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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责任案二审开庭
祝文明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6:45:55

(网经社讯)网络电商被投诉售假后申诉,电商平台未恢复商品链接被诉

   网店被权利人投诉售假,电商平台删除商品后商家提起申诉,平台以其申诉证据不足未恢复商品链接,电商平台及及权利人因此均被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询公司)起诉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美伊娜多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 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责任案,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投诉商家申诉时,在平台认为其证据不足、权利人没有采取起诉或行政投诉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无条件恢复商家网店链接。

  网店被投诉售假后申请恢复被拒

   2019年3月15日,淘宝商家美询公司因出售化妆品“美伊娜多”,被权利人美伊娜多公司以售假为由投诉。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通知美询公司并要求其3 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进行申诉。3月18日,淘宝公司认为美询公司超时未申诉,对其进行处罚,处置方式:立即搜索屏蔽网店及全部商品;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 动;立即删除商品等。3月25日,美询公司向淘宝公司申诉,并提交进货发票。淘宝公司以发票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开票时间晚于投诉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不成 立。

  2019年4月30 日,美伊娜多公司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淘宝公司投诉美询公司售假。淘宝公司通知美询公司限期申诉。5月3日,淘宝公司认为美询公司超时未申诉,给予相应处罚。 5月5日,美询公司申诉并提交网店购销合同书、发货单、发票。淘宝公司以购销合同不完整、发票显示的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发货单未盖章为由,认定申诉不成 立,并于7月31日以售假为由罚没美询公司淘宝网店消保保证金25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平台应承担责任

   随后,美询公司认为美伊娜多公司系恶意投诉,淘宝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权利人承担恶意投诉双倍赔偿责任, 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美询公司认为,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行为导致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也大幅减少,同时还严重影响商品链接的发布和限制参加淘宝 平台活动等,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故起诉要求美伊娜多公司和淘宝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分别登报撤销投诉、处罚;淘宝公司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美 伊娜多公司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

   淘宝公司则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3条所规定的“等待期后恢复”并非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仅是为电商平台设定的免责事由。电商平台对网店提供的申诉材 料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该起投诉纠纷申诉审查期间,由于美询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购销合同、发票没有关联性等,在平台要求其补全后,其 未予回应。故电商平台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网店售假的投诉中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但从此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美伊娜多公司自称委托第三方在淘宝网店购买,但未能提供第三方购买产品的凭证及投诉产品来源于第三方购买的相关凭证。

   同时,美伊娜多公司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产品实物的包装与标识是其鉴定报告中显示的正品的包装与标识,并非投诉时所称的不同于正品的包装与标识,且庭审 中自认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宝公司投诉时所提供的投诉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故美伊娜多公司的投诉存在重大过失,其投诉行为与美询公司受处罚而遭受损失具有一定 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淘宝公司以美询公司申诉超时或申诉内容不成立为由进行处罚,虽然有证据显示淘宝公司告知过美询公司在收到投诉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凭证 进行申诉,但淘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申诉时间有过约定,且现有证据也未显示淘宝公司将投诉通知给美询公司的具体时间,故无法判定美询公司申诉是 否超时,即使第一次申诉超时,其后美询公司也重新进行了申诉。关于申诉内容,淘宝公司在收到美询公司申诉材料后应及时转送投诉方美伊娜多公司,并告知其可 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淘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申诉材料转送给美伊娜多公司或已收到美伊娜多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通 知,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淘宝公司并未及时终止处罚措施,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判令美伊娜多公司撤销投诉,淘宝公司撤销处罚并恢复网店积分及保证金,共同赔偿美询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美伊娜多公司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

  美询公司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美询公司上诉认为,首先,美伊娜多公司仅投诉两个链接下的产品,但淘宝公司将网店所有产品链接删除,处罚措施过当。其次,依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 其提交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淘宝公司未依法将相应材料及时转送投诉方,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投诉方并未在15天内投诉 或诉讼,淘宝公司应依法立即终止已采取的措施,但其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已构成对美询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失金 额以及淘宝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要求支持其原审诉请。

   淘宝公司上诉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反通知”并非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仅是为电商平台规定的免责事由。电商平台并无义务告知投诉方需 在15天之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电商平台对网店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投诉审查期间,由于美询公司未提供完 整的购销合同、发票没有关联性等,在电商平台要求美询公司补全后,美询公司未予回应。故电商平台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美伊娜多公司则认为,其在投诉时已提交相关事实依据,并非恶意投诉;其投诉并未直接导致美询公司的损失;同时,淘宝公司处罚措施的时限仅为28天,美询 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已远超其实际经营损失;淘宝公司的处罚并未对外公开,未对美询公司商誉造成损害,无需登报撤销投诉。

  法庭经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专家:平台对反通知进行审核是必要的

   由于此案件涉及一个重要法条,即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于“反通知及等待期”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 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 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成员、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认为,这一“反通知及等待期”条款中的“及时终止所采取措施”,并非平台的法定 义务,“如果机械地理解为法定义务,则会出现非常不合理的结果,即平台为履行该法定义务,而将其已知侵权的链接恢复上线,从而使得权利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平台需要对此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指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知和 反通知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和明显不能证明被通知人行为合法性的反通知。”从本条规定来看,司法机关认为平台对 反通知进行审核是必要的。

   今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印证了以上观点。第6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 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因素,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若“等待期后进行恢复”是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司法解释 就没有必要规定电商平台制定声明的执行细则了。

   “显然,从地方司法实践到最高法拟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强调了平台可以为反通知声明设定具体成立的要求,本意就赋予了网络交易平台自治的空间。”姚志伟介 绍,面对纷繁复杂且海量的平台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平衡多方利益,针对权利人,网络交易平台有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义务,对于商家有营造良好经营环 境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维护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购买到假冒、质量低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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