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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政:法律科技公司解析与治理
汪政《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公众号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1:12:00

(网经社讯)【摘要】法律科技公司运用数据、算力、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有力地推动司法进步,促进了传统法律服务行业进入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但同时引发了法律职业替代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焦虑。通过解析法律科技公司的本质内涵及其发展渊源,为法律科技公司建立行业规范和伦理规则,才是控制法律科技公司潜在风险和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运用科技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和新职业主义的理论基础建立法律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是破解法律科技公司治理难题的新范式。

【关键词】法律科技公司 科技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 新职业主义    

引言

法律科技公司的野蛮生长正在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潜在威胁。为确保法律科技公司的健康发展,法律科技公司的体系性治理机制的重构已迫在眉睫。但事实是法律科技公司一直缺乏系统性的知识体系和基于学理的理论支撑。法律科技公司源自互联网企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化和交互发展,法律科技公司的治理问题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综合性。为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法律科技公司的本质内涵,特征分类,更需要从其发展历史脉络去溯源并找到其内在规律和运作机制;同理,一个不懂法律行业规则的法律科技公司是没有生命力的。在当前和未来复杂的法律与科技背景下法律科技公司如何发展?如何应对各类治理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运用科技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和新职业主义等学理基础,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进而为法律科技公司赋予价值观和伦理规范。法律科技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同样有赖于全球科技伦理新范式的提出和制度创新,更有赖于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发展。

一、法律科技公司治理问题噬待破冰

互联网之父Vicent Cerf指出:“互联网是分层的…互联网是端到端的…IP协议是开放的。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没有中央管理的功能,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成了创新的基地。人们可以在上面进行他们所能设想的任何活动,进行任何开发,发展任何合理的商业模式。”1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伦理和法律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公众利益和私人隐私如何保持利益平衡。2法律科技公司正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破土而出,成为21世纪新兴的商业机构

从域外实践来看,美国英国对法律科技公司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监管政策,也收获了完全不同的社会效果,值得我国借鉴。20世纪30年代美国律协成立非法执业委员会,提起诉讼禁止非律师人员执业,将法律执业活动限制在取得执照的律师范围内。32007年英国出台《2007年法律服务法》,其改革措施包括:1.成立统一监管机构:法律服务委员会,监督律师协会和出庭律师公会等规制机构,并确定规制目标;2.被批准的规制机构建立新的规制框架;规制功能和代表功能相分离,以保证规制功能不为代表功能所妨害;3.设立法律投诉办公室;4.允许设立可选性业务结构(ABSs),允许律师与非律师成立合伙律所,允许律所接纳外部资本。4.该改革措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试点取得显著成效,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在法律科技加持下的快速发展,也将法律科技公司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纳入了合法的轨道。

根据我国现行《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法律科技公司因不具有法律服务的经营范围并为各地明令或暗示所禁止。如2023年9月4日中山律协公众号发布:有奖举报,最高6000元!5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律师协会决定开展本市内法律服务咨询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专项行动。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或其他非律师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1.以律师名义承接案件;2.以冒充律师或混淆的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3.使用与律师事务所名称、标识、网站等相同或相似的信息,使人误以为是律师事务所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存在特定联系;4.以承诺结果、曲解法律、夸大风险等方式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5.超范围经营,明示或暗示可以接办属于律师法许可范围内的特定业务;6.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监管场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关系,骗取群众信任;7.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虽然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9日仅15天时间。然而,这些并不足以禁止法律科技公司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如雨后春笋般的遍地开花,其中不乏律师辞职创办法律科技公司,也有律师事务所作为实际控制人组建法律科技公司探索法律科技如何更好的服务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为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截止2023年上半年,我国律师事务所虽然已经有3.7万家之众,但是绝大部分都是30人以下的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其缺乏资金和技术去独立研发法律科技技术,无力运用法律科技提升法律服务效率和品质,仍然处于人力密集型低端知识输出模式。法律科技公司的无规则蓬勃发展和律师事务所的小散现状构成了社会矛盾,冲击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也限制着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如何解决法律科技资源不匹配?如何规范法律科技公司发展?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以及如何实现法律科技推动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成为当前法律行业从业者、监管者以及法律科技公司噬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科技公司的定义与本质内涵

21世纪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为法律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予技术支持,由此催生了大量法律科技公司的诞生。法律科技在法律实践中辅助多种任务提升了质效,同时法律领域也是法律科技检验其理论价值和技术性能适用的领域之一。法律实践渴求通过法律科技提高其质效是驱动法律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源动力,因此,法律实践需要法律科技,法律科技的价值在于提高法律任务执行的质效。

法律科技公司是运用大数据、算力、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技术服务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律行业,提升法律职业活动质效的科技公司。法律科技公司的本质特征是科技公司,法律科技公司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其从事的主营业务无论是技术开发还是技术服务都与法律行业息息相关。法律科技公司的模式创新和技术革命将给法律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的深刻变革并将深远地影响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模式变革。这一技术革命对传统法治社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无论“国家队”还是民营经济的法律科技公司正是这场“法律+科技”革命的建设者和破局者。

截止目前,国内外代表性的法律科技公司主要包括:法律机器(Lex Machina)、罗斯(Ross)和拉威尔(Ravel)是欧美法律市场上备受青睐的几款代表性法律应用程序;国内法律科技公司自2003年起步以来,涌现了北大法宝、法信、华宇软件、无讼、e律师、快法务、微法院、海规智能审判辅助、ODR调解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大大、e签宝、律兜、Meflow等各细分市场的法律科技公司。

三、法律科技公司的历史溯源与演进

"法律科技"这个说法早年是没有的,之前行业内讨论比较多的是"法律+互联网"或"互联网+法律",从2013年开始有相应的提法,直到最近几年行业才统一认知。6“Legal Technology”(法律科技)一词来源于美国,从英文文献检索来看“Legal Technology”在哈佛、斯坦福、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等各大机构的学术报告7、论文著作中已逐渐形成固定短语词组,解释为“法律科技”或“法律技术”。法律科技公司也正是由此成为行业和学术界的专业名词。

2018年1月29日,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研究中心、iCourt及律新社共同发布《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这份报告选取了251家互联网法律机构作为研究样本,主要关注了模式创新和技术革命对互联网法律领域的影响,并尝试预测了未来"互联网+法律"可能的发展方向。82021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十八届中国科学家论坛《法律拥抱科技 科技服务法律》论文认为,法律与科技,本是两个截然不同且互不相关的领域,但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时代,二者开始交汇,科技逐渐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法律科技也逐渐崭露头角,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和用户体验,成为了法律领域的重要科技服务平台。92022年9月6日-7日(第八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于在北京召开,大会主论坛发布了《法律科技融合与实践报告(2022 版)》,该报告共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产业发展趋势展望。通过研究新技术、新环境、新政策,对法律科技产业发展现状、发展需求以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剖析。在认识到科技重塑法律行业已经成为时代命题和发展趋势的同时,还应深刻领会“科技是把双刃剑”,步入数字化时代,法律科技行业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还需积极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新挑战,从而实现向好发展。第二部分是学术研究与科技融合探索。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信息技术应用之间存在相互嵌入、融合与支持的有机关系。第三部分是研究方法与范式解析。通过分析政法信息化优秀实践,深入研究系统架构设计、大数据分析方法、标准研制和应用等方法范式,对顶层设计工作、标准范式等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解读。第四部分是智能化法律服务应用实践。通过研究优秀智能化法律服务实践案例,围绕智能化应用场景,分析智能化法律服务应用的现状、面临挑战和实现路径,探索数字经济变革下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演变路径,为探讨法律人工智能提供实践素材,促进法律科技融合实践更好地应用推广。上述报告很好的体现了法律科技公司从无到有,从“互联网+法律”到“法律科技”,再演化为法律科技行业的进路。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法律科技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实践将更加紧密、生动,也将为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新动力。

四、中国法律科技公司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律科技公司自21世纪初萌芽,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已经茁壮成长并崭露头角。头部的法律科技公司已经成功跨入上市公司行业,如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等。各类法律科技公司在各个细分市场已经深度渗透法律职业市场并发挥重要作用,如辅助法院进行司法审判、介入调解市场服务基层社会治理、通过技术助推律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等。这些法律科技公司在业内被统称为“新兴法律服务业”。

新兴法律服务业(Emerging Legal Tech and Services,ELTS)是对以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为法律人或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的行业的泛称,其特征在于与法律服务相关,且在技术或模式上具有创新性。根据2023年4月律新社发布的《新兴法律服务业发展报告(2022)》,将新兴法律服务业总体框架分为法律科技、合规科技、替代性法律服务(ALSP)、法律生态服务和创新律师事务所等业态。

法律科技项下包括数据服务,合同科技和文本工具企业、司法新基建、电子数据的存证与取证、律所数字化等子行业。数据服务类企业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软件工程技术输出可视化信息,帮助法律工作者在某些特定事务中更好地理解数据、判断形势、管理工作流程,在诉前调查、非诉尽调、e-discovery(电子取证与开示)、数据监测、历史数据分析、案件策略支持等方面具有广泛用途。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华宇元典、小包公法律AI、律商联讯、聚法科技等相关法律科技企业。合同科技和文本工具类企业是依靠NLP、OCR 等技术,帮助客户企业实现从对合同对象的管理转变为对合同内容的管理,让合同管理更好地为业务赋能。如甄零科技、法大大、幂律智能、法狗狗、秀合同、法天使、秘塔、律大大等法律科技企业。司法新基建是指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法院、检察院、公证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政法系统单位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其具体产品形态包括行政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卷宗和文书处理、证据分析、区块链存证、立案信息化平台、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软硬件、线上纠纷化解平台等,如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多元化纠纷解决、智慧公证、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共道科技、中国联通智慧法务军团、北京信任度科技有限公司、安存科技、趣链科技、上海同道、律品汇科技、智调、擎盾、人人律、江苏法图数据科技等相关法律科技企业。电子数据的存证与取证是企业、机构与个人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数据存证、侵权取证、在线公证、交易确权、产品溯源等需求,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侵权类证据固化需求,即对侵权方侵权的行为与事实进行证据固化;二是确权类证据固化需求,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平台合同协议与公告证明、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证明等;三是商品溯源需求,即实现标的物全流程信息记录,覆盖标的物的生产、物流、分销等全环节,支持扫码进行信息溯源查询,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包括法信公证云科技有限公司、天同电子证据实验室等。律所数字化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驱动律所管理、运营模式重构与核心竞争力重塑,最终实现律所市场效率的提升与客户价值的最大化。律所数字化的创新与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全场景的律所数字化办公系统,实现律所财务、人事、市场、IT、业务等多场景打通;二是在管理流程上,进一步优化绩效、财务、案件管理系统,提升分析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帮助管理者提升管理与决策效率;三是在协助办案上,为律师提供数据全面、分析精准、流程有序的办案辅助工具;四是在获客推广上,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帮助律师实现精准获客,并持续辅助客户管理与维护。如汤森路透的 Elite 3E、深圳得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必智软件有限公司、知律科技、破易云、成都斯沃茨科技有限公司、律谷科技、律联科技等相关法律科技企业。合规科技项下包括数据和隐私管理、智能风控/监管合规/ESG等子行业,如全知科技、华控清交、毕马威智慧之光、海峰法务科技、晓法网络科技、歌安云、锦信一票通等相关企业。ALSP项下包括垂直ALSP、ALSPtoB、泛法律服务平台等子行业,垂直ALSP如电子存证领域的数秦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的安盾网、知呱呱、北京摩知轮科技,特殊资产处置领域的上海百昌网络拍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诚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领域的中华遗嘱网、鼎颂商事争议解决,股权管理领域的易参;ALSPtoB善于将技术应用于法律服务,如找大状、法保网、律家保(上海律保科技有限公司)、赢火虫智慧法律服务平台、企慧网、跨盈指数(上海跨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商法务等企业;泛法律服务平台包括百事通、律兜、华律集团、趣法律、法律快车、教授加等法律科技企业。法律生态服务项下包括培训/咨询/协作、媒体/评价/品牌服务等子行业,如法宣在线、赛尼尔法务智库、无讼、WeLegal法盟、法律先生、庭立方、律职、律新社、钱伯斯等相关企业。10

我们认为该报告对当前我国法律科技公司的发展现状做了很好的总结,能够充分反映各法律科技公司在新兴法律服务市场和技术应用场景的分类。但该报告没有揭示法律科技公司的本质内涵,根据我们对法律科技的概念定义,法律科技是指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活动相关的科学技术。因此,上述各类科技公司只要从事开发或运营的主营业务与法律服务或司法等法律职业活动相关,均可被认定为法律科技公司。

五、如何破解法律科技公司的治理难题?

法律科技公司的蓬勃发展并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但法律科技公司并没有取得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法律地位,由此引发律师等利益相关者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担忧。如法律科技公司是否涉嫌技术垄断?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本的介入是否造成市场垄断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法律科技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分享法律服务报酬?法律科技公司是否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法律科技公司能否从事调解仲裁等准司法行为?法律科技公司是否需要职业准入或资格认证?法律科技公司是否需要行政监管以及应如何监管?凡此种种,亟待我们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予以清晰的解答并提出解决路径。

各社会群体都制定了自己的规范,这些规范在特定时刻和情境下发挥作用,并定义了各种行为和事件。这些定义使得一些行为被视为正确,反之则视为错误。一旦特定社会规范生效,违反规范的人则会被群体排斥,成为局外人(outsider)11。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些行为会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但却没有任何法规因此被执行,也没有判定是否违反非正式规范的体系。因为许多规范都局限在特定群体内部,还有一些规范对特定范围内的活动有效。法律职业作为专业组织,其成员无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也要维护其自身利益,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法律科技公司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科技公司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同样不认为自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科技公司不需要法律职业行为规范,自然可以在商业层面自由发挥而不受任何行政或行业管制,因此从法律职业视角认为是违规的行为,在法律科技公司视角来看都是合法行为,由此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市场竞争和埋下社会法治隐患。从社会学观点研究,违规就是对群体规范的违背。一个社会里有许多不同的群体,每个群体都有各自的行为规范,而人们则可能同时身为不同群体的成员。一个人遵守某一群体的规范时很可能已违背了另一群体的行为规范。但是,虽然同一行为可能在不同的群体规范下的判断会产生分歧,但社会社会里还是存在一些关于规范的共识,这些共识会减少判断的困惑。显然,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通过研究和实践检验来解决。同时,我们不能因此就把法律科技公司简单认定为违法,而是要把法律科技公司纳入到合法的框架里面;不能把他们推到法治的对立面去,而是应通过规范管理让法律科技公司堂堂正正的挣钱进而服务社会,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为研究法律科技公司的治理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一个概念“职业生涯”(career),职业生涯这一概念最初是从有关职业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原本是指特定职业体系中的个体在这一体系内的职位流动轨迹。职业生涯也包括“职业生涯的可能性”这一概念,即一个人从某一职位流动向另一职位所倚赖的因素。职业生涯的可能性既包括了如社会结构这样的客观事实,也包括个人在观念、动机和欲求上的变化。此模型可以很容易被用于研究一些有悖社会规范的职业生涯(deviant career),如法律科技公司是否可以被定义为法律职业生涯之一,以及以此概念区分不同的职业后果。即当法律科技公司作为科技公司开展它的职业生涯时应遵循科技伦理,当法律科技公司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履行法律职业活动时应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由此进一步的考虑是法律科技公司在此二者的规则体系下如何遵循相关职业规范以及其特有的法律科技伦理。

六、法律科技公司的伦理规制

法律科技公司是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科技型企业,自然应遵循相关互联网和数字监管的法律规范与科技伦理。

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2022年7月5日消息,欧洲议会当日投票批准了两项全面的数字监管新规,其中《数字市场法》(DMA)旨在遏制大型科技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数字服务法》(DSA)针对在欧洲被视为非法的内容。这两部法律被视为西方国家至少几十年来对科技公司影响最深远的限制措施,通过这两部法律,欧盟努力扩大其作为全球科技监管者的角色,并为美国和其他地方的数字立法提供路线图。《数字市场法》将对数字巨头的运营方式提出新要求,其中涉及对在线信息、数字广告和应用程序生态系统方面的规定,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生效,但大型科技公司可能要到2024年才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数字服务法》将要求大型社交媒体平台采取措施,处理非法内容和监管机构认为有害的其他内容,并为用户提供一个渠道,登记他们对内容审核的投诉,预计最早将于2024年1月适用所有受监管的公司,但欧盟表示,对规模最大的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来说,该规则可能更早地在2023年年中生效。12

我国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科技企业的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明晰了法律责任边界。我国关于科技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13,《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标准化指南》是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全2023年3月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国信标委人工智能分委会发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标准化指南》,142023年4月4日,科技部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5以上伦理规范提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并明确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是我国首个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官方文件,对正确认识和治理科技伦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原则和举措,对法律科技伦理的研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更具体提出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时要求科技企业应建立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这些关于科技伦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实施,为法律科技公司在遵循科技伦理方面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行为规范。

法律科技公司是否需要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目前尚存争议。首先从伦理规则主体角度来看,刘晓兵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应被界定为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为了维护相互之间的正常职业关系而应遵从的行为准则。16根据传统法律职业伦理理论,显然法律科技公司不属于法律职业伦理调整的主体范畴。其次,从法律职业规则范筹来看,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包括:称职规则、勤勉规则、信赖规则、利益冲突规则、保密规则(特免权)、财物保管规则、商业交易规则、广告宣传规则、交流规则、公共利益规则、司法行为规则等法律职业特有的规则体系,而法律科技公司并非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尤其是诉讼活动,则这些规则对其不能直接适用;但是法律科技公司特别是从事平台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核、非诉调解等媒介活动或技术支持活动时,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特征,显然应当纳入法律职业规则的监管范筹。最后,从伦理规则责任后果来看,如律所管理系统开发商不遵循律师利益冲突职业规则,法院庭审系统开发商不遵循法官回避义务规则,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不遵循律师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则天下大乱,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显然会受到直接侵害。但这些都是法律职业伦理特有的规则而非科技伦理或技术伦理的普遍规则。因此,法律科技公司在从事法律行业的开发和服务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职业伦理。这些都是传统法律职业伦理未曾预见的,是新技术进入法律行业后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交叉学科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从理论根源上寻求答案。美国法学家罗斯克.邦德(Roscoe Pound)将职业界定为“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pursuing a learned art as a common calling in the spirit of public servbice...)的群体。王进喜教授对法律职业的界定标准是:1.法律职业强调脑力劳动,强调专门化的知识结构。2.法律职业的各个群体之间存在密切的工作联系,这种工作联系正是建立在共同的知识结构基础上的。3.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衡。4.法律职业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为解决法律科技公司介入法律职业产生的系列新问题,我们引入“新职业主义”的概念。新职业主义是与旧职业主义(社会效率主义/行为主义)相对应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英国,随后在80年代于欧美和日本得得以发展,并最终在90年代的美国变得成熟。它不仅仅是一种教育理念,更是一场关于职业教育的改革,因此也被称为新职业主义运动。新职业主义的核心能力不是特定职业所需的独特技能,而是适用于多个职业的通用能力,从而使个人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如读写算的能力、批判和反思的能力、自我学习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等。17当代社会, 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实用主义的集大成者杜威认为:“理想的职业教育应该具有职业导向,它不仅教授职业技能,还开启民众智慧;不仅能帮助人们更有效地工作,还使他们理解职业的社会价值,培养民主主义的社会价值观;不仅着重于技术技能的掌握,还注重个人品德的提升。通过职业教育,个体能够获取知识,拓展智慧,发展技能,提高修养,以便为社会做出贡献。在此理论框架体系下,我们认为法律科技公司因其具有法律和科技的双重职业属性,可以纳入新职业主义理论范畴进行规制,具体下文详述。

七、法律科技公司发展新格局与治理新范式

21世纪法律科技公司已经从假设的想法迅速变成了商业现实。当人们还没有为这些实用的应用做好准备时,本文呼吁要求采取行动,设计出能够平衡这些重要影响力的解决方案。我们必须制定控制措施,解决已确定的风险并激励可持续创新,为法律科技公司建立一个符合科技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框架体系。我们可以通过整合法律科技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来进一步丰富这个框架体系。此外,法律科技公司需要负责任的,以人为本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原则。与数字治理的其他问题一样,解决法律科技公司治理问题也有三个层面:1.自律,主要是通过企业自律。通过营造倡导科学精神和互联网精神的良好社会环境,提升企业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2.共律:主要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竞争,增强国家的政策导向性。3.他律:主要依靠法律强制性的威慑和惩戒,以及国际社会层面的协议和倡议。

思考一项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的最有效时间是该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因为仍有早期干预的空间。这样在后期发展阶段可以引向正确的发展方向。法律科技公司的治理应该建立在现有的科技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则和要求之上。我们认为将科技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联系起来是合乎逻辑的,原因有二。首先,我们可以把法律科技规制建立在现有已经达成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其次,法律科技是科技渗入法律领域,需要科技伦理的规制。为此,我们认为法律科技伦理(The ethics of law technology)是指法律和科技这二大学科在数字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融合产生的新兴交叉学科,受科技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共同规制。法律科技伦理应兼顾科学技术、法律技术和伦理道德,将科技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法律科技伦理具体表现为如何解决隐私、安全、责任、权利、赋权、包容(职业性)等核心问题。

特定的社会群体制定和创造出社会规范,但现代社会并不是由所有成员在群体规范内容和实施上都达成共识了的简单组织所构成的。现代社会里的人们在阶级背景、种族、职业和文化方面存在差异,根据这些差异可以构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因此会有各不相同的群体规范。这些群体在处理自身环境、历史以及传统的发展过程中遭遇问题时都会不断修改和发展群体规范。如美国的意大利移民在禁酒令颁布期间仍然为自己和亲朋好友酿酒,这在他们自己看来并无过错,但是该行为已经违背了美国的法律。当一个群体试图将它的规范强加于社会的其他群体时,起决定性的往往是政治性和经济性这二大因素。是权力的多寡(不论是否属于法律授权和支配的权力)导致了人们在制定规范及对他人实施规范的能力方面的差异。在社会中,一些群体所处的社会位置使他们有权力和途径很好地实施自己的规范。不同年龄、性别、种族以及阶级群体在制定和实施规范上的能力差异都与他们手中的权力多少有关。不同群体掌握的权力大小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可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他人制定行为规范。

因此,法律科技公司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群体,其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职业属性。法律科技公司的群体规范是新技术渗透法律职业领域条件下,在科技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一般性规律的认知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出来的行为规范。毫无疑问,随着法律科技公司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发展,各类法律科技应用尤其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未来通用人工智能AGI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法律职业领域,这无疑将影响和改变法律服务行业和司法领域的未来方向。为此,对法律科技公司应纳入监管和进行行业自律,制定符合法律科技这一新职业群体的行为规范,包括行业准入、续展和退出机制,法律科技企业认证体系,行为及伦理规则,伦理评估机制,惩戒等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可以通过以下自律、共律、他律路径实现:首先,应对法律科技公司进行实质性评估和认证,确认其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法律职业属性并区别监管。如法律科技公司单纯为法律部门(包括人大、司法、公安、检察、法院、律所、公证、仲裁、律协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则对其评估结论应认定为技术公司,不宜纳入法律职业监管和扩大监管范围。如法律科技公司从事居间法律服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业务推荐、直播营销等,则应根据业务收入模式进行区别监管,如直接分享律师费则应作为服务供应商对客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接受法律职业监管;如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分享律师费则免除连带法律责任不宜纳入法律职业监管。如法律科技公司直接作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则应纳入法律职业监管,对客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遵循法律科技伦理。其次,法律科技公司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设立行业协会或扩大律师行业协会的会员范围,将法律科技公司纳入法律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并根据法律科技公司的行业特征建立符合自身规律的自律管理规范,促进法律科技公司作为新兴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再次,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机关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标准制定机构对法律科技公司行业准入制定相关标准以及进行评估,确定其法律行业准入资质,对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资格除名等监管措施。最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法律科技公司等新兴法律职业主体纳入法治轨道,如修改《律师法》相关规定,允许法律科技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共同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结语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我们应将法律科技公司作为社会服务企业和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纳入到合法的框架里面,而不是排斥和打击它,因为科技始终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同时,我们也应始终牢记史蒂文·霍金的忠告: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可能终结人类文明史,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如果法律科技公司不受法律科技伦理的规制,那么我们所有的善意都将和我们一起流血,因为法是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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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奖举报,最高6000元!中山律协官方公众号,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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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杨喜军:新职业主义视角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械职业教育》,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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