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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1年01月30日 09:59:49

(网经社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新模式,推动实体经济借助直播电商实现高质量发展,将海珠区打造为品牌直播电商集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2号)和《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品牌直播电商示范园区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打造成为品牌直播电商示范园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吸引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品牌直播企业及品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入驻集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旧工业区、旧厂房等建设直播电商园区,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对计划打造品牌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并已有明确可行的产业规划、运营计划的机构,经区科工商信局认可后,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审核后给予商事登记“一址多照”便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对直播电商平台、直播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达80%(含)以上的品牌直播电商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一批直播电商基地

  对获得淘宝直播、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微信小程序直播、点点直播等直播平台授牌“直播基地”,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且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基地内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3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10个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引进一批直播电商企业

  引进、培育一批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优秀直播企业和MCN机构,鼓励直播企业积极建立并向各大知名直播电商平台申请、认证MCN机构,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申请直播电商示范企业,推动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对2020年度之后引进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MCN机构及区内存量MCN机构(该存量机构需是在淘宝直播、抖音、京东、快手、微信、拼多多等平台排名靠前的MCN机构或在重大电商节点的官方MCN机构评选中获奖机构),每年按企业或机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直播电商示范园区和企业发展

  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8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MCN机构等在直播电商产业链中应用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积极开展产业软件研发和升级工作,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营销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有研发费用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六、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对符合要求的首次在境内证券市场(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版)上市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一次性上市奖励。对符合相关要求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挂牌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七、构建直播电商服务体系

  (一)支持培育直播电商人才,按照市、区引进人才的政策,给予直播电商企业或机构人才落户、人事档案管理、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

  (二)借助广州市直播电商行业智库,定期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区直播电商资源,持续开展业务培训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八、推动实体经济与直播电商融合

  推动直播电商与专业批发市场、传统优势产业及传统商贸零售业融合发展。利用直播电商能够有效压缩中间环节、重塑交易方式、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特质,推动直播电商赋能专业批发市场转型疏解。鼓励传统商贸零售企业、大型商超等利用直播电商实现经济增长,加大对规模以上批零企业的直播电商辅导力度,为实体经济与直播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对接。对积极应用直播电商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的专业批发市场、商场等,达到上述第二条奖励标准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九、营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氛围

  支持鼓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直播电商企业及MCN机构等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直播电商博览会高峰论坛会议、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对在本区举办的参加企业100家以上、与会人数500人以上的直播电商主题活动、会议和大赛等,按场租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投资促进局)

十、附则

  (一)奖励对象每年根据本措施第三、九条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奖励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长部分以区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而相关奖励或者补助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2020年度引进的企业视为存量企业,可按其2020年(会计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增量情况申请本措施规定的相关扶持奖励。

  (三)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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