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宣判受理的首起网络购物诈骗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联系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谎称自己叫李某,在宜宾经营“海通电脑营业部”并向刘某订购3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三星平板电脑,同时要求将货卖出后付款,刘某将货物发出后,将运单号告诉了被告人杨某,杨某在货到后冒名将货物取走。在刘某多次催收货款后,被告人杨某将刘某QQ号删除并将手机关闭。
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联系到成都数码相机销售人员周某后,谎称自己叫罗某,要从周某处购买1部佳能600D套机、1部佳能650D套机,同时约定货到付款。周某按被告人杨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将两台相机邮寄到高县快递公司,随后,杨某委托“黑的”司机将上述货物取出,将周某QQ号删除并将手机关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互联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来源:《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