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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微贷的网上网下融合之路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15:40:55

  对小微贷来说,决定发展的关键,不完全在战术和业务层面,而在决定产业和生态格局的体系构建上。做小微贷,由于核心要解决的,是信用可获得性(availability of credit)问题。这决定了小微贷体系的重心在征信体系上。  

  在当前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正在成为最大的热点。小微贷既是银行业的焦点,也是互联网业的焦点,典型地体现了网上网下融合的产业新趋势。

  对小微贷来说,决定发展的关键,不完全在战术和业务层面,而在决定产业和生态格局的体系构建上。做小微贷,由于核心要解决的,是信用可获得性(availability of credit)问题。这决定了小微贷体系的重心在征信体系上。

  征信体系,按照解决信用可获得性的方式不同,目前,它正沿着两个相对的方向,齐头并进:一个方向是网下主导网上,按照从银行向互联网的方向构建征信体系;另一个方向是网上主导网下,沿着从互联网向银行的方向构建征信体系。最终殊途同归。

  一、抓住小微贷问题的关键

  小微贷当前正引起国家越来越大的重视。2013年7月15日召开了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周小川表示,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合理的货币信贷总量,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这里提到一个概念,是信贷可获得性。据有关人员解释,“信贷可获得性”,是7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通俗地讲,就是让急需资金的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能够较方便地获得资金的支持。

  这与美国信用学派所说的信用可获得性(availability of credit或Credit availability),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信贷是指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替代担保的,是信用信息,包括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与风险相关的信息。信贷可获得性的重心是贷款的可获得性。而信用可获得性,是指提供这种贷款所倚赖的信用信息的可获得性。

  按照银行传统方式,发放信用贷款一般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批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二是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围,现金流量充足、稳定;三是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四是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但是按照这样严格的条件,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因此,周小川说的“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就显得话中有话了。其中隐含提出并要求解决的问题实际是:针对小微企业,一方面必须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必须提高信用的可获得性。要想解决前一个问题,关键是要解决后一个问题。否则就无法降低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特定语境下,我们不妨以此为线索,这样来破题:贷款的问题,是货币问题,属于金融业;信用的问题,是信息问题,属于信息业。由此推导出:信贷问题是金融业与信息业融合问题。我们最终会看到,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二、小微贷是哪个行业的事,用什么样的方式做最好?

  1、小微贷的业态属性

  我们先回到一个基本问题:小微贷是哪个行业的事,是金融业,还是信息业?

  按传统观点,银行业习惯把小微贷问题理解为是一个行业,而不是两个行业的事,即,只是金融业的事(而不是信息业的事);把信贷所涉及的信息业务,只是当作金融业中的辅助业务。

  这种传统观念对于三大贷款(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贷款)也许是适合的,但用在解决小微企业问题上,可能出根子上的问题。

  因为给一个大企业贷款100亿,同给100个小企业各贷款1亿,虽然贷币量是一样的,但涉及的信息量却完全不同。前者只需要对一个企业征信,后者要对一百个企业征信。这不光是量的差异,而且是质的不同。

  小微贷难就难在这里。贷出同样的款项,企业数越多,征信成本越高。企业数多到小微规模时,问题的性质就变了。对于以“非同质性”(heterogeneous)、风险和信息不对称为特色的小微贷业务来说,货币成为次要问题,信息成为主要问题。

  银行现在对于小微贷犯难的并不是拿不出这笔钱来给小微企业(小微贷有利可图,银行愿意拿钱),而是难以低成本、低风险地拿出这笔钱来。要想做到低成本、低风险,解决信贷可获得性问题的关键就转向信用可获得性,而不是贷款可获得性。

  既然信用可获得性问题主要是信息问题,银行为什么不可以脑筋急转弯,把信息业务当作主业,把小微贷主要当作信息业务来看待呢?实际上,美国信用学派(credit school)已转变了观念,把信用可获得性(而不是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出发点。中国银行的观念还停留在上个世纪。

  在这一背景下看互联网的出现,它对小微贷的意义就不光在于技术上的作用,而在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上。

  单从生产力上说,互联网体现的是信息生产力,它对于货币背后的工业生产力,是一种提升。银行仅仅从货币供应量(贷款可获得性)出发解决小微贷问题,效果不理想,表面上是具体做法有问题,深层是遇到生产力瓶颈。工业生产力解决不好信用可获得性问题。

  信息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在小微贷业务上,要求信息的作用,从边缘性的辅助业务层面,提高到独立业务层面(例如可以外包,专业化去做),再上升到主业的高度。后者要求把小微贷的业态重心(包括收益重心),从金融业,调向信息业。

  以信息为主业,这意味着谁能解决关键问题,谁得收益大头。如果小微贷的交易费用主要靠信息业降低,则收益就应归信息业。

  这就涉及产业融合的核心问题,信息最初只是以技术形式融入小微贷业务,然后升级为以信息业务的方式融入主营业务,最终变成以信息业的形式改变整个业态。银行面临的挑战就变成:他或者以双业态(金融-信息双业态)方式经营,自己独得基于信用可获得性的信息增值收益;或者不转行,把基于信用可获得性的业务外包给专业的信息业去做,让互联网行业赚这笔钱。前者相当于要转行做自己不熟悉的事,后者相当于把利益拱手相让,银行将处于两难境地。

  2、小微贷适合以何种方式经营

  互联网不光是技术,它背后更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用互联网的方式做小微贷,有利于实现低成本、低风险基础上的高效益,靠的是一种生产方式转变。从更适合三大业务的规模经济方式,转变为更适合低成本差异化的范围经济方式。

  低成本差异化,对小微贷来说,具体就是指,在同样的贷款量、利润水平和均衡条件下,面对众多小微企业的信用异质性造成的征信差异化,征信的边际成本可以随企业数的增加而递减。或者说,可以在平均成本水平实现相对于小微企业信用差异化的范围报酬递增。

  传统银行的生产方式,显然从理论上就达不到上述要求。它可以实现的,或者是同质化下的成本领先,或者高成本差异化,但不可能把低成本与差异化对接在一起。

  同质化条件下的成本领先,是银行做“三大”贷款的标准模式。银行转入小微贷后,一般采取的是高成本差异化的模式。其特点是,第一,征信成本随企业差异化的增加而增加;第二,银行之所以能承受高的征信成本,是因为小微贷的利润(利息)相对于成本更高;第三,成本高到一定程度(主要是利差允许的程度),围绕均衡,银行会转而限制差异化程度(主要表现为贷款的起点水平提高,如更适合做1000万以上的贷款,做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成本难以承受)。

  互联网小微贷模式主要是低成本差异化模式。之所以能做到低成本差异化,有几个原因,第一,互联网做小微贷,征信信息主要来自电子商务业务本身。互联网是信息业,信息业获得信息具有近水楼台优势,并不另外增加信息采集成本;第二,互联网商业模式为小微贷提供了新的经营方式。互联网模式通过平台与增值业务的分离互补,前者有利于降低成本,后者有利于创造价值,通过二者的结合,将本来难以相容的低成本与差异化结合起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理出一条主要的线索,看小微贷未来发展,判断银行与互联网企业谁更有竞争力,不应只抓那些鸡毛蒜皮的事件,而要牢牢抓住信用可获得性这条主线。对未来的一年来说,信用可获得性具体看什么?要看征信体系,它是信用可获得性的基本面条件。这里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广义概念,既包括原来窄义的征信体系,也包括平台、生态等广义的征信体系。谁在征信体系这个基本面上做得更到位,将来谁在小微贷的战术和战斗发挥上,就更加具有战略优势。

  三、银行与互联网小微贷的征信方式

  我们下面分别沿着银行和互联网两条线索,归纳这方面的前沿动态。

  1、银行小微贷的典型征信方式

  ①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的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银行征信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其模式在国际上同西班牙有相似之处,都是以公共征信系统为主。同美国以私营征信系统建设为主,以及德国公私征信系统并存的模式,都有所不同。

  目前人行征信数据库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企业征信系统前身为1997年筹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是2006年由人行启动的,它将征信面覆盖到与金融机构没有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此外工商部门、地方政府也牵头建设一些区域性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例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一些地方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如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省银监局共同打造了本省的中小企业融资网络平台。

  当前,这类征信中心正在向互联网领域延伸。例如,上海资信近日推出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服务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涉及的网络金融领域,系统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我国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了一定的信用可获得性基础条件。2010年底已为215万银行关系以外的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有15.6万户获得银行贷款,贷款额2.9万亿元。但以人行征信中心为主建立的征信体系,也有很大的局限。第一,征信对象只是信誉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贷款规模偏到中小企业的上限即一些中型企业,很难真正服务到小微企业。其平均每户贷款1859万元,已不能算小微企业。实践证明,这种公共征信系统,还难以支撑1000万以下的贷款;第二,征信范围有限,边远地区、弱势群体、新踏上社会的年轻人群,完全被银行体系所忽视。据人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信贷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山西、江西、宁夏等中西部10省无一机构上榜。第三,央行征信系统等不向网贷公司开放。这使绝大多数网贷公司业务无法依靠互联网,被迫在线下发展业务。信而富个人小额信贷咨询服务平台的创始人、CEO王征宇就直言:“征信系统不对网贷公司开放,是立在网贷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一堵墙。”第四,央行征信系统本身存在与其他部门地方信息整合共享的难题。

  ②以联保为主的银行小微贷创新

  由于央行征信系统存在的上述问题,银行在小微贷的实践中,很难指靠上它。各银行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和实际采用的,实际是以联保为主的关系型信贷模式。它使小微贷的贷款规模比靠央行降低了十倍,可以达到200万元左右的水平。成效应该说是非常显著的。

  最早涉足小微贷的,是像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这样的中小商业银行,受几大行的业务挤压,从1997年前后,开始纷纷涉足小微贷。他们马上发现,小微贷业务映射到战略上,实质是走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降低差异化的成本,就成为决定竞争力的关键。为此,中小银行首先开始探索人行征信中心以外的信用可获得性路径。

  经过几年探索,当前银行小微贷在解决信用可获得性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是“重现金流、轻抵押物”的硬信息模式。在“重现金流、轻抵押物”思路下,解决小微贷成本和风险偏高的问题。例如德国IPC公司的小微贷经验,国内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的“融易贷”,都属于这种模式。二是联保模式。当前银行和金融机构小微贷(包括农村信贷)创新的43%,都集中到联保这个方向上来。银行联保的实质,是以关系型信贷化解征信差异化成本。

  2、互联网小微贷征信的典型方式

  然而,互联网小微贷表现出比银行更高的竞争力。从浙江的情况看,互联网企业有效地将小微贷的贷款水平,从银行小微贷200万元左右的水平,一下降到了1万元以下,有的甚至可以贷1000元以下的款。在信用可获得性的成本上,互联网与银行达到7比30的悬殊差距。这种差距意味着在小微贷的低端,银行在互联网面前几乎不堪一击。

  究其原因,银行小微贷模式不同于互联网小微贷模式之处在于,它本质上是高成本差异化模式(而互联网的典型模式是低成本差异化)。这样的经营方式,留下两个致命弱点,容易受到采用更先进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和攻击。一是它过于倚赖利率优势。一旦利率放开,互联网企业可以在远较现在为低的利息水平下生存,银行小微贷赖以赚钱的利率优势将荡然无存。二是它过于依赖本地市场优势,扩张能力有限。银行做小微贷降低成本的主要创新方向是做联保,但它做联保与互联网企业做联保有本质区别,过于依赖本地资源,超出本地范围就很难再发挥成本优势,而互联网企业做联保基本不受地域限制,比银行联保发展潜力更大。

  ①民营征信系统的建立

  在银行建立征信体系,并不断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时,互联网企业也在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并不断向银行领域推进。如果这个势头保持下去的话,中国的征信体系,就可能从接近西班牙模式,变得越来越像德国模式。

  有消息称,最近支付宝公司正试图以支付宝海量数据为基础,建立国内首个全面覆盖中小商户及个人用户的互联网信用体系,从而在年内打造首个互联网信用体系。

  据媒体披露,支付宝这个系统有望实现三种职能:一是评价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诚信度;二是评价支付宝会员的整体风险程度,并进行管理;三是通过评价支付宝会员的综合信用等级,向其提供差异化的服务。这些都是银行征信体系无法实现的职能。

  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借鉴国外经验,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还有一些公司正在尝试基于互联网提供个人信用服务。

  ②以软信息为基础的互联网企业征信模式

  从微观经营角度看,互联网企业参与小微贷,与银行小微贷最大的不同在于,银行的小微贷模式,更近于德国小微贷模式,即以硬信息(资金信息)作为征信采集的主要信息来源;而互联网则以软信息(企业的非资金类信息)作为征信采集的主要信息来源。

  这种区别从企业信息本身看,只是一小步的区别,但实际上迈出的是跨行业的一大步。因为软信息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信息,对软信息的经营,已成为信息业的标准业务。

  从理论上说,银行也可以经营软信息来从事小微贷。例如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总结的“三品、三表、三三制”服务模式,就是一个典型的软信息模式。但实际上,银行很难用这种方式同互联网企业竞争。

  第一,软信息的采集范围不同。银行采集软信息受地域或行业限制,因为他联保的合作对象往往是地域或行业组织,跨出这个边界采集软信息,成本难以承受,除非改行搞信息业;而互联网企业不受地域限制。例如阿里巴巴的客户是全国性的。

  第二,软信息的采集成本不同。互联网企业采集软信息,只是自身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副产品,并不额外增加成本;而银行要大规模采集本行业外的信息,需要付出较大成本。第三,软信息的加工效能不同。这是最重要的,征信信息的处理,比采集更具价值。互联网借助大数据和AaaS(分析即服务)进行征信信息的分析加工,只不过是从事自己的本行,所需要的金融知识并不构成太高的门槛,但让银行把工作重心放在并非自己专业所长的信息活动上,门槛是较高的。

  展望未来,银行与互联网企业在小微贷上相向而行,不论从哪个方向到哪个方向,最终会融为一体。将来形成的新模式,可以借用德勤说的“支付服务+电子商务”,改为“银行服务+电子商务”。

  在这一现象背后,我们可以再次感受到互联网与各行各业融合的普遍趋势,即技术融合导致业务融合,业务融合导致产业融合的大趋势。(来源:互联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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