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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快递化名寄件物品丢失索赔难 虹口法院支持原告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09:54:3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了防止隐私被泄露,淘宝店主用了假名寄快递快递不慎丢失后,却遭遇了索赔难的尴尬。日前,虹口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最终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采购到一批“俄罗斯产的海参”,在网店上对外销售,同时为保护隐私,防止信息外泄,在快递货品时,张先生往往在运单上使用化名“王华”作为寄件人。2013年12月,张先生将价值5580元的货物委托快递公司寄送给买家时,因考虑到货品价值不菲,在快递公司人员的提议下张先生办理了保价,保价金额为5000元。但未曾料想的是,在快递公司物流运输阶段,货品不慎丢失,后因与快递公司就赔偿交涉未果,张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货物实际价值5580元予以赔偿。

  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快递公司虽然对货品丢失不持异议,但认为运单上载明的寄件人为“王华”,并非张先生,故其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另外,按照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货物全部灭失的,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快递公司认为,经其调查,原告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仅为3500元左右,故即使张先生为实际托运人,也只同意赔偿3500元。张先生觉得非常冤枉,原本只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才在运单上用了化名,却没想到成了索赔的障碍。张先生提出运单上所留联系方式为其太太的手机号码,并向法院提供了电信公司的账单及结婚证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快递业中确实存在为保护隐私,使用化名托运货物的情况,结合本案中张先生持有运单原件、且运单上所留联系方式为张先生妻子的手机号码,可认定张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单载明的保价金额及运单条款,双方对货物灭失的赔偿已达成一致,而原告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与快递公司辩称的货物实际价值均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快递公司应赔偿张先生损失5000元。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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