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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10:59:4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巫山府发〔2013〕29号)等文件精神,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巫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巫山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依法注册的有关电子商务社会团体。

  第三条 巫山电子商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县切块资金)优先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四条 鼓励打造“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能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统一货源服务、物流服务、仓储服务、商品信息发布等功能且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并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巫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当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的主体税额按比例安排财政补助。

  第六条 被认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按《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执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认定按《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规范》执行。

  第七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金融、工商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全面落实国家、重庆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入经政府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在巫山纳税的,一次性给予其入网费用的6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融资。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的自用扩大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后,可享受贷款贴息。电子商务企业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可凭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创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十一条 对巫山县发展旅游、农业、文化、民生等电子商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者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电子商务培训会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扶持对象的,每年10月底之前向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性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若享受相关政策后,发现违规、造假等套取资金的行为,巫山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对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巫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来源:巫山县政府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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