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商经营者做出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仍有不少消费者遇到电商的“霸王条款”。

1月15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零售电商、生活服务电商、跨境电商以及金融科技各选取10家主流平台进行账号注销评测,评测结果显示,40家电商平台APP仅15家有“页面注销”选项,仅37.5%达标。(点击进入评测全文)

为此,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315.100EC.CN)呼吁全国广大网络经营者严以律己,恪守法律法规;网络消费者重视自身的权利保护,当遇到电商如下行为,坚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欢迎向本平台反映电商的霸王行为。在接到您的投诉案例后,本平台将第一时间移交被投诉平台,并督办其妥善处理;对于典型问题,本平台将联动媒体重点曝光;情节严重的,请律师帮助大家维权解决。

对侵权行为坚决说“不”

现象一:买到假货

法律依据:《电商法》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罚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象二:平台搭售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象三:电商“砍单”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现象四:押金难退

法律依据: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象五:好评返现,差评骚扰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八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现象六:支付错误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现象七:账号无法注销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现象八:信息被泄露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的商家,除没收违法所得之余,还可能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现象九:销售禁售物品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象十:购物没有发票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象十一:快递被“代收”

法律依据: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主流平台帐号注销(概况)

媒体报道

《重庆商报》

红商网

联商网

《劳动报》

浙江在线

电科技

咨询/求助专家团

找律师>>

董毅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简历

法律自媒体人、专业互联网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

执业领域

主要执业领域为主要从事企业投资金融、电子商务、法律顾问等有关企业发展与经营的法律领域。
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公司法律风险评估领域的研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审查,解决企业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现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形式与多家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担任多家的大型民企、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专家

电话:13916558457

邮箱:1144504700@qq.com


高兴发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师事务所主任

工作简历

自执业来,曾先后担任十多家电子商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执业领域

电子商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

联系专家

电话:021-33973852-802

邮箱:steven.gao@tachenlaw.com


方超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擅长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同时兼具互联网思维,精通“互联网+”形态的前端知识产权业务,尤其包括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维权业务,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御体系构建,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主动&被动)处理,网络打假专项维权等服务。
善于研究,理论功底深厚,曾获首届“杭州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第五届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个人嘉奖。

联系专家

电话:0571-28221651

邮箱:13567160493@139.com


吴旭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首席律师

工作简历

“杭州市优秀律师”,西湖区人民法院“优秀特邀调解员”。从事律师职业近20年,拥有丰富案件代理经验。

执业领域

融资、并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联系专家

电话:0571-86799606

邮箱:wuxuhua@yingkelawyer.com


詹朝霞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

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从事法律工作十九年,现任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
所主办的案件涉及国有资产、建筑、房地产、信息网络/高新技术、广告服务等领域,实践中曾处理了大量巨额标的的国资产权纠纷、信息网络、房地产、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
詹朝霞律师服务的客户范围涉及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为数家港资企业在内地的经营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与港澳等地律师界有着广泛的合作。

联系专家

电话:020-38390333

邮箱:zzx@kingpound.com


吕友臣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吕友臣律师有多年的海关工作经历,对进出口通关法律事务有着深刻的认知。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建了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先后参与办理走私犯罪刑事案件近200宗,办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案件100多宗,办理进出口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查等项目80余宗。

执业领域

跨境电商进出口法律事务

联系专家

电话:0755-88286452

邮箱:lvyc@dehenglaw.com


麻策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

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曾在香港上市公司海天国际担任集团法务,并于2009年加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法律部,2015年加入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并担任电子商务法律部副主任律师。

执业领域

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和争议解决,致力于为电商平台公司及互联网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框架设计并提供运营法律支持,涉及互联网金融、众筹、B2CC2C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等各细分领域,长期关注、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联系专家

电话:17681853115

邮箱:mace1022@163.com

微信:xczx08424


李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李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英国赫特福德大学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法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团委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联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特邀律师调解员,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普及志愿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执业领域

电子商务、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

联系专家

电话:13611797022

邮箱:limin@hanshenglaw.cn

那些被点名过的电商

维权通道

相关频道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撤稿 友情链接 免责声明 中心专家 人才招聘 独家专题
网经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