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中国人大网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的草案全文中明确: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此前,已有一些地区对突发安全事件采取切断网络、手机通信等应急措施,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7年11月开始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上述条款中,“设备、设施”范围很广,并未明确,而网络安全法草案则明确了限制“网络通信”的措施。
什么是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006年发布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并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记者发现,一些地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制定了具体标准,比如《四川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包括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涉外突发事件,省内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件,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等。
为什么“断网”措施写入草案?
“网络安全实际上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不特定、多数人的群体安全。”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向记者指出,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后,很多现实中的社会问题会经过网络发酵、放大,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导致越来越严重,因此将这一条写入草案,与网络信息传播本身的特性有关。
胡颖廉提到,过去实践中有过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行网络通信管制,有一定效果,比如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往往真相还没查明,就已谣言四起,而网络又十分有利于谣言扩散,又比如当前越来越多境外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境内的群体性事件,一定的管制措施可以起到阻止渗透的作用。
此外,胡颖廉提到,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国家政府有权在特定情形下采取临时的非常态的管制措施,其中就包括对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进行管制。
如何防止“断网断通信”被滥用?
“尽管如此,这一条如果被写进网络安全法的话,需要相关规定来保障实施。”胡颖廉特别强调,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这一措施,如何采取,都必须有清楚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
根据草案,有权采取临时性限制的,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且后者要经国务院批准,也就是将“断网”权限制在国务院手中,而国务院是中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胡颖廉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了防止该条款被滥用,保证采取相关措施的决策权威性,但他指出,还应明确救济渠道、补救机制,比如导致经济损失、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后怎么办,需出台具体办法。
其他规定
网络接入、电话入网须实名
据悉,草案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无论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还是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网络运营者都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如果违反规定提供服务,网络运营者轻则将被责令改正,重则将受到5-50万元罚款的处罚。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
最高可处10倍罚款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众多网民最担心的问题,也是网络安全一大隐患。记者注意到,草案多条条款均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经过被收集者同意,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草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窃取或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吊销营业执照。(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