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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现场直击:跌宕起伏的查办刷单案故事
钱仲标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10:46:50
在 十多年前,有一群聪明人搭乘着时代的列车,铺开了电商的蓝图,在大浪淘沙中,将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名字,蚀刻到人们的生活中。如今,电商规则趋于完善,网店 的竞争也愈加激烈,实体店依靠地理优势吸引着更多的顾客驻足赏玩,而电商只能依靠更为赤裸裸地前后顺位,曾经的“酒香不怕巷子深”,在这里不复存在。虽然 不同的平台对排序存在些许差异,但人们在搜索商品时,最常用的无非默认的综合,或是人气最高的销量排序,如何在这两种榜单中占有一席之地,便又有那么一些 “聪明人”动起了歪心思。

(网经社讯)

在电商平台建立之初,“刷单”其实已经开始萌芽,商家们或许觉得这样不好,但在你死我活的商场,这一点不安早如云烟般消散,再加上法律对新鲜事物总有滞后性,使得“刷单”成了电商平台的附骨之疽,但这一顽疾随着市场监管的深入,已有刷单“大户”成了落网之鱼。

案件现场分而治之

2020 年5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淘购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门路6号的网店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于该运营场所规模较大,我局 在事前保密的情况下,出动了十余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控制,防止重要证据材料的流失。进入该公司,执法人员分为四组将法定代表人、运营团队、客服团队、物流 团队分离,同时控制现场,杜绝当事人员工触碰电脑,保护重要数据。在现场,法定代表人黄某配合较为积极,要求员工配合检查后,并未再与员工接触,现场的良 好控制,保证了取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初步检查过后,锁定了该公司从事刷单的主要人员,并将其用于刷单的电脑一同带回我局作进一步的调查。

案件调查曲折起伏

在将相关人员带至我局作进一步调查时,当事人表面主动配合,交代了自2018年开始,为自己在天猫平台经营的“tkz旗舰店”进行刷单的事实,但对具体刷单数量,或许是真的时间久了不记得,又或是大部分已经删除故而有恃无恐,总是以不记得了为由进行推脱。

执 法人员在询问时,以刷单的每个环节为切入点,将刷单参与人员分别询问,最后拼凑出了整个刷单流程。经过调查,常熟市淘购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使用“泰 山”、“红樱桃”和“大官刷刷”等刷单平台对其经营的服饰进行虚假交易,提高店面及商品的成交数量和好评数量,使消费者更容易找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及店铺 内的商品,并在查看评价时获得虚假的好评信息,从而吸引顾客进行下单。

根 据现场检查情况,本案中刷单的主要操作人员分为负责人,运营人员以及核查人员。当事人在上述刷单平台注册账户,并按照要求进行充值后,负责人及运营人员根 据店铺每天的服装销售情况制作刷单计划表,发给法定代表人黄某审核同意后,由刷单平台根据计划表放单(放单是把需要刷单的商品名称、链接、要求、任务等内 容发布在刷单平台)。刷手根据任务商品链接下单购买后,平台会从当事人充值的金额里扣除对应商品的交易费用和每笔8到10元不等的佣金。待刷单任务完成, 平台便反馈给当事人刷手的淘宝ID和交易订单号,经核查人员核对无误,当事人便在卖家平台“千牛”及“聚水潭erp”上对上述淘宝ID和交易订单号进行特 殊标记,仓库发货时会对经过标记的订单作不发货处理。同时为了应对天猫的发货流程,刷单平台也负责制作虚假的物流信息,即可以根据物流单号查询到物流信 息,但实际上没有发任何东西。如果物流对空包查的紧,刷单平台也会发一包纸巾之类的小礼品。等物流显示签收后,当事人根据计划安排运营人员联系虚假交易订 单的刷手(虚假交易订单购买人),用运营人员编辑好的评价对已经交易的订单作虚假好评,这样,在正常的消费者进行浏览时,就能更倾向于在这家店铺购买商 品。

在 对当事人公司内电脑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核对人员的电脑内发现了2020年4月及2020年5月的刷单记录表,显然这些数据只是冰山一角,但之前的刷单记录 表已在使用过后就已删除,无法获取。为了获得更完整的刷单数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刷单流程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执法人员对“聚水潭erp”平台检查时, 对标记中的“红旗”、“紫旗”、“黄旗”和“蓝旗”作了进一步的询问,最终,当事人说出了其中的门道。在“聚水潭erp”平台的卖家备注里,当事人可以选 择不同的标记,“红旗”是代表买家有特殊要求备注的;“紫旗”是那些故意来敲诈的,比如职业举报人;“黄旗”是需要换货的订单,这些都是实际的正常订单, 只有“蓝旗”才是虚假的订单。在弄清门道后,我局执法人员使用当事人的账号登陆“聚水潭erp”平台,将搜索区间定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 22日,查询到标有“蓝旗”的虚假交易订单数为“1094590条”,由于“聚水潭erp”平台是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启用,之前的数据已经无法查 实,执法人员将1094590条刷单总量截图保存后,当事人对上述数据表示确认。

原本整个案件已经接近尾声,不曾想还有一段插曲。由于现场检查时,所有人员都较为配合,法定代表人黄某的妻子表示需要留下处理公司事宜时,执法人员并未强制要求一同接受询问,而这事为接下来的一幕埋下了伏笔。

在 对黄某询问将要结束时,执法人员为了对“聚水潭erp”平台有更多的了解,对数据反复研究,却发现查询获得的数据在时时减少,确认操作无误后,执法人员立 马反应过来有人在对后台数据动手脚,而除了在场的人员外,知晓账号的只有黄某的妻子,让黄某询问其妻子是否将后台数据删除时,黄某妻子已将电话关机。此事 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便定时将变更后的数据截图,到第二天再次查询时,“聚水潭erp”平台上的2020年之前的数据已经全部删除。根据事后调查,黄某 妻子在得知执法人员在查验后台数据后,便联系“聚水潭erp”后台操作人员,以业务需要为由,将数据进行删除。

案 件调查也是与当事人的斗智斗勇,执法人员刚开始查询“聚水潭erp”平台中带“蓝旗”的数据时,当事人还没有警觉,成功获取了刷单总数的证据,同时,在当 事人对后台数据删除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定时截图,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视频录像,将当事人对抗调查的行为固定,作为最后的裁量的重要依据,最终,黄某妻子的小 聪明因执法人员警觉的取证素养而化解。

案件的法律适用

当 事人经营的天猫网店(tkz旗舰店)通过虚假交易及虚假用户评价的方式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 了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及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 于当事人虚假交易的数量较大,存在删除虚假交易记录,故意隐瞒虚假交易订单数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 员建议报请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00元,上缴国库。                                                   

关于本案的一些想法

对 于刷单案件的办理,难点要点都在证据的固定,依照先前的思路,证据的主要来源为当事人电脑中保存的刷单记录表格。因为刷单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 寻找刷手进行刷单,虚假交易的订单都需要经财务核对后另行发货,另一种是如本案的依托“刷单平台”进行刷单,委托人也需要对刷单平台反馈的订单进行核实, 再另行发货,无论哪种形式,当事人都需要对虚假交易的订单进行统计,执法人员找到了表格,也就找到了突破口。但现在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许多商家都有了警 惕心理,对一些过时效的刷单数据,会及时清理,从而给执法人员确定刷单数量增加了难度。但是一旦刷单成了规模,光靠一张表格已经难以将正常订单与虚假订单 进行区分,而贴心的网店后台系统,为了方便商家区分各类不同的顾客,设置了标小旗的功能,正好给不法商家提供了便利,从笔者多次的执法经历来看,这一功能 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多次提及,也成了目前办理案件新的突破口。

在 执法过程中,抗拒检查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对于刷单数量都遮遮掩掩。执法人员对各平台的使用技巧仍在摸索,必定不如电商融会贯通,如果当事人做些小动作,安 排人员远程操作,极易逃过执法人员的检查。在这方面,执法人员除了将人员控制好外,更要注意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及时保存固定,避免事后案件调查处于被 动。

关于刷单案件的思考

在 对网络虚假交易的整治中,几乎所有电商都存在刷单的现象,小店铺在商品上新时进行推广,规模大的就如本案当事人,“刷单”已经是日常经营的常态,这种病态 的推广方式,又催生出了“刷单平台”这一毒瘤。刷单的产业化,在给大电商便利的同时,又倒逼小电商为了生存进行刷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虽然各平台有对刷 单的惩罚措施,市场监管局也对此大力整治,但在利益的驱使,更有甚者为了店铺的生死存亡,依旧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从事虚假交易。

市场监管局侧重对点打击,根源上的问题还是各电商平台的排序制度,但这一点只能趋于完善而难以尽善尽美,也难以在短时间做出质的改变。至于“刷单平台”这一毒瘤,又牵扯出了更多难啃的骨头,需要更多部门,甚至更多区域的协同发力,才能顺利摘除,而这些,仍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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