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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09:27: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制高点,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根据市政府杭政函〔2015〕10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全网营销服务,实现线上交易。凡上线有实绩并达到年进、出口额相应规模的,根据跨境电商出口、进口任务目标,以各区县完成情况为依据,按因素分配法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对全国总部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全球总部(含亚太总部、大中华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其他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推荐成为杭州市服务贸易试点企业的,优先享受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相关政策。

  (四)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对上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与上年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培育

  (五)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形成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建立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形成跨境电商业绩后,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对跨境电商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和氛围营造

  根据跨境电商出口任务目标,以各区县完成情况为依据,按因素分配法切块安排资金。

  (七)鼓励在杭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并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杭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杭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培训超过50人次的企业,按人次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经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条”相关条件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十)根据各区县园区建设情况,按因素分配法切块安排资金。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示范园区,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5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十一)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市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海外仓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鼓励各类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有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金融体系建设

  (十三)由市政府与在杭州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保障资金池,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中的各类风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试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平台建设

  (十四)鼓励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进出口业务。对注册在本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为本地企业服务的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对符合“单一窗口”B2B出口业务申报流程,并完成报关业务,给予每单报关业务150元的资金扶持;对遇海关查验,经查验后正常放行的货物申报业务,按每单1000元予以补助。该项补助资金当年不超过600万元,由市级财政承担。

  八、附则

  (十五)享受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符合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认定标准并纳入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统计。

  (十六)上述条款除因素分配法以外,涉及具体财政资助或奖励的政策,均按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综试办、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杭政函〔2015〕102号同时废止。

  近年来,拱墅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倾力打造“智慧拱墅、运河e谷”城市品牌,电子商务产业已成为拱墅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和新引擎。(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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