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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10:18: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电商换市”战略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天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

  县政府设立天台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每年35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如企业申报补助额度超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则按比例折算。

  二、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一)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加大招商力度,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投资大型综合电子商务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实施“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对引荐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投资额(由中介机构审定)的8‰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30万元。

  (三)扩大网上销售,促进产业发展。对从事生产性的工业企业、汽车用品行业、袜业、旅游业、农副特产品等行业的网商,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第三方统计为准),分别位列全县前五名的给予每家2万奖励。

  (四)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楼宇)建设。对经认定的园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具备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分别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楼宇)的网商,年销售额位列所在园区前五名的,分别给予每家网商1万元奖励。

  (五)推动“天台产业带”网上平台建设。对“天台产业带”第三方服务商注册会员超过200户、500户、8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补助。对推动“天台产业带”发展的第三方服务运营商给予50万元的对外宣传推广引流资金(连续补助5年)。根据建设“天台产业带”的要求,对用于天台电子商务产业对外宣传推广等费用,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六)推动和促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顺利开展。对该工程的网上成交额前五名的网店(以发票或第三方统计为准),每家网店分别给予2万元补助。

  (七)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国际贸易的,其网络服务年费给予最高5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加强品牌培育,促进规范化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部门)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或标准化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15万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部门)评定的电子商务名牌产品,每个品牌分别给予15万、8万元奖励。

  (九)发挥网商行业协会桥梁、服务、协调、监督作用。对活动正常(有工作计划、业绩、成效并有记录可查,每年活动服务3次以上)的,2A级以上的网商行业协会,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十)在天台举办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5万元补助。对参加由省、市、县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电子商务展会、培训、考察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合法的票据给予一定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一)加强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对网商协会、产业园区和第三方服务性单位,根据培训计划聘请有关专家老师或培训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每年不少于四场,学员每场达100人以上(以签到和照片为依据)的,每家单位补助金额5万元。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培训天台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对举办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或学校,通过核实并附相关证件,对年培训合格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奖励培训机构或学校3万元。

  (十二)加快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人才,将电子商务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在引进培育、创业创新、子女入学、安家落户、人才公寓等方面按照我县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同等享受。鼓励发展物流、仓储、设计等一批相关产业,按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十三)对电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五年内50%予以奖励。

  三、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政策扶持对象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和照片等相关资料,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县商务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

  四、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实行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今后一律取消享受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在当年度因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偷、逃、骗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三)企业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已由上级或县内其他部门进行补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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