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近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在接受《浙江日报》采访时表示,从我们的评测角度看,航司官方直营渠道中同程存在搭售行为。但从对平台有利及个性化服务角度考虑,会将搭售用各种形式展现,但没有强制销售,对照新《电子商务法》十九条,是合法但不十分合理的。
以下是报道原文全文:《“捆绑搭售”“付费加速”,你的春运购票还有“坑”吗? 》
“为啥这机票比显示的要贵那么多?”“火车票价格咋跟12306的票价不一样?”……在主流在线旅游平台(OTA)上购买产品,被强行“捆绑”销售附加产品而产生额外费用,这样的亏,你吃过吗?
1月21日,中国春运正式拉开序幕,出行高峰也随之到来,随着OTA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网络购票成为了人民出行购票的第一选择,但OTA平台默认捆绑销售的问题却一直广受诟病。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那么,你今年春节回家的票,多花冤枉钱了吗?
新电商法颁布后显成效
主流OTA杜绝机票“强制搭售”
在2017年10月,2018年1月、3月、9月,2019年1月,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针对包括携程、飞猪、途牛、去哪儿、同程旅游、驴妈妈旅游、艺龙等七家主流OTA的PC端机票搭售情况进行测评,搭售评测样本均为各大航空公司在OTA上的直营机票渠道,根据首次评测及最新评测对比结果显示,飞猪、携程、去哪儿、途牛四家平台仅出现过1次默认搭售情况,艺龙出现2次默认搭售情况、驴妈妈出现3次默认搭售情况,同程则出现5次默认搭售情况,默认增值项内容分别为“意外险”、“贵宾休息室”、“改退无忧”、“酒店抵用券”、“接送机券”等。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解释:“从我们的评测角度看,航司官方直营渠道中同程存在搭售行为。单从对平台有利及个性化服务角度考虑,会将搭售用各种形式展现,但没有强制销售,对照新《电子商务法》十九条,是合法但不十分合理的。”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测评规则来看,上图为同程2月11日CA1705次航班国航直营渠道订购产品,包含了意外险的选项及套餐,下图为飞猪2月11日CA1705次航班国航直营渠道订购产品,无任何套餐囊括。
浙江在线记者分别登录了七家OTA的PC端机票购买页面,发现各大OTA的机票销售渠道均是多元化的,有航空公司官方直营、OTA自行售卖、旅行社代订等,在记者所选择的2月11日,国航CA1705次航班显示,各大OTA的销售渠道,均标明了附加服务的内容及价值,并且付款页面中也有明确说明和勾选选项,购票者可自行选择不同渠道的不同套餐,无强制性捆绑销售行为。为此,消费者只要擦亮“眼睛”,就基本不会产生多付钱、多勾选的问题。
无默认勾选“加速包”
OTA代理抢票是否等同“黄牛”?
相较于机票,火车票更是“香饽饽”。为此,各大OTA平台纷纷出台了“贴心”代理抢票的业务,那这项服务是否也涵盖在捆绑销售范畴中呢?又是否等同于“黄牛”?
携程火车票预订三级页面显示,明确标明附加优惠券,且可进行取消操作。
记者发现,在携程的火车购票页面上,共有三种可选择渠道,分别为12306预定、携程预定、快递预定,其中12306预定无任何附加增值项,携程预定则有明确标识涵盖了附加优惠券,在二级页面中仍可以自行选择删除附加费用;而飞猪则直接默认跳转至12306平台用户登录极速购票,若直接飞猪订购,则没有任何附加费用或打包产品。据飞猪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早在2017年飞猪便积极响应国家民航总局号召,率先承诺:飞猪要把飞机票、火车票做成一款更纯正的“三无”产品:无强制捆绑搭售、无猫腻、无潜规则。
同时,去哪儿、同程、驴妈妈等其余OTA情况也都类似,若有附加增值服务均有说明或可勾选取消。
上图为同程、途牛、去哪儿APP中的付费加速抢票页面
但是,一旦票量不足,以上七家OTA平台均提供“付费抢票”服务,金额从10元到50元不等,分别对应由低速到光速,但无论哪个级别都不能保证实际出票情况,同时,页面上均标注说明,抢票失败全额退款。
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等同于“黄牛”呢?途牛工作人员回应:“途牛的火车票抢票是利用技术手段帮客人去抢12306的捡漏票,并没有加价售卖。”携程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OTA从事的代理抢票服务是利用技术优势解决需求者购票,与垄断票源、抬高票价、迫使需求者不得不购买的非法手段有着本质区别。
律师解疑:不合理加价违反相应法规
但“抢票”问题具有社会利弊双面性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傅林放,他指出,根据《铁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已发查出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但OTA中显示的“抢票费”一般价值10元-50元不等。
首先要判断OTA是否取得了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资质,如果已取得,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假如若其销售加收费用性质为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且则可能属于未提供相应服务、未达到规定条件而收取费用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收费的的情况;二是假如若其销售加收费用性质为“付费抢票服务费”,则可能属于代售点设定其他收费项目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情况。该两种情况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若OTA没有取得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资质,则可能涉嫌属于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待办编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情况。而我们俗称的“黄牛”,指的是个人以盈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该两类情况,根据相关规定,都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法律的意义上来阐述,取得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资质的OTA加价收取相应的“抢票服务费”,也是不符合相应法规合法的,需依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
但傅林放教授律师同时也指出,不考虑合法性问题,这样现象的存在,从社会角度上来说,是具有双面性的:一方面是它满足符合市场需求,符合市场效率的原则行为,可以更高地提升购票效率,也有人愿意为此买单,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变相的收费也会导致市场价格的不公平,利用稀缺的公共资源谋取自身利益。给本就为购票焦头烂额的人群增加了经济负担,或者增加了自行抢票的难度。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旅游业是最早开始电子商务的行业,也是被电子商务改变程度最深的行业,随着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精准“打击”了在线旅游业的痛点。从规范“搭售”售卖行为,到杜绝“大数据杀熟”,一项项准确明晰的条例显示着旅游电子商务法制时代的来临。但频现的高铁票价加价抢购行为,是经营企业的过度逐利?还是市场监督管理的缺失?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来源:浙江日报 文/潘心怡 蔡缨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