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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电商配送员驾车撞男孩:公司个人责任怎定?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3日 10:00:0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苏先生是一家著名电子商务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配送员,去年8月其驾驶送货用的电动三轮车与男孩张东(化名)相撞,导致张东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张东将苏先生、该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东诉称,2013年8月苏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将其撞伤,当时苏先生正在工作过程中,该事故应为职务行为,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不知情,苏先生是事故方之一,是直接责任人,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其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事发时苏先生已完成配送任务,该事故是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另张东作为未成年人,独自在公共道路上玩耍,以致发生事故,张东的监护人也有责任。

  被告苏先生未到庭提交答辩意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未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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