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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红主播违约跳槽 被法院判赔近17万元
刘友婷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09:00:45

(网经社讯)拥有固定的粉丝群和优质内容输出的网红主播,备受直播平台青睐。近日,广东深圳网络主播夏婧(化名)在飞速蹿红的巅峰时期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被原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夏婧赔偿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万余元。

  2017年4月,夏婧被深圳某公司相中,成为一名签约主播。双方签订了经纪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该公 司作为夏婧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接洽艺人主播等活动。合同期内,夏婧只能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 司开展合作。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为夏婧安排了专业老师对其提供形体、才艺等培训,并在线上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来提高其人气和影响力。在公司的大力培育、推广和包装之下,夏婧作为新晋网络主播在平台上迅速走红,人气值不断攀升。半年时间内,为公司创造了累计7万元的利润。

  该公司称,开播6个月后,夏婧开始频繁缺勤,既不按时去公司上班,也不在家完成公司安排的直播任务。自2018年3月起,夏婧在未经公司同意的 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走了公司大量活跃用户。公司曾多次与夏婧口头沟通,她均不予理会。

  公司称,夏婧这一跳槽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与夏婧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福田法院认为,作为公司独家签约主播,未经同意,擅自在别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 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本案中,公司就夏婧的根本违约行为诉求预期利益损失,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何核算?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按每月50万元的标准,明显畸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夏婧的直播行为给公 司带来的实际收益情况,法院结合证据确认夏婧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共计69405.55元,每月收益为6940.56 元。考虑到直播行业的行业特点,收益水平起伏较大,从现阶段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为24个月。故夏婧应赔偿公司预期利益损失 166573.44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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