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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中美经贸协议落地 平台售假最严可被关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0日 09:02:04

(网经社讯)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标志着中美双方朝着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迈出重要一步,此次协议对电商方面也进行的相关规定,将更加严格地打击电商平台的假冒和盗版问题。

针对电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协议指出:

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三、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措施包括吊销平台网络经营许可(详情:http://www.100ec.cn/detail--6542476.html)。

2019年,淘宝敦煌网等电商平台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恶名市场名单”。在历年“恶名市场”榜单中,还包括义乌小商品市场等也出现过。另一方面,在跨境电商中,侵权问题是“令人致命”的暗焦。近年来,跨境电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不停,侵权事件屡禁不止。3C、玩具、服装等品类是过往跨境电商卖家侵权的“重灾区”。之前跨境电商平台在针对卖家售假事件时只承担关店等责任,协议后平台将承担甚至被关闭等更大的责任。

解读一:《协议》落地后影响几何?

《协议》第五节第1.13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

1、跨境出口电商卖家售假风险剧增。中美经贸第一阶段协议里,明确表示要共同并各自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美国此举或将在全球跨境电商市场尤其是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引发连锁效应,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要。欧美是中国出口电商主要的目标市场,严打知识产权侵权势必影响出口跨境电商行业及企业的发展,行业红利将逐渐消失。在当前跨境出口电商市场中,卖家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普遍不高,依然存在不少产品仿冒行为存在,这对海外网购消费者造成影响。未来,中美两国司法合作将持续增强,将加大对各大跨境电商平台上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力度。那些靠出口假货、搞恶意商标的压力无疑会增加,卖家如果售假侵权,被起诉、通缉等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售假风险剧增。

2、合规经营是跨境电商企业发展之道。该协议短期内对部分跨境电商卖家而言将带来不利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也起到净化市场环境和倒逼企业转型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将让各大平台上的卖家更加重视商标、品牌的建设。而近年来,包括亚马逊eBay、全球速卖通、Wish等主流跨境电商平台都在力推卖家品牌化打造,企业只有合规化经营才是长远发展之计,跨境电商低价时代已经过去,未来品牌化建设等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将从平台责任、权利人投诉、监管豁免等多个角度来促使各方参与到打击电商平台假冒和盗版问题的行动中去。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协议》要求其承担主动下架存在假冒和盗版问题的平台内经营者,甚至于1.14条第二款中强调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以此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积极下架平台内存在售假问题的经营者。

此外,李旻认为,免除电商平台经营者善意提交错误下降通知的责任,可谓对售假企业即便“错杀”,也可免责,电商平台经营者在错误下架平台内经营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既是对平台打击售假的一种权利保护,亦是对疑似售假企业的一种警示。

解读二:电商平台应如何应对?

“电商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具有商务性、服务型、资源共享性、互动性等特点。电商平台不单单只是中介平台,还要承担平台内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李旻说到,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对此,《协议》对电商平台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预防”侵权的要求,即积极主动介入到售假企业的管理中去,迅速下架涉事企业。此外,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规则,以便遏制造假行为,预防受到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解读三:后续国家是否会出台相应的举措?

“现行法律规定,电商平台对消费者具有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

李旻认为,电商平台对其自营商品,需要承担与正常商品经营者同样的产品质量责任。对于第三方卖家售假的情况,也就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售假,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电商平台需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第二,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第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此外,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售假商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旻进一步表示,《协议》签订之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责任进一步扩大,除上述情形外,对于售假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面临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的风险。对于我国在《协议》中承诺的事项,因其涉及企业责任的扩大和部分责任的免除,势必会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此外,对于监管部门执法权方面,因《协议》第1.14条第一款规定,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据此,对于监管部门的执法顺位及权力介入,亦需通过相关文件予以明确,以为执法行为提供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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