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1年8月5日,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比购宝(Boogle.cn)联合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b2b.toocle.com/zt/315/)接到网友潘先生对当当网的投诉。
(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配图)
以下为潘先生的投诉内容:
2011年7月13日,我在当当网上帮同事定了一些书,订单号为8613849471,于当日完成支付。
直至7月20日,未收到货物,我打当当网客服电话,回复说还在配货,可以通过拒收取消交易。7月24日,货到拒收。
8月5日,当当网仍未退款,并多次发邮件要求确认已收货!我又通过当当客服电话投诉,答复称,当当网内部规定快递公司把货物退回北京仓库才能退款,要我等到8月30日!
我认为当当网在退款程序上违背《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恶意设置了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首先,因买受人拒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交易亦终止;
其次,快递公司系当当网委托,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后,如果当当网所称理由成立,那么当由当当网实际控制的快递公司恶意拖延退货时间或者在退货时损毁货物,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却由并不实际控制快递公司的消费者承担,就会导致快递公司和当当网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出现。
所以,当当网的这种霸王条款是极端荒唐可笑,更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文/网络团购与网络经济部 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