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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特点及工商监管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10:20:0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已经成为当今涌起的一股时尚新潮。由于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面之广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以至于国家对其行政监管明显滞后甚至脱节。工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有效监管责无旁贷。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概念

  从字义上不难理解,网络商品交易是指购销双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交流而达成一种买卖约定,最终促成商品交易的事实而构成的交易组织形式。当前我国代表性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当属"阿里巴巴"和"淘宝网"。根据营销关系,目前常见的网络商品交易种类有6种:1、企业对企业之间(B2B);2、企业对消费者之间(B2C);3、消费者对消费者之间(C2C);4、企业对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B and C);5、企业对经理人之间(B2M);6、经理人对消费者之间(M2C)。其中最活跃的有B2B、B2C、C2C三种。

  二、当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呈现出的利弊特征

  网络商品交易是时代进步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打破了传统商品交易的模式,给无数市场主体带来了商机,同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其中隐蔽的不确定因素给消费者购物暗藏着种种风险,从而产生消极影响。

  (一)网络商品交易"利"的表现

  一是价格透明度高。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真实价格(指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标的"价格)的掌握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往往只能凭借个人价值判断和讨价还价等购物经验来实现获取商品的目的。然而在网上购物,漫天标价的现象极少,商品标价更接近于真实价格,讨价还价的尺度要比实体店小得多,对同一件商品,不同商家的标价不一定相同,消费者可以在一个更大的空间一目了然地进行比较,占据一个相对主动的位置"择优录取"。逐渐地,商家与消费者建立起一种价格上的互信。另外,在传统营销模式中,一件商品"走"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层层代理商的"盘剥",导致终端价格远远高于其原始价值。而在网上经营,可以省去店面场地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一大笔开支,大大降低了商品成本,商品价格自然也就大幅下降。

  二是购物灵活方便。在传统的实体店购物方式中,消费者在购物的全过程要花费不小的精力,消费者往往要奔波于数家商店之间精挑细选。同时有不少商店和超市都有营业时间的规定,自然限制了消费者在一定时间段的购物需求。网上购物,其方式要灵活方便得多,商品种类更加齐全,既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也没有时间上的约束,消费者手中的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足不出户随心所欲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且商家负责送货上门,购物过程俨然成为一种幸福的享受。

  (二)网上购物"弊"的凸显

   一是眼见不一定为实。为了达到勾起消费者购物欲望的目的,一些商家刻意将实物图片进行技术处理,使得商品更显档次更有"卖相",实物与商家网站展出的图片效果相比往往相去甚远。另外,由于网络广告监管的"空挡",一些虚假广告乘虚而入,鱼龙混杂让消费者难辨真伪,导致网购商品的质量严重"缩水"。更有甚者,一些唯利是图的商家打着品牌的旗号,混水摸鱼大肆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益。质量问题一直是网购中消费者的一块"心病"。

  二是售后服务难以保证。网上与实体店购物最大的差异在于售后服务的质量上,售后服务成为消费者网上购物有所顾忌的症结所在。显然,受地域和时间的客观因素以及网商主观因素的影响,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难以做得很优秀,至少在服务效率上要打不少折扣

  三是付款安全存在风险。虽然网银给人们转(付)款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从计算机技术角度而言,网银存在遭到"黑客"攻击的可能性。目前一些网银仍然采用静态密码输入方式,安全系数较低,很容易被"木马"等病毒跟踪,消付款安全风险令人担忧。   

  四是解决消费纠纷难。网络商品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区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是向当地工商机关或消费者委员会申(投)诉呢,还是向商家所在地申(投)诉?前者存在工商机关或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上的难度,后者会增大消费者申(投)诉的成本。申(投)诉之路不知走向何方让消费者处于两难境地。

  三、工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

  当前工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各地工商机关并未完全介入监管,高效的监管执法模式尚未形成。虽然工商机关等相关部门已经从不同角度研究制定了一些指导和规范网络市场运行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工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一些地区工商机关在电子商务进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备案、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地工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工作进展不一,有些地区甚至还是一片空白。放眼整个工商系统,还处在一个探索研究的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模式尚未完全形成,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依然处于相对比较混乱的状态。

  二是受网络特殊性的限制,消费维权难以得到有力保障。目前绝大多数网商都是虚构名称注册进行经营,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工商机关很难找到实体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调处,网站所有者、网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区域,要组织网商与消费者面对面调解消费纠纷很难。即使面对面调解,由于网络商品交易是在虚拟市场上进行的,纠纷双方所提供的消费信息真假难辨,孰是孰非难以定夺,种种因素给消费维权笼罩了一层迷雾。

  三是工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难度大。网络商品交易存在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网络信息存在容易被恶意篡改的缺陷,工商机关在查处非法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调查取证时,难以及时、有效锁定真实的网络信息;姑且避开舟车劳顿不谈,即使获取了足够的信息证据,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网上证据取得则需要采取公证形式,时间、人力、财力上的大量投入无疑增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和成本。  

  四、工商机关规范化管理网络商品交易的对策

  网络商品交易的规范和发展,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引导,工商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唱好"主角"。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明诚信网络市场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强化对广大网商文明经营、诚信自律的舆论教育引导,增强网商守法经营、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工商机关网络监管和服务职能,增强网商和社会公众对工商机关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职能职责的了解;进一步加大消费指导和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设立网络市场监管科(股)室等专门机构,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工商机关应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适时设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选用业务素质较高的工商干部,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网络商品交易进行日常监管。同时,加大对机构的硬件投入,置配网络技术设施,开发专业的网络监管软件,提高网络监管的硬件水平;强化干部专业知识培训,培养和打造一支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知工商业务及法律知识,且具有丰富监管执法经验的复合型网络监管专业队伍。

  三是建立异地工商机关联动执法机制。工商机关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指挥中枢的全国工商系统网络交叉联动执法系统,提高各地工商机关协作监管执法能力,推行网上办案、网上互动的监管执法模式,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从而有效提高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效能。

  四是构建消费纠纷网络行政调解平台。各地工商机关应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建立消费纠纷网络行政调解平台。比如,甲地消费者向乙地网商购物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直接向乙地工商机关申诉,乙地工商机关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双方行政调解,变静态调解为动态调解,以工作方式的转变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受区域性限制带来的难题。

  五是严格审批程序,把好网商市场主体准入关。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指导、规范等职能,培育和引导网商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地发展,大力查处取缔网商无照经营行为。通过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以盈利性为目的为电子商务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代理商进行真实身份准入备案,确认其网上经营主体资格。强化"网络经济户口"管理,是保障网商市场主体真实性和网络商品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措施。

  六是加强网商广告信息发布监管,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因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广告发布随意性很强,给网络违法广告提供了滋生和泛滥的空间。对此,工商机关应加快《广告法》的修订完善进程,用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和约束广告主体,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同时,对广告的制作形式、涉及内容和最终发布进行电子监管,比如采取经营性网站数据库分项精细化监测、违法广告及网站搜索引擎锁定、违法广告页面和属性框屏拷、违法网站及广告删、关、停等手段,利用科技手段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七是实行网商诚信等级管理,对失信网商"亮牌"。打造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实行网商诚信等级管理,对于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核心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用来监督、衡量网络市场的诚信问题和失信惩戒问题,使违法者和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工商机关应通过实行网络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信用监督,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进行重点监管,并将失信情况及时录入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对不具备入市条件、虚假注册、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打入"黑名单",采取相应手段强制退市,并对有强制退市记录的经营主体限制再次入市,从而有效提高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质量。(文/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局何培林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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