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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上实体店买到假货都可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10:56:2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霍某在网上花费199元购买了一双品牌女鞋,店铺内的产品描述写明鞋子为专柜正品,包装、配件、小票与专柜一致,并支持验货。后霍某收到皮鞋,却未见商场正规代购小票及发票的踪影。霍某因此怀疑皮鞋并不是正品,并多次询问卖家张某为什么没有提供相应的代购小票和发票,但卖家张某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霍某通过网购平台办理了全部退货退款手续。之后霍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该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卖家张某退清货款199元,赔偿三倍货款597元及为维权所花费的交通、误工、通信、打印、光盘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700元,并由该网络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霍某出售的商品与其承诺不符,在法庭上经对比网购的皮鞋鞋底厚度、鞋面材质及鞋盒等与在专柜购买的该品牌正品女鞋不一致,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故原告霍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9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网络平台已为原告霍某办理了退款手续,故对原告霍某要求被告退款19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霍某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打印费、光盘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到霍某确实为维权支出了部分费用,结合其提供的票据予以印证,法院酌定打印费为40元、光盘费20元、交通费为200元,共计26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霍某主张的加油费、停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系该合同的相对人,被告系网络交易平台,现该网络平台并未隐瞒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也积极为霍某办理了退款手续,故霍某要求该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霍某857元,并驳回了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近几年,网络店铺如雨后春笋,网上购物的发展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网络市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商家鱼龙混杂,因此网络购物还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无论消费者是在网上还是实体店铺买到假货都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购买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赔偿金最低为五百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网络平台本身并非交易主体,故其不承担交易主体的责任。(来源:《天津日报》 文/沈朋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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