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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局长:电商存在恶意竞争 京东:网店“异化”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8日 08:59:5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7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副局长甘霖参观京东集团企业文化展厅。在参观京东集团企业文化展厅和数据指挥中心之后,张茅一行与企业管理层进行了座谈。张茅指出,当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在推进以“放管服”为主要内容的商事制度改革。

  张茅在京东集团调研时强调:强化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7月5日,<a href='http://www.100ec.cn/zt/zf/' _fcksavedurl='http://www.100ec.cn/zt/zf/' _fcksavedurl='http://www.100ec.cn/zt/zf/' target='_blank'>国家工商总局</a>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副局长甘霖参观京东集团企业文化展厅。   毛岩政/摄

  7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副局长甘霖参观京东集团企业文化展厅。 毛岩政/摄

  7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赴京东集团调研互联网企业发展情况。总局副局长甘霖参加调研。

  在参观京东集团企业文化展厅和数据指挥中心之后,张茅一行与企业管理层进行了座谈。

  京东集团首先感谢多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介绍了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推动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案件管辖、投诉举报积压问题,消费维权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并就自然人网店的异化现象,网络碰瓷人(职业索赔人)问题,加强对网络交易领域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调研和规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张茅表示,互联网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力量。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我国的一批互联网企业,顺应科技变革、经济发展趋势,通过不断的创业、创新,把中国的网络经济推向世界前沿,发挥了先行者和排头雁的功能,是新经济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同时,互联网经济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网络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存在着恶意竞争、无序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茅指出,当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在推进以“放管服”为主要内容的商事制度改革。希望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一是强化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切实肩负起商业环境提供者的角色,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整个市场信用、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企业积极加入到社会共治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通过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方式,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三是加强监管合作。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健全合作机制,全面拓展合作关系,在线上线下打假、消费维权协同、大数据打假等方面加强合作,努力提升网络交易监管和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是加强基础研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和数据资源共享,为市场监管、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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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双11”猫狗大战升级 2选1背后反垄断

  2015年“双11”大战,汇聚了阿里、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聚美优品、唯品会、、苏宁云商、银泰百货、国美在线、易迅网等电商与O2O零售商,竞争更加白热化。

  11月3日晚间,京东发布公开信表示称,近日不断接到商家信息,反映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有商家表示,阿里巴巴向该商家传递的信息是:如果参加天猫“双11”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平台“双11”主会场活动,对于已经和其他平台达成合作意向的,则要求商家直接退出。京东认为,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行为,已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对于京东的公开举报,阿里相关人士则回应声称:“天猫品质更真、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物流更快,是企业实力的自然结果。任何竞争都要直面现实,不要转移话题,相信大家都能明白其中原因。”

  对此有商家称,虽然很不想下架,但是没办法,已经被小二警告一次,但是今天还是被天猫发现有会场入口,结果导致天猫会场资源下架,作为商家也很无奈。

  2015年11月4日,京东又发布主题为“你到底承不承认二选一”的微博,称对于阿里所称的“让消费者选择”,阿里的实际行为恰恰是在限制消费者选择,不让商家自由选择其他平台搞促销,何谈让消费者选择?

  对此,国内知名“互联网+”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研究员表示:

  第一,京东反击手段有很多,既要靠自身实力、平台吸引力、补贴优惠政策等市场手段来竞争,更要依靠行政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手段赢得广泛民心,还要相信法律依托专业律师发起司法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卖家利益、用户利益、市场公平。

  第二,要打破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要靠《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不仅要限制市场地位的垄断,还要限制价格操作行为、并购行为的垄断。当然,京东作为“受害企业”也没有很好地提醒执法者,用来维护自己利益。那些“扰乱市场秩序”,只是“挠痒痒”,即便处罚也是不痛不痒。放在国外,一个反垄断法胜诉,就足以让垄断巨头破财几百亿美金,终身牢记教训,从此懂得遵纪守法,对法律充满敬畏。

  第三,打破垄断要利用好的《反垄断法》,不仅我们的企业需要利用好这把“尚方宝剑”,我们的监管执法部门更要有所作为,不能“缺位”,“碌碌无为”也是失职渎职的表现。

  另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

  首先,证据保全。如果阿里对商家有“二选一”的要求,会和商家签署书面协议。京东若能提供相关协议即可证明阿里扰乱电商市场秩序,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有商家因参与非天猫平台的“双11”活动而受到阿里的处罚,如屏蔽流量、屏蔽页面、关闭账号等,可证明阿里扰乱电商市场秩序。

  其次,三个步骤。赵占领律师指出,尽管京东方面表示已经掌握并上交了相关证据,但对方要在法律层面或者行政法规层面构成违法或违规,需要满足三个步骤:

  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这两家企业是在什么样的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进行竞争?

  第二步,认定相关企业在这一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第三步,看这家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这三步都符合,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再次,难点重重。截至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原告多败诉赵占领律师认为此案关键点在于天猫的“二选一”行为,如果京东反映的情况属实,以天猫的市场地位,的确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关键点在于天猫的“二选一”这种做法,是对市场竞争秩序是有一定影响的。天猫本身在电商领域市场份额非常高,如果他真的强制要求卖家必须“二选一”的话,那么对于其他电商平台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反垄断审查滞后。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京东举报天猫案涉及的另一部法律是《反垄断法》——这也引出了本案的一大难点:互联网领域的突飞猛进,很多案例都是前所未有,执法机构查处上也有难度,造成的结果就是:原告大多以“败诉”收场。赵占领指出,因为就目前来讲,走司法程序、到司法判决的案例还没有,国内目前还没发生过。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没有查处过这样的案例。目前已有的几个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例,像百度、盛大、腾讯都被起诉过反垄断,但最后原告都是败诉的。

  工商总局:电商不得以恶意营销手段参与竞争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强调电商平台企业是构建诚信网络交易环境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维护好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1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到浙江省开展商事制度改革调研。在阿里巴巴集团调研时,张茅指出,近年来网络交易企业积极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在净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当前网络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张茅强调,“双11”马上临近,电商平台企业作为构建诚信守法的网络交易环境的第一责任人,一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公平、有序竞争,不得限制电商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不以恶意营销手段参与竞争,自觉树立起电商平台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二要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强化主体责任,把好主体准入关,审查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加强日常线上巡查和抽检,检查监控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借助大数据平台,使恶意商铺、失信者和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戒。三要鼓励和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者自律组织,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要加强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配合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泛开辟网络消费维权渠道;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要主动参与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与网络经营者、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中国工商报、网易科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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