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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最高补助200万元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8日 10:48:27

(网经社讯)10月8日消息,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商企业发往岛外的国内快递单件每件补贴8元,单价低于8元时按实际单价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30万元。《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对扶持对象(市场主体)进行了明确,首先需要在三亚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市场主体;其次,需要在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按要求报送数据。另外,需符合在三亚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管理办法》的支持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扶持产业群内各相关主体的协调发展,既要适度鼓励和引进头部企业,包括大型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商入驻三亚,也要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形成一个梯度发展、富有活力、能够在三亚持续经营的跨境电商企业群体。二是加大出口政策支持力度。目前三亚跨境电商企业以进口业务为主,为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和实现双循环战略,本次政策修订对鼓励出口也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

据网经社跨境电商台(CBEC.100EC.CN)获悉,在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吸引跨境电商企业落户方面,三亚对落户的跨境电商企业,落户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含,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超过1000万美元、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可给予15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金补贴。

为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发展,经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其实际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实质性运营企业达10家且年度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超过3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超过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亚市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把握利好政策,积极发挥行业在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附:《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发展,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形成外贸发展新动能,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对《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三亚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主体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试区平台”)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按要求报送数据。

(二)企业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及其补充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质性运营相关的要求。

(三)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多个企业具有相同实际控制人的,按一家企业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业务量化指标须按要求向综试区平台进行电子化申报。

第五条 本市重点引进或对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链优势资源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培育跨境电商企业

(一)吸引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对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商企业,落户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含,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超过1000万美元、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可给予15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金补贴。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规模。对于当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含,下同),根据当年度交易额规模参照前款划定的资金补贴档次标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同比增幅超过20%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同比增幅超过50%以上的,额外奖励3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行业主管部门授牌跨境电商产业基地,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2万美元交易额给予1万元标准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其实际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实质性运营企业达10家、且年度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超过3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超过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快速发展。经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其上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年度增幅超过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度增幅超过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度增幅超过50%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降低物流仓储成本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降低仓储成本。对在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租用仓库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实际租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赁面积最高可给予每平方米每年120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最高可给予3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年支付小件国际物流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发往岛外的国内快递单件每件补贴8元,单价低于8元时按实际单价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30万元。

(三)对综试区内保税网购(B2C,1210模式)货物,凭三亚本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的通关单证,对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集装箱运输(海运、陆运、铁路)的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为40尺集装箱2500元/柜、20尺集装箱1500元/柜。单笔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物流费用支出,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50万元。

(四)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对我市企业设立并被评定为三亚市级公共海外仓的,对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予以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自建或购买公共海外仓经营场地的,可参照此条政策享受补贴。市级公共海外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出台。

第十条 支持跨境电商直播经济发展

通过直播实现企业年实际销售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销售额0.4%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金奖励最高可给予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商海外数字营销和品牌化建设

支持包含独立站建站运营、社交媒体营销、海外品牌推广、数字营销培训在内的服务体系构建。

(一)鼓励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规模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加强跨境电商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商标注册、产品通过相关认证的时间均为当年度,单个企业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0万元。

(二)鼓励本地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站内推广,对拥有自主品牌的给予站内推广费用25%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0万元。

(三)鼓励本地企业通过站外营销海外推广,如联合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为自主品牌推广,给予站外营销费用的50%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以上三类海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品牌推广中,企业申报时需要提供合同、国内发票等佐证材料,单个企业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40万元。

(四)支持举办三亚跨境电商论坛、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参会参展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给予办会费用最高50%的资金补贴,每次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

(五)加强企业宣传和业务引导。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于年度报送跨境电商行业信息和成功案例被评为优秀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机构,每年资金奖励最高可给予5万元。

第十二条 强化专业人才培育

(一)鼓励三亚本地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教育。对开设跨境电商专业,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在三亚院校,设立当年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鼓励开展跨境电商培训。针对促进跨境电商企业管理与运营能力提升的培训,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综试区平台发起活动报名,单次培训不少于20人的,给予单次最高2万元的资金补贴,单个机构每年累计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三)鼓励开展产教融合实践。在开展跨境电商产教融合实践的过程中,成功孵化10个项目以上,且每个项目达成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三亚跨境电商项目孵化机构,每年资金奖励最高可给予5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跨境电商企业金融支持

(一)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贷款业务。对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区内贷款利息支出,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5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投保。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应用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信用保险综合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出口信用保险、物流损失险等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实缴保费5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三)降低跨境电商企业贷款担保成本。鼓励担保机构及园区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贷款担保费用,给予企业担保费用5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金补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项目申请表。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信用承诺书。

(六)跨境电商类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七)按奖补标准核定所需的海关报关单、物流单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审。

(二)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并拨付。

(三)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核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跨境电商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一)跨境电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扶持对象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采用虚报、冒领等方式获取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一经查实,需主动退回资金,并按责令要求进行整改;对于违反相关财政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述奖励均于下一年度组织申报,根据企业业绩和业务量就上一年度周期的奖励补贴进行兑现。相关申报程序和要求,将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综试区平台上以申报通知的形式进行公示。企业须按申报通知的各项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超出申报时限造成逾期提交的视作自动放弃奖励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的资金奖补后,五年内迁出三亚市,则应当退回此前享受的资金奖补。

第十九条 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单项奖补中各申报企业奖补额累加超过该单项全市奖补总额的,在申报周期内,根据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单个企业单项奖补的比例不超过全市该单项奖补总额的30%。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范围内,各单项奖补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单项奖补将在下一年度周期作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综试区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重点工作事项,出台具有本区域特色的跨境电商支持举措。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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