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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网络直播营销违法首批典型案例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09:12:08

(网经社讯)7月20日消息,据网经社直播电商台(LIVE.100EC.CN)了解,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4月下旬,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剑指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十方面重点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现将专项治理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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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对其经营的医疗产品进行广告直播推广,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其经营的医疗美容项目作推荐、证明,同时在天猫旗舰店网页上对其经营的医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均未对医疗产品涉及的广告内容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广告审查审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构成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2年5月,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0元。

2.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直播推广商品过程中,宣称生产企业“奶酪博士是做高钙蛋白食品的,有20年乳制品的经验”,而该企业实际成立于2019年5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2年5月,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80000元。

3.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女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直播销售标称“LV”“爱马仕”“古驰”等国际知名品牌服饰,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市场价格的十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且采用支付1元或10元邮费链接的方式而非直接按商品名称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额314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2022年5月,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内,通过网页、直播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其谭氏小店有标识为“黄皮肤®”的艾草生姜膏产品在售,店铺内的商品名为“正品黄皮肤艾草生姜乳膏脚气痒脱皮起泡皮肤干裂止痒抑菌软膏”,在拼多多平台的商品图片内还标有“抖音同款、授权正品、防伪可查”等字样。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非商标权利人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据《商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2022年6月,嘉兴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诸暨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卖货过程中,宣称“她直播带货中有人没收到货就给了差评,这是**珠宝找人干的;**珠宝的‘短发七七’‘柳三生’‘何大小姐’等几个主播割韭菜,成本430元的马贝珍珠要卖1280元”等内容,上述内容为擅自编造的虚假信息,所称的“**珠宝”为另一家从事珍珠及珍珠饰品等销售的企业“浙江**珠宝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2022年5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0元。

6.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卖货过程中,宣称“直播间卖假货,老奶奶家,视频里面用假货给你们砸,但直播间还是卖假货,卖假货出身的,但我是真的”等内容,上述内容为擅自编造的虚假信息,所称的“老奶奶家”为另一家从事珍珠及珍珠饰品等销售的店铺“诸暨市**珠宝商行”在抖音网络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2022年5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0元。

7.顾某某直播与所链接商品不符的内容案

当事人系淘宝平台直播间“杰润珠宝”的直播营销人员,其明知直播内链接销售的珍珠是人为塞入染色淡水珍珠的情况下,仍宣称上述珍珠是现场开蚌的天然珍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属直播与所链接的商品不符的内容的行为。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2022年6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8.金华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下,将购进的进口火腿整腿分割、切片、包装后,打上包含他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的标签进行销售。同时通过其抖音平台账号以直播销售、视频推荐等形式销售其切片火腿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2022年6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59包切片火腿、18只带标签的外包装,并处罚没款569300元。

9.邱某某涉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上传至快手平台的“缘来美食”直播号中充当营业资质,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签发人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盖有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系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有关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2022年6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茶叶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散装茶叶自行分装,在未经普洱市**茶叶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茶叶外包装上标示普洱市**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在抖音商城开设茶叶旗舰店进行网络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属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相关规定,2022年5月,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314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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