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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褚霞:对于长期违法推送应当坚持“零容忍”原则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 21:16:59

(网经社讯)目前,“618”年中商业营销活动临近,不少电商平台违规发送营销短信扰民的问题已经开始开始呈现上升态势。这一问题引起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高度重视,故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行政指导会,其目的在于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国内知名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参会。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谈到:

1、《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向用户发送商业性消息这一行为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规定,二是赋予用户拒绝权,三是相关主体的主动请求及其限制。

2、对于商业信息的推送,我国从2015年施行的《规定》就已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实践中,用户仍受商业推送的困扰。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推送主体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扩大到了“任何组织、个人”,并将“商业性短消息”扩大到了“商业性短消息、商业性电话”,并进一步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用户的投诉权益保护。

3、还表示关于商业推送,也散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尤其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4、关注相关企业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对于偶尔违法推送的主体应该给予其一定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和空间,而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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