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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第二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8日 10:14:22

(网经社讯)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管,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近期查办了一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为引导直播电商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网络交易良好生态,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聚广众达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海南聚广众达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4年6月起在直播间推销其网络平台开店课程。当事人在进行直播宣传时,打造女主播虚假人设,称其具有丰富的履历,并承诺一个月内赚不回学费就全额退款。但其实际幕后直播人员是当事人随机指定的一名男员工且履历为虚构,全额退款承诺也无法兑现。当事人在推介过程中,频繁使用虚假的学员成功案例截图及现场办公照片,诱导购买培训课程。用户购买当事人培训课程后,并未达到当事人所宣传的效果,涉及举报数量和投诉金额巨大。

今年4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芝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不依法公示证照信息和虚假宣传案

经查,广州芝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某平台主播签订《演艺业务推广合同》和《主播直播带货销售协议》,由当事人组织安排该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但未在平台账号的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同时,当事人安排该主播在“专属直播间”直播推广商品“男士内裤礼盒”时,为提高商品销量,营造直播氛围吸引消费者,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今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改正未在账号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责令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市优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经查,宁波市优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为提升某平台店铺“双十一”厨具卫具销量,在其直播间组织了三场直播促销活动,并在直播时向消费者承诺“尾款支付排名前11名免单(封顶1111元)、尾款支付前12—38名半价(封顶888元)、尾款支付前39—111名返订金(封顶100元)”“尾款支付排名前11名免单(封顶1111元)、尾款支付前12—38名半价(封顶500元)、尾款支付前39—100名9折(封顶300元)”。活动结束后,当事人公布的中奖名单与消费者实际支付尾款顺序不符,甚至混入部分非活动时间段订单,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顺利兑奖,或者无法足额获得承诺奖励。此外,当事人还在活动规则中标示“如有疑义请谨慎下单,本店拥有活动的一切解释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今年4月,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虚构观看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经查,何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使用多台电脑、服务器及手机等工具,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为多个直播间虚构网络观看量,刷虚假人气,共涉及14个直播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构观看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

今年4月,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18.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樊星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成都樊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4年12月29日起在直播间推广某品牌黑金羽绒服。在直播带货中,主播宣称该品牌“全网销量第一”,却未说明“全网销量第一”的数据来源和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羽绒服与其他品牌羽绒服销量相比,在互联网上的销量第一,该宣传对购买有实质性影响,扩大了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今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某虚假宣传案

经查,潘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店铺及账号销售某品牌羽绒被,该款羽绒被实际填充物均为鸭绒,面料为63.2%棉和36.8%聚酯纤维。2024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间,当事人在直播时,承诺消费者买到的羽绒被与直播间展示的样品一致,宣称“面料是全棉,填充物有加拿大进口羽绒、西伯利亚雪鹅绒、塞洛斯阳光牧场大朵绒等”,使用“我们是江苏省南通市十大金牌企业之一”等用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羽绒被面料、填充物、原料产地等作虚假宣传,并对其曾获荣誉作虚假宣传。

今年5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和县东轩工艺玩具厂、云和县启育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云和县启育玩具有限公司从云和县东轩工艺玩具厂购进型号为2084的榫卯积木,并通过某直播平台对外销售。该产品经检测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中的“可触及的锐利尖端”以及“木制玩具”两个项目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儿童划伤、误吞等风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今年3月,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销售者云和县启育玩具有限公司和生产者云和县东轩工艺玩具厂分别作出罚没4877.6元和25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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