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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PE浮盈税草案已完备或不久后推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10:10:5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石激起千层浪。合伙制PE拟征收35%或40%的浮盈税的传闻,引起业界强烈关注,虽有相关人士辟谣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与引发担忧的浮盈税并无关联,但各方消息显示,草案确已完备,而且很可能于不久后推出。

  在采访中,PE界人士对此激动者有之、等待者有之,甚至无动于衷者也有之。记者同时发现,各方对于现有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理想中的税收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4月19日上海的一次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表示,希望这一政策不要对行业造成太大的冲击,要权衡各个方面的诉求,一方面财税部门要制定一个合适的政策,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地方政府而绑架了中央政府。

  而这两方面,也正是从根本上理清PE浮盈税各方争议的关键。

  合伙人所得税灰色地带

  长期以来,以合伙制形式成立的PE纳税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新增了有限合伙制企业,但在2007年3月修订《所得税法》时,并未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纳税的细节及问题,虽然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59号文,提出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及参考2000年发布的“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文件,但并未在159号文内给出详尽规定。

  长期参与创业税收制定和研究的深圳创投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认为,按159号文规定,如果LP和GP是自然人,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的所得税。

  但据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介绍,当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实践中有三种可能,一种是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三种为按个人所得税工作薪金5%-45%超额累进计税。

  “159号文没有充分考虑执行环节的细节问题,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收益应属资本利得性质,参照20%执行也有其合理性。”郭卫锋说。不过他也认为,地方上按照20%税率执行的文件,其效力受到质疑,具体多少比例合适需综合评估。

  此次新的合伙制税法,一说是为了细化159号文件,另一说则是为了解决同一企业,同一收入适用两个税法的问题。

  王守仁认为,参照个体工商户征收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应改为征收PE行业的资本利得税,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美国的资本利得税范围太广,我们的利得税应该是创业投资资本利得税。税率可以先定20%,然后逐步降低。”

  此外,美国的资本利得税与给予高科技企业的优惠税率相当,然而在中国,高科技企业和投资高科技企业的机构税率却有相当差距,王守仁诟病这种做法是“只注重生孩子,不注重养孩子,光重视儿子,不重视他妈。”

  北京君投资本执行合伙人彭俊明也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但是要“针对证券市场统一开征”,否则股票基金和阳光私募信托没有资本利得税,为什么要向对实体经济增长贡献更直接的PE基金收取?

  王守仁并建议,进一步修订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并上升到国务院的法规高度,以增强权威性。在实施细则上,要强化备案管理,改变备案比较乱、一会PE一会VC没有严格标准的现状,在备案完成后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不过各种分歧并不妨碍PE界人士对可能的浮盈税共同表示出的强烈不满。

  “IPO是浮盈,没有变成真正的盈利怎么能征税?”王守仁说。

  PE税收优惠惹的祸

  虽然强烈地反对征收PE浮盈税,但业内大部分PE对于国税总局出台此类政策的背景心知肚明。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VC或者PE去当地注册,盲目地制定或者颁布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不合法的。”王守仁告诉记者。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PE行业发展,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及北京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自然人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则认为各地出于招商目的变相减免税做法有违国家财税规定,并于2009年出台财税1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叫停地方做法。

  文件称,一些地区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要求各地财税部门高度重视,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并立即纠正。

  “文件字面看不出是针对PE行业,但实质如此。”郭卫锋解释。

  一些PE人士认为,为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将地方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以及基金的投资人、管理人加以返还,既没有违法,又发挥了地方吸引PE投资的基金性。

  但实际上,财税2009年1号文件特别指出,不仅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也均在制止之列。“国家发改委一直在暗示对地方税率的合法合规性的质疑和担忧。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有关PE行业的253号文件以及2864号文件在备案文件附件中尤其明确提示,在募集过程中,应当注重税务风险,避免将地方税收文件列明税率作为资金募集的承诺。”郭卫锋认为。

  地方政府竞相出台的各类针对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法集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法分子借助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忽悠投资者。然而如果要统一国家、地方税率,有很多现实阻力。

  据记者了解,税收几乎是所有地方政府吸引PE入驻的“必备法宝”。不久前云南省金融办主办的一场PE入滇的活动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向当地税务局争取政策,而新疆则是他们的榜样。

  彭俊明建议,可规定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力度,给一个浮动区间,比如LP的税率10%-20%,但不要整齐划一,以免拉大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

  “当初对外资企业都有很多优惠政策,为什么不允许对国内投资人组成的企业优惠?”(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范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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