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数字研究>【法律案例】抖音起诉伙拍侵权 索赔百万
【法律案例】抖音起诉伙拍侵权 索赔百万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08:58:18

(网经社讯)昨天上午9点半,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敲响了法槌,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均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参与庭审,庭上通过投影技术播放相关证据。

  抖音起诉侵权索赔百万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来头不小,“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其背后分别是两大互联网巨头今日头条与百度。

  据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 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 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涉案短视频被指非作品

  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

  被告代理人表示,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二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原告在诉前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向被告 进行有效投诉,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对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此案未当庭宣判。

  当事人足不出户打官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今年9月9日正式挂牌运行,此案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案。此次开庭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来到法院,而是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

  北京晨报记者看到,法庭一侧是一块完整的玻璃幕墙,庭审开始后,审判席、原被告的画面等庭审影像会投射到雾化后的玻璃幕墙上,同时还有听筒传 音。法庭外的旁听人员可以通过玻璃屏幕对庭审情况一目了然,并进行旁听。审判席就设在大屏幕的对面,主审法官端坐正中,左右各是一名审判员。

  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未设有书记员席。整个庭审过程顺畅有序,信号传输流畅。涉案视频的播放、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庭审效率。

  截至发稿时,社会公众通过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人次达1.6万人次。(来源:北京晨报 文/颜斐)

网经社联合A股上市公司网盛生意宝(002095.SZ)推出消费品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该产品具有按需提款、按天计息、随借随还、专款专用、循环信用贷、全线上流程操作等特点,解决消费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下游经销商/网店因库存及账期造成的流动性差“痛点”。》》合作联系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注册免费体验全部)基于电商行业12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关键词】 抖音伙拍颜斐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