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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饿了么起诉美团 律师:若证据充足美团败诉概率大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7:38:43

(网经社讯)8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外卖经营主体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具体详见【专题】饿了么起诉美团平台“二选一”索赔100万 http://www.100ec.cn/zt/elm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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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饿了么表示,经商家反映,美团通过平台正在向商户推送诋毁饿了么平台的信息以及威逼商家不与饿了么合作、只与美团独家合作的信息。严重损害了“饿了么”平台的商业信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竞争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自愿、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不正当性,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饿了么请求法院判令美团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无独有偶,近日,有不少用户反映在使用美团支付时发现,支付页面并没有呈现支付宝,打开下方折叠区域也没有相关支付宝选项。至此美团“弃用”支付宝一事喧嚣直上,进一步凸显美团与饿了么的竞争。(详见【专题】美团和支付宝、饿了么 本地生活领域硝烟再起https://www.100ec.cn/zt/mtzfb/

事实上,在线外卖头部平台之间的“掐架”要求商家二选一战队等事件屡见报端。此外,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美团和饿了么也曾被工商部门多次约谈并罚款。

● 2017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局对美团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合计罚款52.6万元。因美团利用在当地占有量最大的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签订“合作承诺书”,要求签订独家协议,否则将上调费率,甚至进行关店。

● 2018年4月11日,无锡市工商局对美团和饿了么进行了约谈,责令两家平台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

● 2018年5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美团罚款7万元。也是因美团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同时使用双平台的商家提高费率、设置不合理条件、强迫下架、提高费率、置休。

● 2018年9月5日,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美团外卖“二选一”的举报》材料,称美团外卖以多种方式要求商家“二选一”或者签署“独家”合作协议。

● 2019年1月30日,媒体报道称“饿了么”平台存在施压商户“签独”、置休或下线美团的行为。根据“饿了么”内部印发的《签独执行策略》显示,“饿了么”要求商户最晚于2月1日前“签独”,并要求商户在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期间必须为“饿了么”独家。

● 2019年5月5日,安徽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进行了检查,发现“饿了么”存在“二选一”行为。同年9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 2019年以来,美团已因强迫商户二选一先后在青海、海南、浙江、云南多地被立案调查。而外卖平台的“二选一”问题也成商家投诉的集中热点。其中河南永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曾对当地美团开出了总额100万元的罚单。

● 2020年4月27日,浙江温州饿了么餐饮商家向媒体表示,在饿了么平台上遭遇“二选一”,若不签“独家协议”,将被收取27%的抽佣比例,而之前签订协议时的抽佣费率为17%。

美团和饿了么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事件梳理时间轴(3).jpg

律师:若饿了么证据足够充分 美团败诉可能性较高

针对此次饿了么起诉美团不正当竞争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电商平台之间的“二选一”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威逼或者利诱的方式,只要不正当地限制平台内商户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从行为性质上可以确定是不正当竞争无疑。而平台在推动商户“二选一”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不当的或者虚假的信息诋毁第三方平台,这一行为和过程,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禁止条款规定。如果饿了么此次起诉的证据足够充分,那么美团败诉以及赔款、道歉的概率非常高。

2018年8月31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分析师蒙慧欣表示,该条款的规定使之成为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措施的法律利器,这也意味着,只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这对商家来说也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样的,此次饿了么与美团案也适用《电子商务法》,除此之外,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这些都存在类似适用于“二选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剖析:电商平台“几选一”为何屡禁不止?

面对电商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超强律师认为,平台不能强逼商户“二选一”,这一点上平台“心知肚明”,而之所以一而再地“累犯不改”,其背后原因,或许在于三点:1、行为具有隐蔽性,只要不是平台层面的动作,个案行为不易发现;2、相比于行为被发现后的赔偿,不正当竞争所得利息更大;3、平台员工层面政策贯彻出现偏差。

此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曾坦言,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如天猫京东淘宝拼多多、神州和滴滴都曾涉及“二选一”的纠纷,明争暗斗在整个电商行业也是屡见不鲜,但一直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无论是“二选一”,还是“三选一”或者“四选一”,其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干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商家身在其中,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有法难依。

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警惕技术屏蔽等互联网的新不正当竞争手段,在中小品牌商处于实质弱势地位且取证困难的同时,降低受害者举证门槛,落实监督责任。

影响:电商平台竞争不应由商家、消费者“买单”

“一直以来,外卖平台之间为争夺商家的独家签约权更是使出‘浑身解数’,而随着各自优势地域逐渐明朗,双方开始在自己的“领地”抢夺资源也愈发激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其中,不乏一些较为“恶劣”的奇葩招数促使商家“二选一”,如,提高服务费(抽成)。针对绝交签约独家的商家,外卖平台会提高服务费比例,导致商家利润薄弱;商家定位“动手脚”。改变配送区域范围,将其定位与无人区,导致商家没客流;外卖起送费提高。原本20元左右的快餐,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加购商品,丢失客流。

对此,方超强律师也曾认为,电商平台竞争,不应让消费者遭殃。作为负责人的商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商家维权应当明确主体,不能将对平台敢怒不敢言的怨气撒在消费者身上。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或消协直接找商家维权。

“优质商家的数量决定了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使各方不留余力获取商家资源。”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如今,在线外卖领域的寡头格局的进一步显现,竞争日趋激烈,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压’、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也加剧了商户对外卖平台选择的难度。

8月10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9年度中国在线外卖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全文下载:https://www.100ec.cn/zt/2019zxwmbg/),报告提到强制商家“二选一”是商家维权投诉的热点之一。此外,配送超时、食品安全、退款困难是用户投诉的饿了么和美团两大在线外卖平台主要问题,无故取消用户订单、商品久未配送、配送骑手被恶意罚款、商家无营业执照、商品与宣传不符、会员自动续费、未收餐却显示已完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服务态度差以及售后困难等也是热点被投诉问题。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还表示,当下美团、饿了么的竞争不仅仅局限于餐饮外卖,而是本地生活的全线竞争。随着竞争格局的升级,“二选一”所带来的影响也将愈演愈烈。作为平台型的企业,商家的丰富度决定了用户的流量,但通过“二选一”这种不合理的手段对商家进行垄断,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且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数字化赋能尽管“道阻且长”,但这才是留住商户,实现长久发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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