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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督查网购后悔权 网购立法或提速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6日 09:52:0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分别约谈了国内主要的大电商,要求电商企业在约谈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政府部门约谈的背后,则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该法第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并不明晰,存在不同理解,致使退换货成为消费投诉热点。而更早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5%的网民对于网购企业落实“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不太满意”或“非常不满意”。

  专家表示,目前国内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随着电商在零售市场所占份额的提升,以及针对网购的涉法事件不断上升,或将倒逼电商立法加快正式发布的时间。

  立法模糊滞后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不同于“三包”中的退货规定,它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反悔权”。而网购属于在线购物,见不到真实商品,因此在见到实物后,消费者不满意就可以退货的规定更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事实上,由于新规定对于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得并不清晰,致使这一保护消费网购的有力武器很难发挥保护的功能。

  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引发的争议一样,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7月9日公布的国内首部针对电子商务法律报告《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中的十大电商典型法律案例,都或多或少与法律界定不清或法律规定滞后相关。

  这十大电商典型案例包括天价QQ号归属案,离职空姐海外代购走私案终审,网购消费维权诉天猫卖家“假一赔万”案,当当网销售不达标保健品被判十倍赔偿案,大众点评网告百度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索赔达9000万案,亚马逊中国“删除订单案”败诉,首例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太平洋[2.70%资金研报]直购网”网络传销案,天猫酒仙网也买酒等知名电商售卖假酒“赖茅”案,完美诉窝窝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55万元案等等。

  以“当当网销售不达标保健品被判十倍赔偿案”作为电商售卖不达标食品的典型案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要原告来举证。而一般的消费者,根本没有这样的举证能力,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厂家出具假货鉴定书,也不能认为假货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它有可能只是假冒别人的商标而已。在该案中,工商部门的认定结果对裁判具有很大作用。另外,当当网工作人员在报道中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也是影响法官主观判断的重要因素。

  要求消费者举证加大了消费者网购维权的难度,而律师认为,法律更应该倾向于保护在网购中弱势的消费者。比如在亚马逊中国“删除订单案”,法院就判定消费者胜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延来律师认为,亚马逊网站公布的“使用条件”,即只有网站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买卖合同才算成立。在此情形下,法院却做出了支持消费者诉请的判决,这是一个进步。

  问题倒逼立法

  随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针对性的法律出台,像“网购后悔权”一样,诸多条款都成为电商企业和消费者交易中的保障,对规范电商交易市场有积极作用。

  张延来律师认为:新消法对于网购消费者给予了特殊保护,这是我国电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同时从长远角度看,也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网购信心、约束网络卖家的行为。当然,权利总是有界限的,“后悔权”并非没有限度,新消法中还规定了不适用“后悔权”的几种特殊情形,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需满足“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以及承担运费的条件。

  但是由于立法中仍旧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疑义,尤其是某些商品是否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以及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等方面。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要求中国要加快针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领域的立法体系建设。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商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从时间上看,立法进程与飞速发展的网购市场脱节越来越严重,而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或将倒逼立法部门加快时间进程。而在整体法律体系尚未搭建起来之前,已经有针对网购各个行业或产业链上部分环节的法律规范出台,比如在快递环节,暴力分拣、快递信息泄露、违禁物品寄送、货到迟缓、破损丢件赔偿等方面的规范性政策。

  为此,国家邮政局接连出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和《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两部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法规。今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来源:中国经营报文/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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