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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购原料设备制售假酒 海口一窝点老板获刑2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10:41:0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5年5月4日晚,经过半个多月的摸排跟踪,在海口市食药监局的部署下,海口市食药稽查支队联合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8大队,成功捣毁一个位于海口美兰区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制假窝点,现场查获装车准备送货的牛栏山白酒成品共556箱6672瓶,半成品7.5吨,共计10.836吨,查封制假设备及生产材料一批,3名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制假酒窝点老板熊某柱将勾兑点与灌装点两个地点分离,仅在节假日或晚上进行勾兑、灌装、送货,每次运送假酒途中更换不同的司机,可谓煞费苦心,然而天网恢恢,最终还是栽在执法人员手上。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某柱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案件回顾

  顺藤摸瓜打掉制售假酒窝点

  2014年11月20日,海口市食药监局在演丰镇某村内打掉了一加工窝点,查获了570余箱牛栏山白酒,以及45桶已勾兑好的半成品白酒,经鉴定该批酒系假冒产品。据海口市食药稽查支队办案人员介绍,当时执法人员发现这处窝点仅将酒灌装,却没发现勾兑,相关涉案人没有抓到,在此之后,执法人员并未放弃,一直追查该批假酒究竟是何处生产,又销往何处?经过深入调查,再加上线人所提供的线索,海口市食药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就在海口市美兰区内发现了一个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制售窝点。

  根据掌握的情况,在演丰镇所查获的窝点与线人举报的窝点幕后老板系同一个人——熊某柱。

  2015年4月,执法人员针对美兰区这个分点制假的窝点进行调查,多次跟踪,但对方每次勾兑、灌装、送货十分谨慎,有时送货的司机、路线不固定,运送时车速较快,让调查工作异常困难。经过半个月的蹲点跟踪后,执法人员掌握了该窝点的运作规律,决定收网!5月4日晚20时,一辆装载满白酒的货车正准备由灵山镇茂俊天然加气站内驶出,执法人员立即驾驶执法车将该货车堵在了门口,办案民警遂即将车上三名男子予以控制。执法人员在货车车厢内查获了数百箱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并对勾兑点以及灌装点突击检查。在对勾兑点进行查处后,执法人员又赶到距离勾兑点3公里距离外的灌装点进行查处。

  案件审理

  窝点老板网购原料设备制售假酒

  2015年12月3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以来,熊某柱通过淘宝等网站及废品收购站购买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的酒精原料、商标标识等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存放于其租赁的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新东村一民房、灵山镇茂俊液化气站仓库、灵山镇多喜村一养鸡场制假窝点内。采用将酒精原料自行调配勾兑后灌装牛栏山白酒瓶,并贴上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制作“牛栏山”瓶装白酒,以约41元/箱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2014年12月20日,海口警方在对熊某柱位于演丰镇新东村制假窝点进行搜查时,查扣到已灌装好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574箱共6888瓶,尚未灌装的散装牛栏山白酒45桶共1125公斤、压瓶盖机1以台,以及瓶盖、酒瓶、纸箱等包装材料和灌工具若干,另扣押厢式货车两辆。经检验鉴定,所扣押的574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均系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产品;同时经对灌好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桶装白酒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T10781.1-2006标准要求。

  案发后,熊某柱逃回湖北省随县。而在2015年4月,熊某柱再次返回其租赁的海口市灵山镇茂俊燃气站内仓库及多喜村养鸡场制假窝点内,重操旧业生产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给他人,并雇佣郭某参与假酒制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制售假酒早晚是要被抓的。2015年5月4日,熊某柱在海口市灵山镇茂俊燃气站内仓库准备将制作的556箱6672箱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运往别处销售时,被海口市食药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及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灵山镇茂俊燃气站内仓库及多喜村查扣到尚未灌装的散酒9桶225公斤、食用酒精、白酒原液及生产设备一批。

  法院判决——

  窝点老板被判2年3个月罚款7万

  面对眼前的铁证,熊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熊某柱还交代,2014年12月,文昌一符姓老板向他购买过600多箱假酒,每箱价格为41元。分两次交货,每次都在海文高速路出口处现金交易,共计2万多元。而2014年12月,他在演丰镇新东村被海口市食药监部门所查处的那批货是准备销给符老板的。2015年4月,他将150件假酒卖给了滨江路一郑姓老板。经调查,熊某柱被扣押已包装好的113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6330元,散装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69968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熊某柱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16298元,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熊某柱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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