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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电商法》解读:电商登记成要件 好评返现被遏制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 16:45:56

(网经社讯)“历经五年、四次审议”,颁布于2018年8月31日,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更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的“宪章”。为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通过携手多位国内知名电商界一线实战律师独家发布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从重点条文、领域分析、关键词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分析解读,从而引导电商更加规范,促进我国电商发展。(下载链接:http://www.100ec.cn/zt/dsfbg/)

追溯到前段时间网店店主代购逃税被判10年引起公众关注,再到近日来的ofo、途歌遭遇最冷“寒冬”,退还押金难的问题持续发酵。电商领域的社会热点话题从不缺乏,但每一次都能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这也恰恰说明这是长期以来电商行业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的结果,为此,报告中整理了四个热点话题,让电商从业者引以为戒。

热点话题一:电商经营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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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市场监督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主要概括体现为以下4点:一是鼓励电商、为依法登记的电商经营者 提供便利,二是电商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四是对于电商平台的权责更加明确。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这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这一举动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现《意见》适时出台,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该意见仍存如下一些问题留待处理:

一是规定冲突,即意见中说是向住所当地工商去登记,但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却规定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登记,同时,意见要求多个平台经营场所都登记,但这又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相矛盾,这两个立法冲突是不是说明原有法规要修订?

二是意见中的网络经营场所到底是网络地址,店铺域名或链接还是二维码,还是理解成是例如淘宝平台的实际经营地址。对此,个人理解属前者,因为登记为后者会导致所有人的经营场所地址都一样,缺乏意义,而且经营场所登记的意义是能“让人找到”,即使是网络位置。

三是实际登记中有个悖论,到底是先自然人身份入驻平台取得经营场所地址在先,还是市场登记后再入驻平台?从实务中来看,应当是先入驻再由平台告知进行市场登记最为可行。

四是实践中是不是还要去住所工商局现场进行登记?还是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营业执照申办?从电商法以及总局意见来看,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办可能性更高,而且市场监管中确实有类似在线工程拟推出。

热点话题二:个人代购与走私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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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店店主代购逃税被判 10 年”这一消息引起公众关注。消息源头来自一家 “TSHOW 进口服饰”淘宝店。案件中游燕因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和贸易公平。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税应缴税额而非被告人违法所得作为判处标准,新《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将会对个人代购产生巨大影响,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才能对外经营。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虽然《电商法》出台之后对代购业务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是“铤而走险”的其实还是大多数,或者是想坚持职业到实施之前。但其实更希望消费者和代购从业者、电商经营者把《电商法》看作是一个信号,不仅仅是警告之后行为将严惩,而是对于代购行为本质是走私的认识将渗透到司法层面,这个信号下就意味着代购行为并不是从明年开始才应该收手,而是将对过去的走私行为进行累计计算。《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这种情况下,代购行业、电商行业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由合规经营者作出替代,许多存在交易惯性的消费者、经营者或将因难以承受、难以适应而退出或作出其他改变。

董毅智律师还认为,客观看待这件事,除了前述的两点之外还有最为关键的,就是不确定性在加大。无论是代购业者、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甚至是执法部门都在这个环境里尝试,尝试彼此的空间。新的尝试也就需要去打破现有的场景,期间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富贵险中求”的理念在此时需要转变为“不去尝试侥幸”,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着的人,也难以保护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人。

热点话题三:ofo、途歌迎最冷“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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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共享单车ofo退还押金难的问题持续发酵。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对此表示,对于ofo小黄车退押难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已会同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了分析研判和磋商,将督促ofo小黄车公司加快线上退押速度,保持押金存退渠道通畅。

曾经风光无限的共享经济,似乎已经进入洗牌的“下半场”,曾经出现在共享单车等项目上的窘境,也已蔓延到共享汽车上面。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2018年共享单车领域融资金额超320亿元,其中仅摩拜单车以及ofo单车两家融资金额超200亿元人民币。尽管如此,多数平台依旧因为资金的断裂无法维持运营,究其原因还是共享单车平台缺乏足够的“自我造血”能力。

共享单车企业前期运营基本属于亏损状态,不仅面临极速扩张的要求,而且行业也还没有成熟的盈利模式。一旦资金周转速度跟不上扩张速度,就会出现资金困难,导致挪用押金等情况出现。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即使资金链不紧张,也有可能挪用押金用于其他投资。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面对巨额资金,在制度规范和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下,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对于押金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流程和工作日时间限制,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押金退还;其次,共享单车平台、公共单车平台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鼓励对于信用系数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关键的是,要规范押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在监管下允许共享单车平台拿押金用于商业投资,但需要限制比例。

热点话题四:好评返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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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商品的评价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对于网络商家好评返现、差评骚扰的行为消费者也屡见不鲜,不仅打破了电商网购中公平竞争,还迷幻了消费者的选择。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网店好评返现的做法,有违电商平台设置“信誉评价”这一项的初衷。不仅使信誉评价规则失去了意义,还损害了消费者整体利益。‘好评返现’实质上是电子商户通过货币返现对消费者进行交易贿赂,诱导消费者主体对产品和卖方的交易行为做出非客观评价行为。这一行为严重侵害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更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规则和诚信文化。

对于“好评返现”如何说“不”?首先法律要坚决说“不”,其实,“好评返现”有违法的嫌疑。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要以法治之,对于这样的商家决不能手软;其次,对淘宝、天猫等网购平台也要有一定的约束力,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再次,监管要升级,对于网购,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具有创新特点,在技术和责任层面均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需要消费者对此说“不”。消费者要学会算账,违心地给予“好评”,从而获得两元钱,看似赚了,但大家都如此挖坑,人人都会是受害者。相比于获得的2元“奖赏”,而实际上却失去更多,这是最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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