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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空姐案判决对海外代购起杀一儆百作用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09:49:3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12月17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案的判决对实体代购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引导代购行为走向规范化。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代购”小心成“走私”》

  1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离职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被告人李晓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在去年的一审当中,李晓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两次量刑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距?这一判决又会对目前火爆的海外代购产生什么影响?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重审改判3年

  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离职空姐李晓航和其友褚子乔、石海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李晓航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褚子乔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石海东2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3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

  而在去年9月3日,北京二中院曾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当时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李晓航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北京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从有期徒刑11年到3年,同一案件两次量刑的差距为何如此巨大?

  记者了解到,两次量刑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对逃税所涉金额的认定不同:此前认定被告人李晓航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这主要是通过被告人淘宝店铺所生成的订单金额而确定的;在重审中,法院查明,李晓航等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这其实是执法机关实际查证的逃税发生金额。

  判决认为,李晓航将订单上的货物全部携带入境的证据尚不充分,以订单为依据核定的偷逃应缴税款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故法院对订单为依据制定的核定证明书不予采纳。

  入境旅客携带物品超出“合理自用”应征税

  据了解,海外代购涉嫌走私的案件并非孤例。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名淘宝店主从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

  代购有可能涉嫌走私?人们议论纷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代购本身并不违规,只要向海关申报并纳税,就是合法的。只有入关时不依法申报,偷逃关税,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根据海关相关管理规定,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租或出售;“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201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第5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54号公告同时指出,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合理自用”原则,如旅客每次携带不超过起征点额度的物品,但在某段时间内频繁入境,累积了较大额度的商品金额,那么海关会认定为超过“合理数量”,判定旅客偷逃税款。

  专家认为这一判决可能引导代购走向规范化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预计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有望达744亿元。

  记者在淘宝网搜索发现,自称代购海外商品的店铺比比皆是,而且有一些还打着“空姐代购”、“导游代购”的旗号。这些代购商品价格大多要比国内商场同样商品的价格低得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此案的判决对实体代购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引导代购行为走向规范化。

  而互联网观察员鲁振旺则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暂时不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太大的影响。他指出,包、化妆品、奶粉等商品境内外差价太大,消费者在代购方面的需求非常旺盛。

  中科院教授、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告诉记者,网上的个人代购一般是小批量的买和卖,涉嫌逃税及走私的,理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惩处,但在量刑上需要考虑电子商务新业态的背景和跨境商务的发展前景。

  此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地区海关会根据“合理自用”原则对旅客携带的物品予以从宽验放,即如果认定旅客携带的物品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即使超出进口税免征额度,仍可能被免税放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海关对进境行邮物品的免税额度是明确的,任何旅客入境时都应对超限物品做好缴税准备。进境旅客不应心存侥幸,更不能企图靠超量携带物品牟利。(来源:人民日报 文/徐 隽 白之羽 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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