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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淘宝网上卖盗版光碟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09:17:1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上淘宝网购,早已成为年轻人购物的首选。淘宝网上的货物价格便宜,成为其吸引顾客的最大优势。有些卖家心术不正,在网上知假卖假,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律。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被告人小文即为一名淘宝卖家,在淘宝网上专卖盗版光碟,三个月的销售金额就已超18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众所周知,淘宝网店的设立门槛和成本都较低。2006年,小文便设立淘宝网店专卖影碟。小文从淘宝上家购入影碟,随后对所购影碟拍照上传至其淘宝网店,通过其淘宝网店对外公开销售。2011年11月28日下午,根据省公安厅亮剑集体行动的统一部署,小文销售盗版光碟的窝点被查获,查获尚未销售的盗版光碟11218张。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发现,至案发时,小文的淘宝网店已是三皇冠,根据淘宝网的简易销售记录统计,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27日期间,小文共销售盗版光碟13751张,销售金额为180435.24元。经苏州市版权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DVD光盘均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小文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行为,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小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特别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小文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新华网 文/游佳 陆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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