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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360打响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 08:43:5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奇虎360诉360贷贷网案件的背后,反映的是互联网环境中长期存在的山寨文化现象,而这一社会顽疾,需要通过对市场秩序的不断重视、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来得以根治

  网站首页logo中,醒目的绿色“360”标识、“做安全的互联网投资平台”是它的广告语、以“www.360daidai.com”作为域名……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360贷贷网的这些元素,吸引了不少投资人的目光。

  然而,360贷贷网这样的做法,也引来了知名互联网安全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360”)的商标侵权诉讼。今年2月,奇虎360将360贷贷网的实际经营者——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360贷贷网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其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索赔3000万元。

  进入7月,本案有了最新的进展——依据奇虎360的申请,在奇虎360提供了10万元现金担保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对360贷贷网域名“www.360daidai.com”予以冻结。这也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该域名将不能转让、注销或者变更。

  冻结域名裁定、域名商标权纠纷、驰名商标认定、3000万元巨额索赔……这些热点让本案堪称“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专家认为,这起案件的背后,反映的是互联网环境中长期存在的山寨文化现象,而顽疾需要通过对市场秩序的不断重视、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来得以根治。

  用户核实电话“促成”诉讼

  一通来自用户的咨询电话,成为了奇虎360与360贷贷网之间诉讼的导火索。

  2015年末,有用户向奇虎360电话咨询,说自己看到一家域名为“http:/www.360daidai.com”的网站——360贷贷网,在其首页的显著位置有着与奇虎360颇为相近的标识,该用户就认为该平台是奇虎360推出的理财产品,遂打算投资,但出于谨慎考虑,致电奇虎360进行核实。

  奇虎360经查询后发现,360贷贷网的实际经营者是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奇虎360毫无关系。

  奇虎360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奇虎360是互联网络安全品牌“360”的缔造者和拥有者,“360”注册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驰名商标状态。

  奇虎360认为,上述两家公司主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其开办的360贷贷网主页的显著位置,使用了含有绿色“360”字样的标识,并且还以“360贷贷网”为微博名称、微信公众号,开展业务宣传和交易活动

  “我们从没有允许360贷贷网使用‘360’商标,被告的这些侵权行为,会误导公众以为360贷贷网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与奇虎360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360’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使奇虎360利益受损。”奇虎360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其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我们在取证之后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在审理期间,奇虎360于6月3日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涉案域名“www.360daidai.com”。

  对于奇虎360的这项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该域名的转让、注销、变更会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判决的执行,且奇虎360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10万元现金作为申请错误给被告带来损失的补偿担保,故裁定冻结涉案域名“www.360daidai.com”。

  对于本案的进展情况,法治周末记者试图采访360贷贷网了解情况,但拨打360贷贷网电话后无人接听。

  侵权紧迫性致诉讼保全多发

  据了解,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近期作出的第二起诉讼保全措施。6月20日,在广受关注的“中国好声音”商标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中国好声音”商标纠纷案中的诉前行为保全,与奇虎360诉360贷贷网一案中的诉中财产保全,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项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诉讼保全措施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而根据诉讼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于国富表示,诉讼保全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时间较长,以至于可能使维权方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就已经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情况。

  “由于该程序的及时性,法院可以在获得申请人担保的情况下,及时作出禁令措施,让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加剧。”于国富说。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效果远远超过以往,短时间内的侵权行为就可能对权利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权利人申请采取相关诉讼保全措施的紧迫性越来越强。

  “而在商标权领域,除了有可能对商标权人的现实利益造成影响外,还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金钱难以估量和弥补的损失,因而诉讼保全措施在商标权纠纷案件领域,也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乔万里表示。

  不过,乔万里也强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两害相较取其轻”:“诉讼保全措施必然会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因而如果法院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意味着该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要小于或相当于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并且,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有效、适当的担保,作为申请人败诉后因诉讼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此外,诉讼保全措施还要考虑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在奇虎360诉360贷贷网案中,裁定冻结域名‘www.360daidai.com’,说明法院初步判断被告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乔万里说,不过,这并不能代表法院对案件最终判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不构成侵权,奇虎360所提供的10万元担保,就将用来弥补360贷贷网的相关损失。

  造成混淆、误认成认定域名侵权关键

  于国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案中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所以引人关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保全的对象——域名的性质比较特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冻结域名‘www.360daidai.com’,表明其认可域名是可供冻结的一项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从而使未来的域名纠纷得以有效判决和执行。”

  据了解,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相关管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于国富介绍,域名字符与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从360贷贷网所注册、使用的域名‘www.360daidai.com’来看,与奇虎360的注册商标‘360’存在相似之处;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这种相似是否会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让消费者认为该域名与该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

  驰名商标认定可获全类别保护

  而本案的另一看点,是奇虎360在诉讼中提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丛立先认为,奇虎360的做法,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

  “通常来说,企业所享有的商标并不会在所有类别上都进行注册。因而一般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其注册类别的范围上。”丛立先说,“不过,一旦某个注册商标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就能够获得全类别保护,无论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上进行过注册,都可以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该商标,扩大了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丛立先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于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采取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这样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此前曾经发生过驰名商标滥用的情况,所以目前法院不再对驰名商标进行宣誓性认定,而是需要在具体案件当中,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由法院进行司法认定”。

  在驰名商标的问题上,乔万里强调,并非所有的情况下,商标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还要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在依据注册商标权足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如果侵权人与权利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则直接认定商标侵权即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无需再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

  山寨现象顽疾需加强打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火热开展,一些打着知名企业“擦边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不断涌现,与此相伴的诉讼纠纷也时有发生。

  今年3月,小米公司就曾将“小米e贷”告上法庭,认为“小米e贷”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擅自使用了“小米”“MI”商标等进行宣传,运营与小米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完全相同的业务,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于5月出炉——北京市海淀法院认为,小米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具有相当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小米e贷”在其网站及微博中使用的标识,与小米公司的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案件,与奇虎360诉360贷贷网一案,可谓如出一辙。丛立先认为,类似案件的背后,反映的是互联网环境中长期存在的山寨文化现象。

  “在互联网领域,这样搭便车、傍名牌的做法,已经成为一些急功近利、希望迅速获取关注度的互联网公司常用之法,甚至形成产业、成为社会顽疾。”丛立先认为,要根治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对市场秩序的不断重视、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依靠司法、执法、行业自律等多方力量来实现。

  于国富呼吁,互联网执法机关应当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判罚数额,一旦出现恶意侵权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判罚,使侵权者得到应有惩罚,维权方获得必要赔偿。(来源:法治周末;文/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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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李含商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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