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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勇全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09:31:04

(网经社讯)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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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经社(100EC.CN)获悉,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该公告显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附:《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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