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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进一步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19:56:0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日前透露,新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后,各地加强了对该项条款的检查力度,执行情况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工商总局准备起草一个关于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引,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

  黄建华在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媒体购物行业规范工作座谈会”上说,新消法出台后,工商总局制定了两个部门规章,一个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实施办法,再一个就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办法,对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产品属于完好,什么产品基于商品的性质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畴,还缺乏细化的规定。现在有一些网络商家,无限地扩大不属于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几乎把消费者应当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架空了,单子拉得很大,急需规范。

  另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会长王文学介绍,目前电视、广播、电话等媒体购物虚假广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不少媒体仍将名人代言的品牌广告植入违规药品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二是一些电视购物声称“不要钱”“免费送”“公益”“爱心”的商业欺诈广告,毫不掩饰地公开行骗;三是“御用”“宫廷秘方”“百年祖传”,御医、国医、神医等违规违法广告词汇在一些电视节目中仍大有市场;四是纸媒购物广告问题严重,壮阳产品、疑难病症新方奇药在某些“热门”报纸杂志上找到了方向。(来源:新华网;文/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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