快自身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到时无论是规模、机构种类、服务等都将快速扩张,互联网金融伦理的失范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将更加尖锐。而监管规则本身并不提倡创新,也无法完全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道德伦理将在保持互联网金融业态稳定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须及时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秩序,同时加快填补互联网金融伦理研究的空白。

(二) 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伦理责任与相互关系

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失范现象是由于各主体的伦理责任缺失导致的,而互联网金融伦理责任一般体现在政府、企业、产品和个体四者之上。因此,社会或是政府部门在进行道德建设时必须清楚各金融主体所承担的伦理责任与相互关系。

1.政府部门

作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者,政府部门的职责在于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约束互联网金融各主体的行为活动,同时对其行为活动进行监管以维持互联网金融业态和社会的稳定。政府部门在立法时既要考虑到政策的尺度,也要考虑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做到在不影响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保证监管法律越严越好,从根本上杜绝和震慑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监管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的审查要严,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线上巡查的力度和深度,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严格的排查,对于不合要求的产品和企业坚决不允许进入市场中。政府部门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的处罚要严厉,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最后,政府部门也应加快自身对互联网金融知识,尤其是金融科技知识的学习,加快发展监管科技,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2.互联网金融企业

作为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研发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上游主体,其伦理责任主要体现在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提供金融服务。在开发金融产品时,开发出的金融产品符合国家的监管政策是前提。其次,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时要杜绝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伪创新,而应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伦理要求,不能出现有害社会大众利益的情况。金融创新可能会带来原有的金融模式、产品、业务的变化,给金融监管和政策法规带来挑战,但金融创新不能偏离金融的本源,成为资本套利和规避监管的工具。在提供金融服务时,互联网金融企业是通过产品及服务与有金融需求的个体进行关联,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当卖家的角色,因此在交易时应符合买卖双方普遍的伦理责任,如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但由于交易发生在网络上,因此买卖双方间的伦理责任也存在着不同,如由于线上交易,互联网金融公司掌握着客户的信息隐私,这就涉及对客户隐私保密等问题。

3.互联网金融产品

作为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连接企业与有金融需求的个体的桥梁,其本身不具有伦理责任,其伦理责任完全取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研发和使用时的社会责任。然而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其本身应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属性。一是开放性。开放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精神。开放意味着信息的公开,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应具备开放的精神,将产品的内容、运行等数据公开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透明化运行。二是包容性。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的服务边界,扩大了金融的服务范围,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具有包容性,对各类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个体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共享性。互联网对信息、知识的分享一直在延续,极大的促进了知识的传播。而互联网金融应具有互联网的共享精神,将各类金融信息整合、共享,推动信息的交流,应降低各类人群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

4.获取金融服务的个体

作为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获取金融服务的下游主体,其伦理责任主要体现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获取金融服务的除个人、家庭外,还包括各类企业、公司等,从获取的金融服务分类,用于投资类金融服务的群体可称之为投资人、用于融资服务的群体可以称之为借款人。对于投资人而言,在投资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理财产品,同时应合理考虑自身投资诉求,合理平衡好风险与收益间的关系。其次,要小心谨慎各类投资陷阱,预防上当受骗。对于借款人而言,应明白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如诚实可信,对于借款及时还清,防止出现逾期等情况。对于获取其他金融服务的群体,也应遵循普遍存在的社会伦理要求。但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也存在在与其他金融活动不同的地方,如P2P中投资人刚性兑付问题等。

四、当前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表现及根源

(一)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表现

1.信用违约

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违约多发生在融资领域,尤其是在P2P借贷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系统中的大部分机构未能接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因此互联网平台对此类借贷违约的情况约束力较小。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对象较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违约风险更大,因此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较多的信用违约事件。除借贷客户出现信用违约外,也出现了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违约事件。尤其是在2018年6月份,网贷平台集体暴雷,出现了标的到期未能兑付、提现困难、平台跑路等事件。

2.恶性欺诈

在P2P、众筹、区块链等众多互联网金融项目中都存在在恶性欺诈现象,这些恶性欺诈以互联网金融项目为幌子,非法集得资金后跑路或者宣告项目“死亡”,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这样的恶性欺诈包括以P2P平台为名义,实则是非法集资的庞氏骗局;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信用卡欺诈;以欺诈投资者为目的的众筹项目;以欺诈为目的的区块链项目等。这些恶性欺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仅使得投资人损失惨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还影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给行业竖立了负面形象。

3.资金挪用

资金挪用现象主要集中在第三支付公司以及一些互联网财富管理公司。这些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会吸收客户巨量的资金,但由于缺少对这些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因此就产生了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如目前曝出的OFO小黄车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数目达上百亿之多。除了私自动用客户的保证金、资产等,资金挪用另一显著表现为P2P平台的自融现象,通过设立虚假标的吸收大众资金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同时,资金挪用的危害也很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未能正确使用他人资金,在到期兑付时可能产生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到期兑付的信用违约事件。

4.信息造假

信息造假在互联网金融融资、理财、支付各个领域均普遍存在。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扩展自己的客户群体,拓展特约客户,对客户商户的身份信息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认证,使得虚假商户信息泛滥。在P2P为代表的融资领域中,客户为获得贷款常常提供虚假信息来粉饰自己,而平台自身的信息、提供的标的信息也不完全准确,这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阻碍市场上信息的流通和交易的公平性。在理财领域,理财项目的信息不一定准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会隐瞒理财项目的真实风险以此吸引客户进行投资。

5.网络洗钱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外衣”为许多洗钱行为提供了绝佳的场所,正成为越来越严重的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存在信息造假,且对网络客户的信息真实性很难进行审查,对于网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考察,造成了网络交易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这就为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具体的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包括网络赌博洗钱、网络保险洗钱、网络传销洗钱、网上银行洗钱、电子货币洗钱(如比特币)等多种洗钱方式。

6.隐私泄露

在这个“流量为王,信息为王”的时代,可以说谁掌握了数据谁便掌握了财富。每次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客户都会留下相关数据和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然而这些金融机构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远远比不上正规的金融机构,其信息安全系统更容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每年引发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不在少数。同时,也存在着金融机构将客户个人数据和信息进行出售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方式不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伦理要求,是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重要表现。

(二)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根源

1.行业野蛮生长、盲目扩张导致行业内乱象丛生

2013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而作为其中重要业态的P2P最早出现于2007年,在2007至2010年间国内P2P平台数量有限,全国不足10家,随着后两年P2P商业模式逐渐成型,2013至2015年间P2P行业进入野蛮生长周期,大量平台出现的同时开始逐步偏离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成为违法分子追逐利益的工具(如图2所示)。互联网金融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伦理失范的问题,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造成行业内乱象丛生的恶性循环。当然,这些伦理失范问题除了有来自行业内的平台、企业、产品外,也有来自包括借款人、投资人等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个体的行为。在P2P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平台的投资人和借款人数量猛涨,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扩张。

图2:2011至2017年网贷平台成交规模及贷款余额

数据来源:某第三方网贷门户网站 前瞻产业研究院

2.监管政策缺少、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对行业的监管滞后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出现了许多与传统金融在业务、模式、产品上不同的金融业态。这些金融业态在金融创新推动下,形成了许多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的运营模式。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模式突破了原有金融监管的框架,对原有监管政策形成了挑战。在这样的情况,原有的监管政策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新的监管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弥补当时的监管漏洞,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时未能正确引导和消除隐患。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难度的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监管部门线上监管的能力进行了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一直处于政策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状态,使得法律法规对一些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众多伦理失范问题。

3.行业基本道德规范不健全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监督不足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短十年内爆发式增长,尤其在缺少金融监管的情况下,行业野蛮生长,行业内乱象丛生。同时,出现许多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问题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伦理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道德伦理监督不足。一方面,有些平台在法律监管滞后的情况下未能有效约束自身行为,通过产品、模式的遮掩下开展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业务,不符合社会普遍的伦理道德要求。有些企业甚至利用游离于监管边缘的伪创新来逃避监管,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行业整体自律能力不强。另一方面,投资人、借款人自身行为不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有些投资人自身投资安全意识浅薄,投资知识匮乏,在高利息高回报诱惑下往往可能动摇,最终上当受骗。有些借款人诚信意识不强,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上述情况都是因为行业基本道德规范不健全导致社会的伦理道德监督不足,使得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享受金融服务的个体存在着伦理道德失范的表现。

4.信息不对称造成各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和利益矛盾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交易过程必须遵照的原则,而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造成交易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形成不对等关系。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具有着明显的主动权和优势,这将涉及交易双方在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上的不对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披露自身公司信息和产品信息时可能隐瞒真实的情况,从而来增强公司自身在金融活动中的优势,而获取金融服务的个体往往不具备信息优势,从而在金融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会加剧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利益的驱使下,双方可能会作出不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要求的行为。由于金融活动发生在网络上,金融活动具有显著的虚拟性,交易双方能更好地隐藏自身的真实情况,线上交易也加大了彼此间确认真实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的难度。因此,信息不对称将造成各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利益矛盾加剧,从而引起互联网金融伦理的师范现象。

五、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构建

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表现各异,原因复杂,但治理方式应基本相当,即通过监管规则和道德伦理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目前我国正逐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但社会伦理道德监督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补充,因此在清晰区分各金融主体的伦理责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上,应构建完善的互联网伦理秩序辅助金融监管。

1.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

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持金融稳定的前提,是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的保障。监管规则明确了各金融主体在参与金融活动时的行为边界,在政府部门强制实施下能有效的震慑行业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立法时,要设立严谨的法规政策,完善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发达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确保进行监管时能有法可依。同时要统筹兼顾,将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个体的行为都进行规范。在监管时,要做到线上、线下同步进行,除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外,传统金融机构也或多或少的将自身业务互联网化,因此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查时要做到线上、线下的同步进行。监管方式也可以多样化,除去定期检查外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制定严格的检查内容。在执法时,对于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法规界限的行为一律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只有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在立法、监管和执法上同时做到严格要求,才能在根本上限制住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2.加强各金融主体道德建设,构建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

道德伦理是辅助政府监管的重要力量,虽然道德伦理缺乏政府部门的强制实施,但是其影响力范围较政策规则更广,影响力更大。要想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需加强各金融主体的道德建设,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一是加快互联网金融伦理规范研究,明确互联网金融伦理维度。目前有关我国互联网金融伦理的研究尚缺,需加快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为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道德自觉建设。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平台以及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体是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其行为对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道德自觉建设,从根源上根除这些伦理失范现象。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作为负责互联网金融活动和运行的专业人员,承担了日常金融活动的主要事务,因此需加强其职业操守和诚信等社会普遍的伦理道德修养。

3.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是加快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体系的重要手段,行业自律能由内而外的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道德修养,行业自律能加强行业内各金融主体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传播积极和谐的行业文化,构建积极向上的行业氛围。政府部门可以加快推进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帮助监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和社会道德伦理秩序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对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的金融机构进行制约,同时提高各金融机构、平台、从业人员、参与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定期、不定期组织行业内的金融机构召开业务、合规、职业素养、道德建设等专题培训会,加强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运营宣传的同时,也提高了行业的整体道德素质。因此,为有效预防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从金融主体上预防风险。

4.构建现代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

社会道德伦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约束作用小的重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大部分机构未能纳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因此有些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很难受到制裁,这些参与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从业人员会抱有侥幸的心理或心理完全没有负担,因此显现出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较传统金融较高的特征。金融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互联网金融从业者须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道德底线,然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从业并没有这方面的审查,因此要提高融准入的原则。既要对实际控制人,金融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专业知识、履历、信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审查,也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股权情况、股东情况、业务模式等多面信息进行排查,凡是存在问题和质疑的高管和金融机构一律禁止进入互联网金融从业。通过构建现代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能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的蔓延。

六、结语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伦理失范现象频发是我国经济社会的不良现象之一,主要表现为信用违约、信息造假、恶性欺诈、资金挪用、网络洗钱和隐私泄露六大特征,而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律政策不健全和社会道德伦理缺失。对此,在对互联网金融伦理研究后发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金融主体具有不同的伦理责任,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伦理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的现象和原因认为,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伦理失范现象蔓延的方法在于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伦理秩序,其中加强监管、完善法规是基础,提高各金融主体道德修养是根本,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构建现代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是手段。(来源:《武汉金融》2019年第5期(74-76) 文/陆岷峰 编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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