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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电商立法难点在于监管和鼓励创新的平衡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11:12:3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接受《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是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在这个行业几乎看不到任何一个‘国家队’,而开办购物网站也没有任何门槛,政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电子商务一直是‘无为而治’或者缺位的状态。”对电子商务的政策税收上,鼓励和引导居多,扶持大于监管,就像对一个淘气的孩子,“宠的比较多,教育比较少”。

  在曹磊看来,造成电子商务行业出现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监管体系的特殊性,即工商属地化管理让网购投诉受到很大局限,在监管层面上,对于投诉管理在过去十几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互联网+’产业包括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具有打破信息不对称,提升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推动产业转型与升级;降低创业门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等重要意义,而电商是‘互联网+’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其中扮演了先锋的角色。”曹磊认为。

  不过,在曹磊看来,在肯定鼓励电子商务大发展的同时,还应重视互联网的“创造性破坏”的理论实践。

  曹磊表示,“创造性破坏”理论是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有名的观点,主要内容是每一次大规模的创新都淘汰旧的技术和生产体系,并建立起新的生产体系。“创造性破坏”在中国最早发生在互联网领域,通信、传播领域首当其冲;其后的第二波发生在消费品流通领域,冲击显得最为强烈。

  “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创造性破坏’,在产业经济领域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创造出一些新产业的同时,也引发假冒伪劣更加泛滥等后果;同时给现有的流通体系带来颠覆性重组,传统的店铺可以带来一定的租金、税收、就业,而店铺由线下转到线上后,由于绝大部分数量的卖家都是个人经营,没有工商注册,因此租金、税收等不少都没办法实现。”曹磊表示,应最大限度发挥电商的创造能力,削弱它的破坏性,这就需要完善系统的相关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立法最难的一点就是如何在约束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曹磊建议,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行业的规律和特点,既能有效应对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也要积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电商业粗放式发展面临转型》

  电子商务立法最难的一点就是如何在约束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行业的规律和特点,既能有效应对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也要积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

  在近日召开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专家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出席会议时指出,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和“互联网+”时代大众创业新平台,同时也有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立法迫在眉睫,电子商务立法要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引领、推动、示范和保障作用。

  事实上,今年以来,涉及电商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正在提速。

  3月31日,商务部发布《商品流通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对网店的“刷单”等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交易场所内“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

  4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须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交易规则实施的7日内须自行登录网络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进行相关备案。

  而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禁止网店刷信誉、虚构信用评价等行为。此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草案)》等立法工作也正被加速推进。

  这意味着在电商行业被提至国家战略高度的背景下,电商行业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已经到了转型关头,加快监管立法已是势在必行。

  电商行业还处在粗放发展阶段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电子商务获得了爆炸式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与此同时,行业“跛脚快跑”隐患愈发突出,假货侵权、虚假营销等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一份《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其中指出淘宝网的正品率仅为37.25%。

  “电子商务是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在这个行业几乎看不到任何一个‘国家队’,而开办购物网站也没有任何门槛,政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电子商务一直是‘无为而治’或者缺位的状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电子商务的政策税收上,鼓励和引导居多,扶持大于监管,就像对一个淘气的孩子,“宠的比较多,教育比较少”。

  在曹磊看来,造成电子商务行业出现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监管体系的特殊性,即工商属地化管理让网购投诉受到很大局限,在监管层面上,对于投诉管理在过去十几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商的监管义务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即电商应建立假货监控制度,但具体如何明确以及有无法律责任,都没有说明,约束力并不强。

  “目前电商行业涉及到十几个部门,起草这部法律至少要这些部门达成一致,而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电子商务是个新兴领域,与传统行业不一样,没有可参照的法律。”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认为。

  电商行业的政策红利

  目前,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已将电商行业再次推向风口。

  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措施,培育经济新动力等措施。

  会议指出,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是“互联网+”行动的重要内容。要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为其清障搭台,在发展中规范和引导。下一步,一要简政放权,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外方持股比例限制。二要推动电子商务与贸易流通、工业生产、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联动发展,创新和拓展面向“三农”的服务,推进网络购物、网络化制造和经营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成长,建设促进居民消费的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实体店与电商、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

  “‘互联网+’产业包括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具有打破信息不对称,提升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推动产业转型与升级;降低创业门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等重要意义,而电商是‘互联网+’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其中扮演了先锋的角色。”曹磊认为。

  在他看来,电商带动了很多创业,也诞生了很多职业,对于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明显的效果。电子商务行业相对来说低门槛,存在的机会更多,移动互联网O2O等行业的发展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更多的机会。扶持政策的出台,势必会带动更多人涌入这一行业,加大行业竞争激烈程度。

  赵萍也认为,在促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的同时,电子商务也让企业更好对接市场,提前了解消费者需求,从而更主动地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立法的平衡术

  不过,在曹磊看来,在肯定鼓励电子商务大发展的同时,还应重视互联网的“创造性破坏”的理论实践。

  曹磊表示,“创造性破坏”理论是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有名的观点,主要内容是每一次大规模的创新都淘汰旧的技术和生产体系,并建立起新的生产体系。“创造性破坏”在中国最早发生在互联网领域,通信、传播领域首当其冲;其后的第二波发生在消费品流通领域,冲击显得最为强烈。

  “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创造性破坏’,在产业经济领域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创造出一些新产业的同时,也引发假冒伪劣更加泛滥等后果;同时给现有的流通体系带来颠覆性重组,传统的店铺可以带来一定的租金、税收、就业,而店铺由线下转到线上后,由于绝大部分数量的卖家都是个人经营,没有工商注册,因此租金、税收等不少都没办法实现。”曹磊表示,应最大限度发挥电商的创造能力,削弱它的破坏性,这就需要完善系统的相关法律体系。

  事实上,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倡议了多年,但此前进展较为缓慢。

  有业内人士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行业监管政出多头电商无所适从,税收管理如何与实体店衔接存在技术难题;另一方面,电商市场诚信体系缺失,全靠自律,交易支付面临安全和便利双重考验,同时,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也存在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的现实问题。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在调研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情况时表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态,发展创新极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律空白较多,交易主体真实性、假冒伪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突出。为此,要把“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作为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通过立法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原则是考虑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实际上就是如何把握立法度的问题。”赵萍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创新步伐太快,可能立法刚刚起草,就有一个新生事物出现,所以法律需要设定规范的截止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后,出现的新事物就暂时不予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最难的一点就是如何在约束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曹磊建议,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行业的规律和特点,既能有效应对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也要积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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