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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下载
【报告发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
【表现形式】:文字分析、数据比较、统计图表
【报告审定】: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员 曹磊
【报告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 蒙慧欣

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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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报告概述

    报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一共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科学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强化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等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合理规定。
    报告目的:
    本报告通过对《电商法》进行分析解读,试图透过条文寻求对电子商务今后合规发展的方向,从立法历程、重点条文、领域分析、亮点等多个维度展开探索,管窥当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从而正确引导电商各个平台合规管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报告特色:
    首部《电商法》解读报告全面性地将《电商法》中重点条文、跨境电商规定、十大关键词、热点话题聚焦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解读,此外,本报告由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携手多位国内知名电商界一线实战律师共同调研、分析、撰写而成。
    报告执行:
    本报告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携手中心特约研究员、多位国内知名电商律师群策群力,历时三个多月,经日常监测、条文分析等而成。
    报告声明:
    1、版权声明: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归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所有,欢迎各企业、机构、媒体、自媒体、个人等引用本报告数据、内容、图表,均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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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重点条文解读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定义与划分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条文解读】:

      本条文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两大类,至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如微信小程序等;通过其他网络进行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相关服务提供者,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经营者等,应该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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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问题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 12月3日,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条文解读】:

      此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这一举动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但国家市场监督局适时出台该意见,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

      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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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与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确认,这种纳税义务与充实线下传统的经营者是平等的、一致的。体现了在税收问题上线上线下平等原则。第二款则是规定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不意味着不发生纳税义务,在其营业额达到收益纳税义务的基准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同样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也依法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该项税收工作能够得以进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配合,在需要的时候,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方面的真实完整的信息,以确定相应的税收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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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款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平台对于进入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主体,有身份信息的收集登记核验等义务。这一义务与消法第44条对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同时,条款的平台审核属于实质审核而非形式审查。

      现实生活中,平台对这一义务的履行存在很大的问题,导致严重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以及监管上的难题。那么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之外,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把好入门关,监管、维权等消费问题都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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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配合本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在电子商务经济中最大的特点是平台经营者掌握着大量的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信息。而这些数据对于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税收征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信息的报送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主管部门必须保密,只在为管理所需要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同时,平台报送的信息必须全面、完整、真实,不得经过篡改。最后,平台为履行该报送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该由平台承担。但监管部门应注意减少平台经营者这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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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存义务,这一义务与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以及配合执法机关查明事实的义务相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营者的数据记录和保存义务必须与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平台责任结合起来,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义务类似于“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安装监控”,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协助查明发生的事件真相。

      此外,关于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也是平台履行数据保存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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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在立法过程中产生激烈的争论。

      一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二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

      此外,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需要通过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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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制度与信用评价规则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条文解读】:

      平台内经营者往往基于信用状况而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在此之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就是平台的重要责任,因此,平台往往会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价规则,来约束平台上的活动的各类主体。如淘宝有淘宝评价体系,滴滴有滴滴评价体系。

      信用评价在信息化时代具有重大的价值,对主体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引发严重的刷单炒信,恶意差评等现象。平台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行使软权力。

      如何控制平台不滥用这一权力?电子商务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公开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信息。但是平台目前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明显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电子商务法对此有系统的涉及,平台可在此之上进行系统的设定,此外,平台还应保持评价体系的开放性,可接近性,信用信息的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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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法律义务规定

《电商法》之跨境电商分析

跨境电商食品安全标准



      自《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对于食品监管更加严格,无论是直邮模式进口或者保税模式进口商品均属于进口食品,更应当受其约束和管辖。传统跨境电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食品的进口商、代理商,可以依法建立诸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商品入境检验检疫;对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加贴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提供中文说明书;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以处理商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安全和质量问题,也可以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下架或整改,比如加贴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标准7718的规定,包装按照相关规定标示日食用量等等。

      但是,直邮商品或者代购商品或者保税商品,在无法提供前述资质材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也确实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的,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意味着,直邮模式或保税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方需要严格审核海外商家的经营资质及品牌资质,在无法提供海外商家资质,不能提供商家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也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了海外商家的真实信息。平台方并不能够以商家在境外无法核实披露等不合理理由主张免责。

      结合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跨境电商企业,无论是前文提到的几种主体,进境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国家规定及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于是否达到标签瑕疵,则需看具体标签内容才可予以判断。标签内容合规也是很多职业打假人的重点对象,于职业打假人而言,其主张诉求不需要花费检测费、人工成本等就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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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跨境电商主体亦在本法约束范围内。那么,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本法主张涉外民事法律权益或消费者保护权益呢?其实,并不尽然。

      在跨境电商通关过程中,电商企业应当在跨境电商通过服务平台上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放行进境。“海淘”、“代购”身份主体虽被认可,但进境通关副本难度极高,涉及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配额,报关数量有限,这对于小型电商而言,无疑增加成本和负担,为了规避海关的监管,很多海淘客选择从灰色渠道入关进境,或者人肉代购。这也导致很多委托灰色海淘客或人肉代购购买的商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倒追境外商品主体责任。

      譬如直邮商品和保税区商品,一旦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换货或追责的,则需要区别对待。消费者从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直邮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比如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亚马逊,则很难要求退换货或追责;如果通过网易、天猫等平台购买境外直邮商品,网易、天猫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理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这一点从天猫国际规则也可见,天猫国际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当地指定退货地点及正规退货渠道,即商品销往中国大陆的商家需提供中国大陆的指定退货地点;商品销往香港的商家需提供香港的指定退货地点;商品销往台湾的商家需提供台湾的指定退货地点。如此规定,也迫使需要入驻天猫国际平台的品牌方势必要在中国境内建立“国内仓”和国内运营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从天猫国际平台购买的境外直采商品也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退换货。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也提及国家推动建立国际和地区间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仲裁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司法实践层面,对于跨境电商贸易纠纷,也将在日后逐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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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十大关键词解读

电商纳税



      【描述】

      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严重,本次《电商法》就税收做了框架的规定,税收范围包括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从前偷税漏税的情形将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相关条文】

      《电商法》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点评】

      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我国偷税漏税问题不仅仅在电商方面,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这一块儿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但是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

      我国偷税漏税问题不仅仅在电商方面,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这一块儿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但是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

      除了可见的较重的税负以外,还有缴纳税款的公平性问题,这一次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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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海外代购



      【描述】

      以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微商代购,从今以后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违规,等待你的将是最高200万的巨额罚款。

      【相关条文】

      《电商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点评】

      从电商法出台到现在,微商、代购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热点,也能看出这一行其实已经渗透在每个人的生活中。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每个人的工作、消费都需要缴纳税,微商、代购也没有例外,另外还有作为经营者却不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问题,也有我国对先前准入不够严谨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微商、代购都不应该处在一个法外之地。

      《电商法》实施前,代购的利润点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等,和也是由于以往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执法程度不够到位有关,但《电商法》明确规定后,代购要求办理主体登记及纳税问题,成本自然就上去了,价格也会相应的上调,其优势也会减少,但与跨境电商平台相比,还要看《电商法》对代购的制约力度到底有多大。当然,《电商法》并不意味着代购被判了死刑。对于个人代购,《电商法》并没有禁止,但更多细则还需要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来调整。但这也并不是一件坏事,淘汰掉不正规的‘小代购’,也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跨境电商总体上仍处于“试验”阶段,并依赖于国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维系。电商法的实施,对于跨境电商要求也会更加严格和规范化。此外,近期发布的跨境电商新政延续按照个人物品过关,扩大个人年度进口额度、单次交易限制、跨境进口商品清单等措施都是明显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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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解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系列报告如下:更多>>

【跨境电商类】

· 《2017年度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研究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城市跨境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卖家平台选择因素调查报告》

· ……

· 【零售电商类】

· 《2018年度中国品质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 《2017年度“新零售”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农村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社交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二手车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生鲜电商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母婴电商发展报告》

· ……

·【服务电商类】

· 《2017年度中国生活服务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 《2017年度“共享经济”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在线外卖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在线差旅(OTA)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在线教育发展报告》

· 《2017年度中国在线房地产发展报告》

·……

·【财务报告类】

·《联络互动2017年报财务分析报告》

·《阿里巴巴集团2018财年财务分析报告》

·《小米招股说明书财务分析报告》

·【报告】《苏宁易购2017年度报告》财务分析报告

·……

·【企业电商类】

·《2017年度中国B2B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7年度中国企业在线采购发展报告》

·《2017年度中国大宗电商发展报告》

·《2017年度中国钢铁B2B发展报告》

·《2017年度中国快消品B2B发展报告》

·《2017年度中国B2B在线供应链金融发展报告》

·……

·【电商行业类】

·《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投融资数据报告》

·《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人才状况调查报告》

·《2017-2018年度中国电商上市公司数据报告》

·《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报告》

·《2017年度中国电商物流发展报告》

·《2017年度中国电商金融发展报告》

· ……

·【电商权益类】

·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

·《2018年Q3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

·《2018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

·《2017年度中国跨境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2017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

·《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

·【半年度报告】

·《2018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

·《2018年(上)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8年(上)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8(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8年上半年中国“泛电商”独角兽数据报告》

·……


报告审定


曹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
      长期从事电子商务(零售电商、跨境电商、农村电商、大宗电商、服务电商、社交电商、电商金融、电商物流和电商园区孵化器、政府电商规划促进等)、新零售、O2O、互联网+、共享经济等领域研究、咨询与服务工作,是我国产业互联网首倡者和推动者。
      【专家介绍】 :在电商网络消保领域,曹磊依托平台专注多年,颇有建树,并出任国务院颁发实施的我国首部电商监管立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起草小组副组长、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合规性审查小组组长,中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执行小组组长,“浙江省消保委网络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牵头主持或参与了一系列电商行业监管、消保有关立法与课题调研,在行业内高层有着深厚的影响力与权威性。
【专栏】 : http://www.100ec.cn/zt/expert_caolei/
【E-mail】 :CaoLei@Net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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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慧欣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

【研究领域】 :电商权益保护、电商法律法规、网络信用、网络传销等领域

【E-mail】:Tousu@netsun.com
【微博】:电商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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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 :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就职于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理事、法律自媒体人。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另外,担任腾讯、新浪、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

【电话】:0411-39588260
【E-mail】:1092158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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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朝霞 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

【研究领域】 :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政府或国企法律服务、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法律服务、涉港澳台企业法律服务。连续多年担任中国电信国际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深圳公司、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广州市国资委、第十六届亚组委、广东省南粤物流、广州市地税局、广州市黄埔区城管局等大中型国企、省市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等。

【电话】:020-38390333
【E-mail】:zzx@kingpo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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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 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首席律师

【研究领域】 :早在2001年,吴旭华律师就关注互联网络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了《电子商务网站构建中的法律问题》一文,在业内取得一致称赞。 在吴律师的主持下,律所的知识产权业务从传统领域迈向提供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和高新技术等高端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客户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产业领域广布于信息技术、IT/通讯、生物科技、医药、软件、文化娱乐、多媒体、大型制造业、运输业等范围。

【电话】:0571-86799606
【E-mail】:wuxuhua@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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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友臣 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业务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研究领域】 :吕友臣律师有多年的海关工作经历,对进出口通关法律事务有着深刻的认知。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建了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先后参与办理走私犯罪刑事案件近200宗,办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案件100多宗,办理进出口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查等项目80余宗。 主编《海关法律热点问题研究》(海天出版社2016年版)、《海关行政处罚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2017年版,出版中),多篇论文在《海关研究》等刊物上发表。

【电话】:0755-88286452
【E-mail】:lvyc@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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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策 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

【研究领域】 :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和争议解决,致力于为电商平台公司及互联网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框架设计并提供运营法律支持,涉及互联网金融、众筹、B2CC2C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等各细分领域,长期关注、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主要客户包括麦当劳中国、杭州绿茶餐厅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一五研究所、杭州西溪海港城、苏州路之遥公司等著名企业。

【E-mail】:mace10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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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 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研究领域】 :主要执业领域包括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投融资与公司并购;公司法律顾问及风险控制;知识产权;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在公司法律顾问及风险控制方面,为数十家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参与出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6-2017》一书。

【电话】:021-51877676
【E-mail】:limin@hansheng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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