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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09:56:0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精神,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在外贸领域的实施,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全面推进开放驱动战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创新、特色发展、政策支持”的总体思路,坚持“进出口并重、便捷高效、重点突破、多策并举”原则,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创新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管理方式,壮大跨境经营主体,发展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竞争优势,有效提升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性、综合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培育与发展提供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多语种翻译、交易支持、物流仓储、资质认证、信用安全等专项服务和提供通关、报检、退税等外贸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通过技术支持、代运营、交易等专业服务,帮助外贸企业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购买服务,免费为当地企业提供基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保税进口模式试点,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大力培育本省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带动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支持本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扶持一批业务基础良好、组织体系健全、枢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做大做强,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支持省内龙头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跨越式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

  3.打造特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各地依托产业和区位优势,整合优化泳装、镁制品、汽保产品、精特钢、农产品等特色产业供应链。通过提供仓储物流、技术支持、报关报检、融资服务、法律和知识产权咨询等综合服务及配套政策支持,进一步打造特色产业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新优势,不断增强特色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集聚并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

  4.加快跨境仓储物流建设。支持我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建设仓储和服务网点,建设境外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服务。积极引进并培育一批知名国际物流快递企业。鼓励传统货代、物流快递等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务,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统一采购、仓储和配送等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

  (二)改进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

  5.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通关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管理模式,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流程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等管理规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通关系统,实现与电子商务、物流、支付企业高效对接;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将电子商务企业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方便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6.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对出口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一般工业制成品,加强事后监管。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国家标准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责任单位: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对通过省内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凭运输单证或代理进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可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贸易收结汇,且不受个人年度结汇总额限制。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加强海关和外汇等部门联合监管,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8.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索创新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9.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拓展辽宁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服务全省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从业主体和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一点式”接入服务,实现企业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

  10.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贸易公司、代理报关企业扩展服务功能。鼓励各市引进省外知名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当地中小生产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发展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驻外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政府金融办、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

  11.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多、双边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合作,利用我省地缘优势,注重开拓俄罗斯中东欧、蒙古市场和韩国、朝鲜等周边市场,扩展现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俄语、韩语等版本。(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外经贸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服务业、金融、税务、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实施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带动我省各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融资、保险等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强化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政策和操作规范汇编,及时总结推广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举措和新经验。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培养、引进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市场营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

  (四)加强交易信用和安全保障。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依法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跨境汇兑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五)建立完善各类配套措施和政策。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及时落实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制定我省配套措施。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需求,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税收、结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六)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加强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业务培训等服务保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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