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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接受三审:网络侵权或加重罚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08:33:2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劳务派遣相关条款、事故赔偿标准等内容引发会议组成人员的关注和讨论,其中,有意见提出,网络侵权相关内容应予以单章规定,以更好地与社会现实衔接。

  “考虑到当今已是信息社会,网络信息侵权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不但影响到非物质权益,也影响到物质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由此,他建议针对该问题单列一章规定,并认为,如果这部分内容短缺,这个法律的时代性就会比较欠缺。

  根据《草案》,其分章罗列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动物损害责任等条款,但此前颇受社会关注的“人肉搜索”等而致的“网络侵权”并没有被单列。

  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网络侵权十分普遍,大家在不经意中便被网络侵权而造成伤害。因此,建议“应对网络侵权者加以重罚”。

  对于《草案》所明确的“同命同价”条款所涉及的具体赔偿问题,也被会议组成人员集中讨论。

  侯义斌委员针对新增的第20条内容认为,“人身权”一词在本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人身权所涉及的权利的范围,在实际运用中会造成歧义,建议予以明确。

  另外,他认为,该条中“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定,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因为在实际中有许多情况是损人不利己,因此就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按照现有的条款,被侵害人就得不到赔偿,而侵害人也得不到处罚。由此,他建议对这部分内容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这一建议以及相关的意见被其他一些会议组成人员所认同。

  草案所增加的劳务派遣相关规定也被热议,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涉及的三方关系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和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只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一个具体的工作场所,他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除非用工合同有特别的规定,在这三方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应进一步研究。

  会议组成人员都认为,鉴于该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所涉及问题的广泛性,其中还有较多规定尚不明晰和完善,因此,建议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做出修改之后再接受审议。(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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