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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首例股权众筹案撞出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10:51:1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直到2013年国内才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此后至今的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多家从事股权众筹的互联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众筹行业得到迅速发展。

  然而,正如许多其他互联网新兴事物一样,股权众筹自诞生之日就伴随着许多争议,例如股权众筹可能有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近日,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即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诺米多公司)与运营“人人投”平台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度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二审落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飞度公司胜诉。

  虽然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针对此案所涉及的股权众筹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争论远未结束,出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范股权众筹行业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地步。

  首例股权众筹案竟因房租租赁分歧

  据了解,股权众筹于2009年在国外兴起,2011年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成功的项目,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

  随着股权众筹行业的兴起,催生了一批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的一方当事人飞度公司所运营的“人人投”平台就是其中之一。

  据“人人投”工作人员介绍,“人人投”平台于2014年2月15日正式上线,是“国内首家专注于实体店铺股权众筹的网络平台”,其团队“致力于将‘人人投’打造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股权众筹网络金融服务平台”。

  而另一方当事人诺米多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9日,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据悉,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甲方)与飞度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该融资协议写明:甲方在实体店连锁行业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已经成功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品牌店,现拟出资17.6万元并寻求投资方融资70.4万元(合计融资88万元),在北京海淀区域设立“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分店;乙方成功运营“人人投”平台,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完备的技术支持,展示甲方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期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

  同时,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在《融资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约。而在此之前,刘某代表诺米多公司在“人人投”平台实名注册为会员,并在协议签订后将17.6万元出资款项充值到“人人投”与易宝支付(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同步账户内。

  在融资过程中,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成功为诺米多公司融资70.4万元,共有86名投资人认购了投资。

  而诺米多公司为履行合同开设分店,选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用房,并于3月5日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写明租赁房屋为平房,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年租金为735480元,付款方式为年付。

  至此,《融资协议》看上去履行得非常顺利,然而当诺米多公司将上述房屋租赁情况及合同提交于飞度公司,飞度公司工作人员及投资人前往上述房屋所在地址实地考察之时,却发现上述房屋实际为三层楼房,双方就此发生分歧。

  分歧难解双方对簿公堂

  4月11日,飞度公司组织投资人与项目方诺米多公司召开投资人会议。会议中,投资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房屋为平房但实际是三层楼房、房屋租金过高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租赁房屋的二三层可能涉及违建,进而要求诺米多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房屋产权凭证。诺米多公司表示出租方确实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但认为风险可控。

  两日后,即4月13日,诺米多公司通过投资人QQ群等回应上述质疑,表示:租赁房屋自建立起经营已经超过15年,从未涉及违建问题,且前一租户具有合法的工商、卫生等证照;出租方称前一租户已从其手中承租房屋超过6年,未发生任何问题;而对于每天每平方米13元租金标准,完全可以达到对所有人的投资回报,故签订了租赁协议。

  此后,诺米多公司未向飞度公司及投资人出示房屋产权证等文件,各方交易就此破裂。

  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

  在该《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诺米多公司称,其委托飞度公司在“人人投”平台融资88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并按照协议规定,积极筹备设立合伙店的各项事宜,但飞度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其付款申请,致使双方协议目的落空,合伙店无法如期开业,给其和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通知飞度公司:1.《融资协议》自通知之日起解除;2.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86名投资人的投资款返还给投资人,并返还诺米多公司17.6万元;3.赔偿诺米多公司损失5万元。

  同日,飞度公司也向诺米多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1.从即日起解除《融资协议》;2.飞度公司将办理投资人的退款工作,诺米多公司的项目投资款在易宝支付平台冻结;3.如达成赔偿协议后,易宝支付上的诺米多公司投资款将自动解冻。随后,4月29日、4月30日、5月13日,飞度公司向86名投资人返还了投资本金,并支付了相应利息14347.3元,同时按照5%的融资费用标准,自诺米多公司充值账户中扣除了8800元。

  协议解除后,由于双方迟迟无法就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诺米多公司一纸诉状将飞度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5万元,由飞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支持飞度公司部分请求

  2015年5月15日,海淀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

  7月,飞度公司又将诺米多公司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44000元、违约金44000元、经济损失19712.5元,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两起案件具有关联性,本案一审法官决定并案处理,三方达成“诺米多公司撤回原起诉,在飞度公司的本诉中提出反诉”的方案,诺米多公司的反诉请求与原起诉诉求一致。

  2015年8月20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互斥对方违约,均表示违约责任应由对方承担。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核心争议有两个方面:涉案《融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就涉案《融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海淀区法院分析认为,首先,本案中,我国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包括众筹融资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交易予以鼓励和支持,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因此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债券”,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其次,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行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也均为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评价,且飞度公司主体资质方面也无法律上的障碍,因此《融资协议》于法不悖,应为有效。

  就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问题,海淀区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融资协议》,但委托融资只是双方当事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以及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从该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系居间合同关系。

  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海淀区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以及投资人的陈述,合同不能履行的源起为交易各方对融资项目用房的样态、租金标准以及产权等问题产生的分歧。因飞度公司未能提供租金问题的相应证据,对此不予支持。就租赁房样态,证据显示其确系楼房而非平房,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具有相应依据,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诺米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仍难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直接导致双方信任关系丧失,故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2015年9月15日,经过综合分析与考量,海淀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诺米多公司给付原告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反诉被告飞度公司返还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

  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诺米多公司不服,依法提出上诉,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诺米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由股权众筹引发的法律方面的争议仍在持续。

  本案中,诺米多公司的代理律师操乐龙表示,股权众筹作为新兴行业,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论是诺米多公司还是我本人,对股权众筹都是支持和肯定的。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诺米多公司也一直认可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有效性。但是,“人人投”所代表股权众筹模式存在不少法律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人人投”网站面对不特定人或超过200人的注册会员募集资金,却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或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就有可能涉嫌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此外本案中所募集投资人人数达到86人,也说明股权众筹模式有可能涉嫌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规定;三是所募集资金名为第三方托管,但实际上募集资金账户完全由股权众筹平台掌控,投资人资金安全堪虞。

  此外,股权众筹模式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也非常明显。

  “人人投”平台法务黎峰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在相关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包括但不限于人数上限的问题在内,“人人投”会在遵守现有法律架构前提下,根据每个众筹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与其相适应的交易模式。同时,“人人投”亦呼吁政府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有关股权众筹的明确法律法规,解决困扰整个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诸多难点问题,为该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据了解,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外发布,其中明确提到了股权众筹模式,但也只是对股权众筹模式作了粗略的阐述与规定,并未对争议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面对蓬勃发展且其所潜在的法律风险已经开始在实际中出现的股权众筹行业,及时出台明确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已经十分必要。 (来源:《民主与法制》;文/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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