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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罚款5万元!网络卖家当庭撒谎 法院开出罚单
张文章中国消费者报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09:48:22

(网经社讯)福建省厦门市一家企业(以下简称Y公司)开设网店销售酵素果冻,因标签不符合规定被购物者高额索赔。记者获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 购物者购物目的是转售牟利,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网店经营者在诉讼过程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案,罚 款5万元。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福建法院系统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的首例案件。

  买家10倍索赔被驳回

  2019年11月,柯女士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浏览到Y公司开设的网店有销售强效酵素果冻的信息,便按照网店要求添加公司老板微信,网购了3万条 酵素果冻,支付货款2.4万元。收货后,柯女士发现,收到的酵素果冻没有任何执行标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未见起到任何消 食、减肥效果,遂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Y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所涉产品强效酵素果冻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标签上仅标明净含量、食用方法和适合人群,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 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与食品本身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重要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阿里巴巴1688平台系主营批 发采购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柯女士一次性购买涉诉商品3万条,超出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需求。柯女士称部分商品供自己食用,但无法说明具体数量并提供相应证 据,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原被告双方在询价、交涉中的陈述以及柯女士在诉讼中的自认,法院认定柯女士购买涉诉商品的目的是转售牟利。

  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柯女士购买涉诉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判决Y公司退还柯女士货款2.4万元,驳回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卖家虚假陈述被处罚

  这起简单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似乎可以就此告一段落,却因被告Y公司当庭撒谎,导致法院审理变得复杂。在法庭上,Y公司抗辩时不仅否认买卖关系,还指责柯女士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要求法庭对其予以司法制裁。

  Y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法庭上辩称,Y公司与柯女士之间没有通过微信建立业务联系,也未发生强效酵素果冻的买卖关系,公司既未向柯女士发货酵素果冻,也从未收到其任何款项。柯女士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的卖方微信号,不是Y公司使用的微信号。

  然而,根据柯女士的申请,湖里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腾讯公司调查涉诉微信号的注册情况,证实柯女士所联系的微信号在本案合同订立、履行期间绑定的手机 号码即Y公司业务联系电话,而Y公司所举证的另一微信号绑定该手机号码的时间是2020年3月26日,是在Y公司收到诉讼材料之后才绑定的。在证据面 前,Y公司只得承认柯女士向其购买酵素果冻并付款的事实。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真相,对关键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并作出对Y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捏造或虚构事实将受惩罚

  湖里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 明书的要求”。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及应当标明名称、成分等9大事项。本案所涉的酵素果冻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 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与食品本身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重要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的规定。Y公司辩称在货物交付托运时有附带提供符合要求的标签,但并无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涉诉酵素果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 品。

  对于柯女士十倍价款索赔的要求,法院结合柯女士购物的平台性质、购买数量以及原被告双方在询价、交涉中的陈述,还有柯女士在诉讼中的自认,认定柯女士 购买涉诉商品的目的是转售牟利。我国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柯女士购买涉诉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 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因此,法院对柯女士要求Y公司给予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Y公司的处罚则是因为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 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 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结合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对Y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诚信乃立人之本,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庭上真实陈述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当事 人如果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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