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在境外利用国内网络平台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与订单上的不一致,后该司机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用户受伤。平台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到底该由谁来赔偿用户?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网络平台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其在某网络平台上约车,路程为从其居住的酒店前往仁川国际机场。后某韩国旅行社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派了一名非专业司机进行了载客客运业务。该司机因疲劳驾驶造成操作不当,致使出现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其骨折,损失巨大。故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平台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44万余元。
公司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提供方,也非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因此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依法履行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没有过错,故对李女士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自网络平台订购的送机服务订单,实际由韩国旅行社提供用车服务,后李女士在接受用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对上述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现李女士以订单上显示的司机与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不一致为由认为该网络平台公司存在过错,但订单司机人员的改变与事故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李女士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女士以订单司机人员改变为由认为该网络平台公司存在过错,但经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订单司机改变与事故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该网络平台公司将订单交由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韩国旅行社,且该韩国旅行社已就该交通事故向李女士进行了赔付,故该网络平台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法院最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